平邑县农业农村局9月行政处罚4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450.00); 2.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45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肥料)罚〔2024〕2号 |
平邑县种子有限公司卞桥分公司 |
平邑县种子有限公司卞桥分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第二款之规定,该肥料属于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9.20 |
2 |
1.没收0.25%无烟凯晨香王10盒(30支装/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贰元伍角(¥52.5); 3.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伍拾贰元伍角(¥5052.5)。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57号 |
平邑县音音食品经营部 |
平邑县音音食品经营部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认定该农药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第一款。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三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9.19 |
3 |
1.没收0.8%束克达蝇香棒26盒(30支装/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贰元陆角(¥292.6);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贰元陆角(¥5292.6)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55号 |
平邑县大成购物中心 |
平邑县大成购物中心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规定,认定该农药为假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9.4 |
4 |
1.没收冠鹏艾草香王27盒(无规格);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零陆元整(¥106.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零陆元整(¥5106.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59号 |
平邑县鹏硕商城超市 |
平邑县鹏硕商城超市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该农药属于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