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scjdglj/2024-0000060 发布机构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4-03-0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2月执法情况公示
平邑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2月执法情况公示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内容)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拟处罚金额

平邑县邢小苗煎饼销售店(经营者:邢小苗)

平邑县邢小苗煎饼销售店(经营者:邢小苗)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2月20日我局接到投诉后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西埠阴村修起汽修厂向南50米路西的平邑县邢小苗煎饼销售店(经营者:邢小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煎饼是从保太镇集贸市场购进然后包装好在拼多多店铺上销售,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煎饼货值金额16.9元,获取违法所得16.9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6.9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圆玖角);2、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4〕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6.9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圆玖角);

2、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平邑县柏林镇令伟便利生活超市

平邑县柏林镇令伟便利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0日,本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柏林镇山前饭庄(经营者:郭道英)采购、使用的葱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1月08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被抽检的葱的供货商为平邑县柏林镇令伟便利生活超市(经营者:孙令伟)(以下称当事人)。2023年12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告字〔2023〕16044号)、《检验报告》(No:HR20231020741),告知当事人复检的权利期限,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剩余的葱。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73.7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叁元柒角陆分);2、罚款¥1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合计罚没款¥10173.76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柒拾叁元柒角陆分)。。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4〕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73.7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叁元柒角陆分);2、罚款¥1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合计罚没款¥10173.76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柒拾叁元柒角陆分)。

平邑县柏林镇大联合超市

平邑县柏林镇大联合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2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柏林镇大联合超市(经营者:王丽)(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1月06日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9.9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玖角整);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19.9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玖元玖角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平市监处罚〔2024〕1600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9.9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玖角整);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19.9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玖元玖角整)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食全酒美饭店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食全酒美饭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10月07日,本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食全酒美饭店(经营者:王帅)采购、使用的姜、鲤鱼(淡水鱼)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1月01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二份:姜(No:HR2023102017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鲤鱼(淡水鱼(No:HR20231020165),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31.37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壹元叁角柒分);2、罚款¥7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整);合计罚没款¥7131.37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壹佰叁拾壹元叁角柒分)。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平市监处罚〔2024〕1600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31.37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壹元叁角柒分);2、罚款¥7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整);合计罚没款¥7131.37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壹佰叁拾壹元叁角柒分)。

临沂洪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平邑仲村店

临沂洪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平邑仲村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接到投诉后本局于2023年9月27日向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平市监协查〔2023〕05001号),请其协助调查涉案药品黄芪颗粒(标示商标:好好,生产日期:2022/10/20 108,产品批号:221056,规格:4g×36袋,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园区)是否是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等事项,2023年10月9日,本局接到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标识信息为“黄芪颗粒,商标:好好,生产日期:2022/10/20 108,产品批号:221056,规格:4g×36袋”的药品并提供了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涉案药品是2023年8月25日一名业务员到当事人处上门谈业务送给当事人的,当事人只留了一盒涉案药品并且当事人不打算销售涉案药品而顺手将其放在药店的柜台上,因此当事人未留存进货票据,未将涉案药品录入购药系统。2023年8月26日,当事人店内的一名店员因对业务不熟悉将涉案药品销售给了顾客,也未给顾客打印购药小票,该名店员违反药店的管理制度已被当事人辞退。当事人多次联系涉案的业务员,均无法联系。涉案药品的进货价格是100元/盒,销售价格是180元/盒,故涉案货值金额是180元,违法所得是18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大写:壹佰捌拾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平市监处罚〔2024〕0500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大写:壹佰捌拾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平邑县其征便民百货店

平邑县其征便民百货店(经营者:蒋其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百货店销售有散装食品,工作人员冯菊在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并销售给顾客。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送达回证》。2023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百货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冯菊依然在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经营着该百货店。处罚依据: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平市监处罚〔2024〕1300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平邑县庆娟餐饮店(经营者:管庆娟)

平邑县庆娟餐饮店(经营者:管庆娟)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使用的葱进行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未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证索票无法证明进货来源。该批次葱购进4kg,购入价格为1.5元/kg,卖给抽检公司2元/kg,共1.5kg,剩余的已全部使用,因葱作为配菜,使用较少,无法计算获利,综上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3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人民币叁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003.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19日

平市监处罚〔2024〕0200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没款合计¥5003.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元整)

平邑县馨宝蔬果店(经营者:林恒)

平邑县馨宝蔬果店(经营者:林恒)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7日,本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进行抽检。2023年11月15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NO:HR20231022151),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未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该批次辣椒于2023年10月16日购进了10kg,购入价格为1.2元/kg,售价为1.8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综上货值金额18元,违法所得18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大写:人民币拾捌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018.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拾捌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1日

平市监处罚〔2024〕0200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没款合计¥5018.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拾捌元整)。

平邑县盛阳百货超市(经营者:张彪)

平邑县盛阳百货超市(经营者:张彪)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20日,本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抽检。2023年11月17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NO:HR20231022681),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未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配送入库单及销售记录,该批次姜于2023年10月18日购进了3.5kg,购入价格为16元/kg,售价为25.8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综上货值金额90.3元,违法所得90.3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0.3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元叁角);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090.3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拾元叁角)。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1日

平市监处罚〔2024〕0200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没款合计¥5090.3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拾元叁角)。

平邑县丫胖全羊店(经营者:刘配配)

平邑县丫胖全羊店(经营者:刘配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使用的葱进行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未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证索票无法证明进货来源。该批次葱购进10kg,购入价格为2.4元/kg,卖给抽检公司2.4元/kg,共1.62kg,剩余的已全部使用,因葱作为配菜,使用较少,无法计算获利,综上货值金额24元,违法所得3.89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89元(大写:人民币叁元捌角玖分);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003.89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元捌角玖分),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19日

平市监处罚〔2024〕0200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没款合计¥5003.89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元捌角玖分)

临沂康路全谷物面粉有限公司

临沂康路全谷物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发布含有虚假广告内容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1月02日至11月20日,本局接12315多次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粘豆包宣传无糖,煎饼属于三无产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未标示过敏原,果蔬粉执行GB/T 1355错误,四季展宏粮油米面企业店销售的小麦粉包装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7718》。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包装袋上印刷的为通过一定工艺手段保留了小麦中的营养物质,并未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7718》的规定。因未添加糖,在抖音店铺宣传无糖,广告费用花费了260元,在包装袋上印刷有“纯天然”字样共花费印刷费100元。康路果蔬面粉果蔬粉菠菜粉因印刷错误在果蔬粉产品包装袋上印刷了错误的产品标准,经查询果蔬粉产品使用的为企标产品的执行标准预拌粉的Q/LKL 0003S-2023,共生产了50袋,销售了50袋,在拼多多销售价格为10.08-14.22元/袋共销售了11袋,线下销售了39袋截止2023年12月15日发布召回公告,共召回39袋销售价格10元/袋,因此货值金额508.02元,违法所得118.02元。另查明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的煎饼为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为责令改正项,举报人发现煎饼已发霉,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无法证明是否有发货时造成还是运输途中造成,同时过敏原信息按照GB7718的要求是鼓励标注并为强制要求,因此举报当事人煎饼发霉标签三无,未标示过敏原信息这个违法行为不成立。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GB7718 4.1.10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 118.02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捌元贰分);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6198.02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玖拾捌元贰分)。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19日

平市监处罚〔2024〕0201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没款合计¥6198.02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玖拾捌元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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