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内容)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秋月百货综合超市 |
平邑县秋月百货综合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 3 瓶 100 年润发调理洗发露(生产企业: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40410)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化妆品共 4 瓶,购进价格是 10 元/瓶,销售价格是 12 元/瓶,累计销售 1 瓶,扣押 3 瓶。因当事人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在上述批次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销售了多少;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 36 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 3 瓶 100 年润发调理洗发露;2.罚款¥1000 元(大写:壹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1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00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 3 瓶 100 年润发调理洗发露; 2.罚款¥1000 元(大写:壹仟元整)。 |
2 |
平邑县龙月超市(经营者:庄百保) |
平邑县龙月超市(经营者:庄百保)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孙翼、王海龙到平邑县龙月超市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蜜小辛牌火锅辣棒,75克/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3日,保质期150天,共1包,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限,现场报经领导同意后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现申请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火锅辣棒,是2024年02月01日在一费县自由市场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袋试卖。过期之后家里人摆放在货架上销售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了。进价是1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火锅辣棒1袋(详见202404013号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17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3 |
平邑传坤综合商店(经营者:刘传坤) |
平邑传坤综合商店(经营者:刘传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地方镇后西固村检查时,发现平邑传坤综合商店营业场所内正在经营的香辣鱼仔(生产日期:2023年05月25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报请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予以扣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予以查处。当事人经营的香辣鱼仔,是2023年07月06日在费县自由市场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0袋。在食品有效期内销售了16袋。过期之后于2024年4月8日销售了1袋,剩余13袋过期后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了。进价是0.4元/袋,销售价格0.5元/袋。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元,违法所得0.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0.50元(大写:人民币伍角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香辣鱼仔13袋(详见202484号财物清单);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18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4 |
平邑县新来百货超市(经营者:赵现文) |
平邑县新来百货超市(经营者:赵现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地方镇驻地爱华商业街北段检查时,发现平邑县新来百货超市正在经营的HOT老辣棍(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3日,保质期150天)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报请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予以查处。当事人经营的Hot老辣棍,是2024年12月18日在平邑穆家超市购进的,一共购进了20袋,放在货架上销售,产品尚未销售,20袋Hot老辣棍过期之后继续经营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了。购进价格是0.8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0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Hot老辣棍20袋(详见202404012号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18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 |
平邑县乐福家超市(经营者:刘小美) |
平邑县乐福家超市(经营者:刘小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地方镇小平安村检查时,发现平邑县乐福家超市货架上有正在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每家康牌香辣萝卜干(生产日期:2023年1月5日,保质期12个月)。执法人员现场报请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予以扣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予以查处。当事人经营的香辣萝卜干,是2023年03月17日在一王姓业务员处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0袋。2024年1月5日之前销售了8袋。过期之后于2024年3月17日销售了1袋,剩余1袋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了。进价是1.5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人民币贰圆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香辣萝卜干1袋(详见202404002号财物清单);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18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6 |
平邑县东朱尹万客来百货便利商行(经营者:王金英) |
平邑县东朱尹万客来百货便利商行(经营者:王金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孙翼、王海龙出示执法证件后到平邑县东朱尹万客来百货便利商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其货架上发现统一劲爽牛肉面生产日期2023年8月26日,统一老坛酸菜面生产日期2023年7月27日,共计30包,检查当日已过期。报经领导批准后予以扣押。当事人经营的统一劲爽牛肉面,是2024年01月07日在一高姓业务员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0袋。在食品有效期内销售了14袋。过期之后于2024年3月28日销售了1袋,剩余15袋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了,进价是1.8元/袋,销售价格2.5元/袋;当事人经营的统一老坛酸菜面,是2024年01月07日在一高姓业务员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0袋。在食品有效期内销售了15袋,剩余15袋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了。进价是0.8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5元,违法所得2.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大写:人民币贰元伍角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15袋统一劲爽牛肉面和15袋统一老坛酸菜面(详见202404005号《财物清单》);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6月2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16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7 |
平邑县赛瑞超市中心 |
平邑县赛瑞超市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5月13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场所进门处西侧货架上发现有正在经营的臭干子第六代香辣卤味调味面制品(标示生产日期:2023/12/05,标示保质期:5个月)16包,已超过保质期。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臭干子第六代香辣卤味调味面制品16包;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1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18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臭干子第六代香辣卤味调味面制品16包;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8 |
平邑县晶波便民百货超市 |
平邑县晶波便民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都在有效期内,在当事人处发现有经营的过期食品太太乐鸡精调位料(标示生产日期:20211122TK014,标示保质期:二十个月)1袋,众川烧椒酱(标示生产日期:2023/03/05,标示保质期:9个月)1瓶,家壹号乳香片(标示生产日期:2023/08/15,标示保质期:180天)8包。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太太乐鸡精调位料1袋,众川烧椒酱1瓶,家壹号乳香片8包;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1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19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太太乐鸡精调位料1袋,众川烧椒酱1瓶,家壹号乳香片8包;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9 |
平邑县长峰食品商店 |
平邑县长峰食品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3月28日,我局接到12345工单称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一袋佳龙牌辣本营辣条已过期了,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消费者于2024年4月3日提供了2024年3月27日在当事人超市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视频1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照片3张,显示消费者共购买1袋超过保质期的佳龙辣本营-香辣孜然味(调味面制品),且未拆封食用,当事人承认该事实。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不予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因本案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1袋,货值金额2元,售出后尚未被食用,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故当事人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16日 |
平邑市监不罚〔2024〕2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不予处罚 |
10 |
平邑赫晨生活超市 |
平邑赫晨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单称,2024年4月9日在当事人生活超市买到的香辣酥和今麦郎桶面超过保质期。2024年4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场所内有一名人员正在经营。在经营场所西侧南边货架上发现有正在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曙翔香辣酥(标示生产企业:青岛高盛和食品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2023/07/06,标示保质期:8个月)3包,今麦郎红烧牛肉面(标示生产企业:今麦郎面品(兖州)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20230601、20230923,标示保质期:六个月)两桶,今麦郎藤椒牛肉面(标示生产企业:今麦郎面品(兖州)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20230825,标示保质期:六个月)一桶。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曙翔香辣酥3包,今麦郎红烧牛肉面2桶,今麦郎藤椒牛肉面1桶;2、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大写:人民币拾元伍角);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010.5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拾元伍角)。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1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19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曙翔香辣酥3包,今麦郎红烧牛肉面2桶,今麦郎藤椒牛肉面1桶; 2、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大写:人民币拾元伍角);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10.5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拾元伍角)。 |
11 |
平邑春霞日用百货超市 |
平邑春霞日用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单称,2024年4月29日在当事人生活超市买到的欣和牌豆瓣酱超过保质期。2024年04月30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都在有效期内。在场所内西侧货架第三层发现有欣和豆瓣酱(标示制造商: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20230129,标示保质期:12个月)4包,已超过保质期。处罚种类和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欣和豆瓣酱4包;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人民币贰元整);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002.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1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19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欣和豆瓣酱4包;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人民币贰元整);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2.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元整) 。 |
12 |
平邑县流峪镇景龙超市 |
平邑县流峪镇景龙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自鼎祥商贸购进了“吃货奖大辣片”8 包,购进价格是 0.4 元/包,销售价格是 0.5 元/包,“虹客红枸杞”2 包,购进价格是 8 元/包,销售价格是 9 元/包,“龙之彩面筋”1 包,购进价格是 0.4 元/包,销售价格是 0.5 元/包,“小滑头辣条”1 包,购进价格是 0.4元/包,销售价格是 0.5 元/包,“紫薯沙琪玛”5 包,购进价格是 0.4 元/包,销售价格是 0.5 元/包,“水果胡萝卜卷”4 包,购进价格是 0.4 元/包,销售价格是 0.5 元/包。货值金额 27.5元,因为食品过期之后并未销售, 当事人违法所得 0 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吃货奖大辣片”8 包,“虹客红枸杞”2 包,“龙之彩面筋”1 包,“小滑头辣条”1 包,“紫薯沙琪玛”5 包,“水果胡萝卜卷”4 包,详见财物清单【2024】59 号。2:处罚款¥5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17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吃货奖大辣片”8 包,“虹客红枸杞”2 包,“龙之彩面筋”1 包,“小滑头辣条”1 包,“紫薯沙琪玛”5 包,“水果胡萝卜卷”4 包,详见财物清单【2024】59 号2:处罚款¥5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13 |
平邑县流峪镇多宝利百货超市 |
平邑县流峪镇多宝利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购进“大窑堡冰汽水”(生产日期 2023 年 3 月 18 日,标识保质期:12 个月)3 瓶。“大夫宁调味醋”(生产日期 2023 年 1 月 10 日,标识保质期:12 个月)29 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大窑堡冰汽水”购进价格2.5 元/瓶,销售价格 3 元/瓶。“大夫宁调味醋”购进价格是 0.6元/袋,销售价格是 1 元/袋,货值金额 38 元,因为食品过期之后并未销售,因此当事人违法所得 0 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窑堡冰汽水”3 瓶,“大夫宁调味醋”29 袋,详见财物清单【2024】51 号;2:处罚款¥5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17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窑堡冰汽水”3 瓶,“大夫宁调味醋”29 袋,详见财物清单【2024】51 号;2:处罚款¥5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14 |
平邑县铜石镇红旗村卫生室 |
平邑县铜石镇红旗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药房内发现该药房室长李峰正在拆零布洛芬片剂,拆零过程中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单位不得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并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2024年05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药房内发现该药房室长李峰正在拆零药品阿莫西林片剂,拆零过程中仍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1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19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15 |
平邑县晓清超市店 |
平邑县晓清超市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邑县晓清超市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正在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裸手摆放散装食品,该工作人员是林晓清,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于2024年04月17日前改正上述行为,按要求办理健康证明,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4年0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晓清超市店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裸手摆放散装食品,该工作人员是林晓清,现场仍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1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191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16 |
平邑县雪飞米线店 |
平邑县雪飞米线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邑县雪飞米线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正在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后厨洗菜,该工作人员是巩雪飞,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于2024年04月1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按要求办理健康证明,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4年0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雪飞米线店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切肉,该工作人员是巩雪飞,现场仍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1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193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17 |
平邑县多客来超市店 |
平邑县多客来超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5月04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有售卖的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5月09日对当事人超市进行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有正在经营的食品牛奶加钙豆奶粉(标示生产日期:2022/01/01,保质期:18个月)共计2盒,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八宝粥是从平邑供货商处购进的,是2022年5月10日进的,购进价格34.5元/箱,一箱12瓶,销售价格3元/瓶,当时一共购进了2箱,之前销售时都没有过期,只有诉求人购买的最后一瓶过期了。牛奶加钙豆奶粉是2022年9月10日从临沂富华商贸处购进的。购进价都是40元/盒,销售价格是45元/盒,之前销售的时候都没有过期。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93元,违法所得3元。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回答,依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牛奶加钙豆奶粉 2 盒);2.没收违法所得¥3元(大写:人民币叁元整); 3.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2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0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牛奶加钙豆奶粉 2 盒);2.没收违法所得¥3元(大写:人民币叁元整); 3.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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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南张里超市店 |
平邑县南张里超市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邑县南张里超市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正在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裸手摆放散装食品,该工作人员是苏兰宝,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于2024年04月26日前改正上述行为,按要求办理健康证明,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4年0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南张里超市店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裸手摆放散装食品,该工作人员是苏兰宝,现场仍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3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08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