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交通运输局一季度行政处罚92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万元)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0.3 |
371326202400133 |
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2024-03-22 |
2 |
罚款 |
罚款肆仟元整 |
0.4 |
371326202400145 |
临沂康翔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临沂康翔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2024-03-28 |
3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0.5 |
371326202400137 |
费县兴政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费县兴政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2024-03-22 |
4 |
罚款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0.25 |
371326202400142 |
泗水路畅通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泗水路畅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2024-03-27 |
5 |
罚款 |
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
1.2 |
371326202400131 |
新泰市聚义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新泰市聚义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2024-03-22 |
6 |
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0.3 |
371326202400141 |
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2024-03-25 |
7 |
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0.3 |
371326202400139 |
枣庄市银源商贸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枣庄市银源商贸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2024-03-25 |
8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0.5 |
37132620240001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2023年11月28日10时55分,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办事处负责人马真真进行了约谈调查,执法人员汪虎、张春雷向马真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核实:2023年08月08日14时32分,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对武镇驾驶的鲁QZ8N87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武镇于2023年8月8日14时31分,通过滴滴出行平台APP接单,运送乘客从火车站到平邑县仲村镇南屯村。该驾驶员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本机关对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已做出处罚决定,驾驶员自觉履行了义务。以上事实证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情况下仍为其派单,经调查认定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材料:该车执法录像、接单记录截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2024-01-11 |
9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0.5 |
371326202400010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2023年11月28日10时55分,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办事处负责人马真真进行了约谈调查,执法人员李富强、马银强向马真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核实:2023年08月06日10时45分,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蒙山站对李运伍驾驶的鲁Q2RX75(蓝色)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李运伍于2023年8月6日09时56分,通过滴滴出行平台APP接单,运送乘客从平邑县福绿庄村委会到蒙山站。该驾驶员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本机关对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已做出处罚决定,驾驶员自觉履行了义务。以上事实证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情况下仍为其派单,经调查认定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材料:该车执法录像、接单记录截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2024-01-11 |
10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0.5 |
371326202400008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2023年11月28日10时55分,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办事处负责人马真真进行了约谈调查,执法人员汪虎、张春雷向马真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核实:2023年09月16日09时45分,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蒙山站对唐超驾驶的鲁QDE9178(渐变绿)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孙士国于2023年9月16日09时40分,通过滴滴出行平台APP接单,运送乘客到蒙山站。该驾驶员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本机关对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已做出处罚决定,驾驶员自觉履行了义务。以上事实证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情况下仍为其派单,经调查认定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材料:该车执法录像、接单记录截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2024-01-11 |
由于数据量大,数据展示不全,详细行政执法结果可下载附件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