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scjdglj/2023-0000055 发布机构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9-1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3.08)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3.08)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内容)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平邑县卞桥镇佳晟百货超市

平邑县卞桥镇佳晟百货超市(经营者:孙文军)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17日,,本局对位于平邑县卞桥镇田家寨的平邑县卞桥镇佳晟百货超市(经营者:孙文军)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7盒萱晴羊初奶蜂蜜面蜡(委托方:广州市丽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18年11月19日)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因时间较长当事人不记得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采购价格和数量,也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萱晴羊初奶蜂蜜面蜡销售价格是30元/盒,还剩余7瓶。当事人采购上述无标签的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记录并保存进货单据。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210元,无法判定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平市监处罚〔2023〕092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100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2

平邑县国山百货超市

平邑县国山百货超市(经营者:殷学采)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8袋红豆面包已经超过保质期,2瓶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总共采购同批次的红豆面包10袋,采购价格0.8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销售了2袋,剩余8袋超过保质期未销售,当事人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无法确认红豆面包超过保质期后是否进行销售;当事人总共采购上述批次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10瓶,采购价格9元/瓶,采购数量10瓶,销售了8瓶,销售价格是12元/瓶,当事人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无法确认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超过使用期限后是否进行销售;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8元,无违法所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24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袋红豆面包和超过使用期限的2瓶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详见《财物清单》〔2023〕0928号);2.罚款¥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平市监处罚〔2023〕092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整)

3

平邑县荣海超市

平邑县荣海超市(经营者:张荣海)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平邑县荣海超市(经营者:张荣海) ,检查发现该店无法提供所售产品的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荣海超市(经营者:张荣海)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所售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文件。 处罚依据: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平市监处罚〔2023〕1202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4

平邑县四季发批发超市

平邑县四季发批发超市(经营者:王超)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违法主要事实: 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平邑县四季发批发超市(经营者:王超),检查发现该店铺无法提供所售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文件材料,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四季发批发超市(经营者:王超)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所售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文件。 处罚依据: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平市监处罚〔2023〕1202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5

平邑县临涧永信批发部(经营者:张现付)

平邑县临涧永信批发部(经营者:张现付)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临涧永信批发部(经营者:张现付,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货架底部架子上销售有皮皮狗儿童草莓柔嫩洗发沐浴二合一/2包(净含量:8ml)有效期限至2020年4月27日,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针对以上,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平市监处罚〔2023〕1201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6

平邑县李小梦日韩化妆品经营店(经营者:李梦华)

平邑县李小梦日韩化妆品经营店(经营者:李梦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2023年6月6日从国外购买化妆品回平邑销售,2023年6月10日销售给举报人董彬未贴中文标识的进口curel化妆水、进口洗面奶、进口玻尿酸面膜、进口香水4种,共计678元。当事人共购进未贴中文标识的150ml的Curel泡洗颜料3瓶,销售了0瓶,每瓶进价30元,售价50元;120ml的Curel乳液购进了5瓶,销售了0瓶,每瓶进价50元,售价75元;150ml的Curel化妆水共进了2瓶,销售了1瓶,每瓶进价60元,售价88元;25g的AHCPREMIUM面膜共进了8盒,销售了2盒,每盒进价29元,售价值59元;50ml的LIBRE香水共进了2瓶,销售了1瓶,每瓶进价300元,售价330元;35ml的CHANEL香水共进了2瓶,销售了0瓶,每瓶进价400元,售价430元;50ml的LANCOME防晒共进了3盒,销售了0盒,每盒进价100元,售价130元;200ml的DECO RTEAQ共进了2盒,销售0盒,每盒进价100元,售价130元;Dr.savt面膜共进了6盒,销售0盒,每盒进价18元,售价30元;125ml的biotherm洗面奶共进了1盒,销售了1盒,每盒进价100元,售价142元。当事人涉案货值3665元,违法所得678元。处罚依据: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之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物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之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678元(大写:陆佰柒拾捌元);3、罚款¥4000元(大写:肆仠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平市监处罚〔2023〕1700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4678.00元(人民币肆仟陆佰柒拾捌元整)

7

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部

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部(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证照齐全,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恒康糕点(规格:散装称重/300g,生产日期:2023年01月29日,保质期:120天,地址:临沂市费县建设路西段)1盒,已超过保质期。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恒康糕点1盒,详见《财物清单》202311017号);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平市监处罚〔2023〕1101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8

平邑县郑城供销合作社农资站崇圣代销点

平邑县郑城供销合作社农资站崇圣代销点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电话投诉举报称,在平邑县郑城供销合作社农资站崇圣代销点(以下称当事人)购买的酱香猪皮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07月19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酱香猪皮(规格:300g,生产日期:2022.12.02,保质期:180天,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华丰副食市场G区194号)1袋,已超过保质期。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酱香猪皮1袋,详见《财物清单》〔2023〕11020号);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元整);3.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平市监处罚〔2023〕1102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9

平邑县士臣百货便利店

平邑县士臣百货便利店(经营者:郑士臣)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称,在当事人超市购买的玉米淀粉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06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玉米淀粉。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元(大写:人民币捌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平市监处罚〔2023〕1100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8元(大写:人民币捌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0

平邑县娇娇超市门市部

平邑县娇娇超市门市部(经营者:井全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6月30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娇娇超市门市部(经营者:井全强)(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有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7月10日前改正。2023年0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仍有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仍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平市监处罚〔2023〕1101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11

平邑县意胜百货商店

平邑县意胜百货商店(经营者:马成江)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称,在平邑县意胜百货商店(经营者:马成江)(以下称当事人)购买的大宝已超过使用期限。2023年06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大宝。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元整);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平市监处罚〔2023〕1101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元整);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2

平邑县香味美蛋糕房(经营者:高松)

平邑县香味美蛋糕房(经营者:高松)未按规定对加工的食品进行标识

违法主要事实:因端午节临近,当事人开始加工制作面包,并于2023年6月21日加工制作了一批面包并进行了包装,外包装未标明任何产品信息。根据当事人供述,其文化水平不高,不了解包装需有标签标识这一法律规定,因从事面包制作多年并未出现此类问题,故主观打算出售完此批次面包后再统一制作面包外包装标识。截止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28日的复查时间,涉案面包尚未售出,社会危害性较低。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平市监处罚〔2023〕05002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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