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保太镇君亮便利店(经营者:郭金惠) |
平邑县保太镇君亮便利店(经营者:郭金惠)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4月26日接12345投诉称:平邑县保太镇万庄社区南区内毛君亮超市,有无健康许可证等问题,要求查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6对平邑县保太镇万庄村145号的平邑县保太镇君亮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面积30平方米,店内一名工作人员毛君亮正在营业,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负责人郭金惠和工作人员毛君亮的健康证明已经过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平市监责改[2022]08008号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于2022年5月4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2022年5月5日我局再次对该店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的工作人员毛君亮仍然没有办理健康证明。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1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800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2 |
平邑县保太镇凡军煎饼店(经营者:孔凡军) |
平邑县保太镇凡军煎饼店(经营者:孔凡军)的从业人员涉嫌无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平邑县保太镇凡军煎饼店(经营者:孔凡军)的从业人员涉嫌无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保太镇凡军煎饼店(经营者:孔凡军)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从事煎饼的生产经营活动,店内只有一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王继秀未能提供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字〔2022〕08014号,责令于2022年6月2日前办理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6日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王继秀仍未办理健康证明。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1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801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3 |
平邑县保太镇褚纪庆肉食经营部(经营者:褚纪庆) |
平邑县保太镇褚纪庆肉食经营部(经营者:褚纪庆)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接到12345平台投诉,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鲁埠村的平邑县保太镇褚纪庆肉食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从业人员3名,正在从事猪头肉的生产经营,提供不出有效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字【2022】0802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7月10日改正。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没有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散装食品(详见202208026号财物清单) 2.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9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80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散装食品(详见202208026号财物清单) 2.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4 |
平邑县武台镇汉唐茶叶 |
平邑县武台镇汉唐茶叶店(经营者:于宁宁)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13袋标称品名为“滇红茶”以及26袋标称品名为“正山小种”的茶叶分别盛放在两个大纸箱内,两款茶叶包装袋标签上有品名、产地、保存方式、生产商、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称重、联系方式等内容,但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事项。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3.31元(大写:柒佰玖拾叁元三角一分);2.没收违法经营的茶叶(详见202213005号财物清单);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8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301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793.31元(大写:柒佰玖拾叁元三角一分);2.没收违法经营的茶叶(详见202213005号财物清单); 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5 |
平邑诗雅化妆品经销店 |
平邑诗雅化妆品经销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有(焕颜美肌亮肤套)10ML×2,13盒,生产商:广州天香生物科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165,保质期至:20220603,产品已经过期。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202216004号财物清单); 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16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601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202216004号财物清单); 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6 |
平邑县柏林镇福满多生活超市 |
平邑县柏林镇福满多生活超市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无健康证明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郭海伟无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平)市监责改字【2022】160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7月19日前改正。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发现郭海伟仍未办理健康证,逾期未改正。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16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601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7 |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和气庄北岭联合超市 |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和气庄北岭联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7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有售卖的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7日对当事人超市进行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有正在经营的食品巧克巧奇芒果味涂层饼干(标示生产企业:烟台阿来利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5.20,净含量:48g)共计四盒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202207013号财物清单);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6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701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202207013号财物清单);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8 |
平邑县惠泽百货超市(经营者:唐恭彬) |
平邑县惠泽百货超市(经营者:唐恭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超市进行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有正在经营的食品利生鸡蛋挂面(标示生产者:山东利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济宁高新区柳行327国道177号,净含量:450克,生产日期:2021/7/17,保质期:12个月)2袋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202207017号财物清单);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17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701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202207017号财物清单);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9 |
平邑县遇时光美妆店(经营者:王京玲) |
平邑县遇时光美妆店(经营者:王京玲)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平邑县遇时光美妆店(经营者:王京玲)正在营业,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双色气垫眉膏(净含量:5g,限用日期:2022-01-12)9盒,上述化妆品超过限用日期。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2]07021号、《财物清单》202207021,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207021); 2、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为由对当事人予以查处。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19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702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207021); 2、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10 |
平邑县佳美洗化美容美体店(经营者:任伟龙) |
平邑县佳美洗化美容美体店(经营者:任伟龙)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平邑县佳美洗化美容美体店(经营者:任伟龙)正在营业,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雨朦胧桂花香水(标示生产企业:义乌市珠琳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0ml,限用日期:20220721)3盒,上述化妆品超过限用日期。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2]07022号、《财物清单》202207022,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207022); 2、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为由对当事人予以查处。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19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702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207022); 2、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11 |
平邑县大联合购物广场郑城店 |
平邑县大联合购物广场郑城店(经营者:张彪)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5月25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郑城镇郑城村的平邑县大联合购物广场郑城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黑芝麻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6月23日,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18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101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12 |
平邑县玉发贸易商行(经营者:曹玉) |
平邑县玉发贸易商行(经营者:曹玉)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平邑县玉发贸易商行(经营者:曹玉,以下称当事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货架有正在销售的宝凤黄豆酱油1桶,净含量:20kg/桶,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 处罚种类和内容: 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大写:拾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详见202204008号财物清单);3.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合计罚没金额¥100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壹拾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7月27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401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大写:拾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详见202204008号财物清单);3.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合计罚没金额¥100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壹拾元整)。 |
13 |
平邑县亿华面食坊(经营者:张立华) |
平邑县亿华面食坊(经营者:张立华)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24日,我局接到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4C612002A4F60F9182),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红豆味夹馅软麻花(油炸类糕点)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大写:壹佰柒拾伍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合计罚没金额¥5175.00元(大写:伍仟壹佰柒拾伍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5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401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大写:壹佰柒拾伍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合计罚没金额¥5175.00元(大写:伍仟壹佰柒拾伍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