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卷来源 |
案件性质 |
案件类型 |
案情简述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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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邑县舒客生活超市(经营者:刘英豪)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监督抽检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依法作出1、没收扣押的黄酒3瓶;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50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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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邑慈爱大药房涉嫌未建立药品知识培训档案案 |
监督检查 |
未建立药品知识培训档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未建立药品知识培训档案的行为违反了《药口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依法作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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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沂市大光明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新特药店涉嫌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案 |
监督检查 |
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其依法作出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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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邑县温水供销合作社林清民联合超市销售农残超标的白菜、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鸡蛋案 |
抽检 |
林清民联合超市销售农残超标的白菜、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鸡蛋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销售农残超标的白菜、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没收违法所得¥10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陆元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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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邑县彭三羊汤馆(彭庆三)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抽检 |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1.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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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平邑县广文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
抽检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没收违法所得¥9元(大写:人民币玖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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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平邑县仲村镇中心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监督检查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并不再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案件承办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袋(详情见《财物清单》);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1.没收违法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袋(详情见《财物清单》);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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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平邑县临涧镇天英水饺店(经营者:牛天英)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案 |
监督抽检 |
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2020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10月17日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对抽检产品进行检验:该批次产品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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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平邑县临涧镇金三锣锅火锅鸡店(经营者:郝爱玲)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菜案 |
监督抽检 |
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菜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2020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10月17日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依据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对抽检产品进行检验:该批次产品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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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平邑县盛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案 |
监督抽检 |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韭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人民币叁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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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平邑县盛源副食经营部(张刚)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监督抽检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甘蔗白砂糖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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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平邑县莹莹水果店(赵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监督抽检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桔子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经营的马奶提葡萄己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8.2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捌元贰角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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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山东大润民西张庄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监督抽检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疙瘩咸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经营的油焖黄瓜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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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平邑县东城赛博初级中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案 |
监督抽检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芹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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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平邑县彭老大鸡公煲餐饮店(彭庆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案 |
监督抽检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菠菜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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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平邑县鱼印象纸上烤鱼店(闫瑞)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
监督抽检 |
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清江鱼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8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元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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