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gtzyj/2019-0000239 发布机构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9-12-1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受理机构

审批(检查)机构

受理条件

办理时限

1

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加收滞纳金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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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0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50号,1997年7月修改)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4.【null】《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附件第二十四条,“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法定时限

2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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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实施,2004年9月修改)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定时限

3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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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三)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2.【部委文件】《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4.2.3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案件。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4.2.5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4.2.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依法依规检查

4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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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依法依规检查

5

对土地整治工作项目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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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2015年9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

依法依规检查

6

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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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3年3月施行)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依法依规检查

7

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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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2.【规范性文件】《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第四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国务院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依法依规检查

8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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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依法依规检查

9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17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依法依规检查

10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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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了解有关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报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和财务报表,应当予以保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04月通过)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5.【null】《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依法依规检查

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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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依规检查

12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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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依规检查

13

地质遗迹保护监督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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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05月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依规检查

14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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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依法依规检查

15

地质灾害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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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2015年5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依规检查

16

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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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依法依规检查

17

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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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依法依规检查

18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监督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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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ull】《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依法依规检查

19

测绘资质巡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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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2.【null】《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二十四条:“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并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依法依规检查

20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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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1990年6月省政府令5号,1998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我省基础测绘成果、涉外工程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测绘成果、省级管理限额以上各种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二条:有关单位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按前条规定的质量监督管理权限报经省或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对重点测绘项目,省或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分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依法依规检查

21

来华测绘的外来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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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通过)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依法依规检查

22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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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第664号令)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依法依规检查

23

对种子质量的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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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 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通过)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品种抗病性、抗逆性、稳定性等安全跟踪评价,保障用种安全。”

依法依规检查

24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 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依规检查

25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及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依规检查

26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依法依规检查

27

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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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实施,2004年9月修改)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依规检查

28

森林火灾隐患及重点森林消防单位监督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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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国务院541号令发布,200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依法依规检查

29

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257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情况。

依法依规检查

30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捕捞、放牧、采集、收割、养殖、旅游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257号) 第二十六条:“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捕捞、放牧、采集、收割、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和保护方案进行,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法依规检查

31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国务院令第542号)第21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依法依规检查

32

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2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 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依法依规检查

33

对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51条 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依法依规检查

34

地质环境监测监督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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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依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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