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gtzyj/2018-0000043 发布机构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8-08-2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交;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8、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9、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提交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2)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或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林场、草场、批准使用水域、滩涂等批准文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属集体土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下列证明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原件)。

8、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550元/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土地划拨价款、出让金、土地租金等缴纳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原件,2011年6月1日后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交);

9、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10、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11、其他必要材料。

集资建房的,还应提交市住房委员会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汇总表及公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权利人记载为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自建)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交;

7、有地下室的,应提交非人防证明(原件);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拆迁还建的,还应提交拆迁还建房汇总表及政府委托开发企业建设并登记在其名下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安全鉴定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交;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一、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地役权合同(原件);

6、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的、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

7、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3)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作抵押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顺位抵押权人还需提交其已知晓拟抵押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三、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6、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7、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作抵押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3)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4)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顺位抵押权人还需提交其已知晓拟抵押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四、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在建建筑物测绘报告(原件);

9、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10、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八、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3)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因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等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5)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森林/林木面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6)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

(7)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8)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等材料;

(9)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权籍调查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不动产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十一、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地役权合同(原件);

5、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十二、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一般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6、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十三、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6、因抵押权顺位、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十四、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6、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十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十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7、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十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依法继承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十八、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发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转让合同经发包方见证签章的可不提交);

(2)因继承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受让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4)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证明材料。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入股协议、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十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首次转让的,达到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9、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三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还建房)转移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商品房转移的,应提交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

经济适用房转移的,应提交备案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经济适用房结算移交协议书;

房改房转移的,应提交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

集资建房转移的,应提交集资建房协议书、集资建房汇总表;

拆迁还建房转移的,应提交拆迁还建协议、回迁证、不动产权属证书;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三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存量房)转移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7、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继承、离婚转移的除外)(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10、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11、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三十二、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与相关联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一并办理,不单独计算办理时限。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三十三、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原件),包括:

(1)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债权人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因处置不良资产而发生抵押权转移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处置不良资产的证明文件、公示的报纸、各资产公司可以管理和处置资产的证明材料以及其身份证明。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三十四、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当事人约定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

(2)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三十五、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三十六、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三十七、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三十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三十九、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原件),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6、其他必要材料。

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十、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2)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提交户籍变更证明;

(4)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承包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5)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提交承包家庭农户消亡的证明材料;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7)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放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8)因森林、林木灭失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提交森林、林木灭失的证明文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6、其他必要材料。 ;

房改退房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供注销申请(原件,需原单位盖章确认);

房屋所有权(自行拆除)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供注销申请(原件,经村、居委或单位确认)、不动产实地察看记录表(原件);

房屋所有权(政府征收)注销登记的:依申请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依职权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供政府征收决定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登簿前在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及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十二、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十三、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6、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十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十五、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或在合同条款中体现);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十六、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或在合同条款中体现);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十七、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原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或在合同条款中体现);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十八、预告登记注销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十九、更正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5、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公告结果材料(依职权更正时应提交);

8、其他必要材料。

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不动产权利人归属和内容的,应提交: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通知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文件和送达凭证,无法通知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

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因登记机构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十、异议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5、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十一、异议登记注销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十二、查封登记

(一)登记程序

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3、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十三、查封注销登记

(一)登记程序

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十四、补证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登记档案证明材料(经确认的复印件);

5、遗失、灭失声明公告结果(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十五、换证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十六、预购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一)适用范围

预购人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已备案,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可以将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二)登记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三)提交材料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预告登记约定书(原件);

5、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权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抵押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预告登记约定书(原件);

4、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十七、拆迁还建房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一)适用范围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还建房安置协议,因存在房屋差价,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被拆迁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可以将拆迁还建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二)登记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三)提交材料

拆迁还建房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预告登记约定书(原件);

5、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已注销或所拆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均需通过登记系统核实。

抵押权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抵押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预告登记约定书(原件);

4、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十八、按揭办证+转本抵押登记合并办理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已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未还清贷

款,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按揭办证及转本抵押登记合并办理。

(二)登记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提交材料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2)买受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包括:

(1)商品房转移的,应提交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

(2)经济适用房转移的,应提交备案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经济适用房结算移交协议书;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以及宗地图(原件);

7、契税、印花税完税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转本抵押登记

1、预告抵押转一般抵押申请书(原件);

2、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十九、一手房办证+抵押登记合并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开发企业已办理首次登记,购房合同已备案,购房人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的,可以将一手房办证及抵押登记合并办理。

(二)登记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提交材料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房屋调查表、房产分户图以及宗地图(原件);

6、契税、印花税等完税证明(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抵押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十、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合并办理

(一)适用范围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签

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可以将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合并办理。

(二)登记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提交材料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以及宗地图(原件);

7、契税、土地增殖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完税证(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抵押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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