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gtzyj/2018-0000042 发布机构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8-08-2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服务指南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服务指南

3713260102017

行政许可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服务指南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2018-08-10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二)实施机构

(三)申请主体

(四)受理地点

(五)办理依据

(六)办理条件

(七)申请材料

(八)办理时限

(九)收费标准

(十)咨询服务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2.获取收件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三)办理进程查询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五)流程图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二)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文本

(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文本

五、有关说明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编码:3713260102017

(二)实施机构:平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在平邑县行政区域内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理地点: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六)办理条件

依据《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申请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

2、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3、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4、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七)申请材料

申请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临沂市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纸质);

3、使用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原件2份,纸质);

4、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或经费预算。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纸质);

2、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

电话咨询号码:0539—488521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联系电话:0539—4885217。

②信函提交。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邮编:273300,联系电话:0539—4885217。

③网络提交。网址: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可当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网址: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http://www.pyxzwdt.gov.cn进行下载。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4885217

网络查询网址: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查询步骤:

1.进入山东政务服务网(临沂市平邑县):

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2.进入“用户中心”或“办件跟踪”输入申办流水号和查询密码查询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平邑县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县国土资源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负责对县国土资源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县国土资源局窗口(相关科室)电话:0539—4885217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0539—4885107

信箱: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邮编:273300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7号,联系电话:0539-8729062

(2)平邑县人民政府,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联系电话:0539-4223518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平邑县人民法院,地址:平邑县西环一路中段,联系电话:0539-4290566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等示范文本

见附件2、3、4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5、6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附件2

临沂市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用户代码

(由审批单位规定)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申请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代码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负责保密资料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情况

机构名称


人员姓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电子邮箱


审核部门情况

机关名称


承办人姓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相关内容

使用目的


项目来源


成果资料

名称


种类、范围、

精度及数量


申请人

承诺

1.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遵守《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保密

管理机构

(或人员)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

部门

意见

审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编号: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

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编号:

本协议赋予使用方依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⑴ 必须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⑵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如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任。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⑶ 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⑷ 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⑸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2、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⑴ 提供方应当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向使用方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同时提供相应数据说明。

⑵ 提供方有义务在公共网站上及时公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新的版本信息。

⑶ 提供方不承担因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的任何责任。

3、违约条款:

⑴ 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⑵ 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其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

4、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 使用方(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协议签订地点:

附件5

告 知 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件6

承 诺 书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不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如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我单位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任。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⑶ 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⑷ 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⑸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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