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gtzyj/2018-0000040 发布机构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8-08-2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服务指南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服务指南

3713260102015

行政许可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服务指南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2018-08-10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二)实施机构

(三)申请主体

(四)受理地点

(五)办理依据

(六)办理条件

(七)申请材料

(八)办理时限

(九)收费标准

(十)咨询服务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2.获取收件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三)办理进程查询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五)流程图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二)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告知书、承诺书文本

五、有关说明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编码:3713260102015

(二)实施机构:平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企业

(四)受理地点: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十五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符合《平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七)申请材料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当向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原件2份,纸质);

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书(复印件2份,纸质,验原件);

4、地质报告和储量审批备案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纸质);

5、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转采时)(复印件2份,纸质,验原件);

6、若为竞争方式出让的,附采矿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已缴价款票据(复印件2份,纸质,验原件);

7、矿区范围图;

8、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

9、划定矿区电子表格软盘;

10、矿业权实地核查表(新设或扩界时)(原件1份,纸质)。

11、光盘一个,将上述材料原件扫描刻入光盘(含报告的仅需将扫描后的专家意见及审批备案文件刻入光盘)。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设立探矿采矿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

电话咨询号码:0539—488521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联系电话:0539—4885217。

②信函提交。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联系电话:0539—4885217。

③网络提交。网址: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国土资源局窗口人员在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国土资源局窗口人员在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网址: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4885217

网络查询网址: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查询步骤:

1.进入山东政务服务网(临沂市平邑县):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2.进入“用户中心”或“办件跟踪”输入申办流水号和查询密码查询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县国土资源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负责对县国土资源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县国土资源局窗口(相关科室)电话:0539—4885217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0539—4885107

信箱: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邮编:273300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7号,联系电话:0539-8729062

(2)平邑县人民政府,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联系电话:0539-4223518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平邑县人民法院,地址:平邑县西环一路中段,联系电话:0539-4290566

四、表单填写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文本及申请范围核查表

见附件2

(二)告知书、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承办机构:平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批科 服务电话:0539-4885217 监督电话:0539-4885107

附件2、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及申请范围核查表

附件3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符合《平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矿区范围划定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请依据批复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抓紧做好企业注册登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及其他有关工作,并每半年向登记机关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2、本次批复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为1年,请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 年 月 日前持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该矿区范围不予预留。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件4

承 诺 书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所报材料真实;我公司按规定及时缴纳各种税费,配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按照各种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后续工作;

我公司将遵守以上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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