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gtzyj/2018-000003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8-08-23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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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260102011 行政许可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服务指南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2018-08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 (二)实施机构 (三)申请主体 (四)受理地点 (五)办理依据 (六)办理条件 (七)申请材料 (八)办理时限 (九)收费标准 (十)咨询服务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2.获取收件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三)办理进程查询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五)流程图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二)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告知 五、有关说明 附件1 附件2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 编码:3713260102011 (二)实施机构:平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4、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5、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6、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科学评估论证; 7、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取得县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8、土地开发措施可行,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七)申请材料 办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审查,应当向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纸质)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2份,纸质,需交验原件); 3、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2份,纸质); 4、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1份,复印件1份,纸质); 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原件1份,复印件1份,纸质); 6、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原件1份,复印件1份,纸质); 7、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县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复印件2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县政府审批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 电话咨询号码:0539—488521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联系电话:0539—4885217。 ②信函提交。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邮编:273300,联系电话:0539—4885217。 ③网络提交。网址: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工作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网址: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补正或退件。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4885217 网络查询网址: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查询步骤: 1.进入山东政务服务网(临沂市平邑县):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2.进入“用户中心”或“办件跟踪”输入申办流水号和查询密码查询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领取方式:窗口领取。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县国土资源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负责对县国土资源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县国土资源局窗口(相关科室)电话:0539—4885217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0539—4885107 信箱: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邮编:276000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7号,联系电话:0539-8729062 (2)平邑县人民政府,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联系电话:0539-4223518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平邑县人民法院,地址:平邑县西环一路中段,联系电话:0539-4292010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查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本审批事项不收费(1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附件2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 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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