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gtzyj/2018-0000035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8-08-23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时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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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260102010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2018-28-10 临时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二)实施机构 (三)申请主体 (四)受理地点 (五)办理依据 (六)办理条件 (七)申请材料 (八)办理时限 (九)收费标准 (十)咨询服务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2.获取收件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三)办理进程查询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五)流程图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二)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五、有关说明 附件1、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附件2、临时用地审批申请书 附件3、告知书 附件4、承诺书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事项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编码:3713260102010 (二)实施机构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 (四)受理地点 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临时用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3.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4.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5.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6.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7.编制符合要求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第四项) 8.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七)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 2.项目立项核准或审批的文件(原件2份,纸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纸质); 4.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2份,纸质); 5.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原件2份,纸质) 6.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纸质); 7.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提交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 8.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原件2份,纸质); 9.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原件2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县政府审批及划拨前公示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收费标准 收费,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收费。 (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十)咨询服务 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 电话咨询号码:0539—4885217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联系电话:0539—4885217。 ②信函提交。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邮编:273300,联系电话:0539—4885217。 ③网络提交。网址: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网址: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补正或退件。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4885217 网络查询网址: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查询步骤: 1.进入山东政务服务网(临沂市平邑县):http://lypyzwfw.sd.gov.cn/py/public/index 2.进入“用户中心”或“办件跟踪”输入申办流水号和查询密码查询 (四)获取批准书 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县国土资源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负责对县国土资源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县国土资源局窗口(相关科室)电话:0539—4885217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0539—4885107 信箱: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邮编:273300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7号,联系电话:0539-8729062 (2)平邑县人民政府,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联系电话:0539-4223518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平邑县人民法院,地址:平邑县西环一路中段,联系电话:0539-4290566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2 临时用地申请书
编号: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申请临时使用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的一宗土地,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建设,使用时间为____________。该项目符合用地条件,请予以审批。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告 知 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批准: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 2.临时用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3.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4.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5.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6.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7.编制符合要求的土地复垦方案; 8.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件4 承 诺 书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建设,申请临时使用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的一宗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所报材料真实,临时用地批准后,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恢复原貌。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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