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gtzyj/2018-000002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8-08-13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服务指南 |
|
3713260102003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服务指南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2015-10-31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二)实施机构 (三)申请主体 (四)受理地点 (五)办理依据 (六)办理条件 (七)申请材料 (八)办理时限 (九)收费标准 (十)咨询服务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2.获取收件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三)办理进程查询 (四)获取审查决定书 (五)流程图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二)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五、有关说明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编码:3713000102003 (二)实施机构:平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建设单位。 (四)受理地点: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五)审查依据: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1月修订)二十二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划拨用地范围; 4.取得项目批准文件; 5.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7.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七)申请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应当向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办理划拨用地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 2.项目立项核准或审查的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2份,纸质);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原件2份,纸质);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纸质); 7.划拨价款缴纳证明(复印件2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县政府审查及划拨前公示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收费标准 收费,按划拨价款收取。 (十)咨询服务 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 电话咨询号码:0539—488521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联系电话:0539—4885217。 ②信函提交。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邮编:273300,联系电话:0539—4885217。 ③网络提交。网址: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申请人可当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网址: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补正或退件。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4885217 网络查询网址: 查询步骤: 1.进入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2.在首页找到审查动态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查动态,内容包括:受理编号、受理部门、申请项目名称、申报日期、承诺日期、办件状态) (四)获取批准书 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县国土资源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负责对县国土资源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县国土资源局窗口(相关科室)电话:0539—4885217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0539—4885107 信箱: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邮编:273300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7号,联系电话:0539-8729062 (2)平邑县人民政府,地址:平邑县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联系电话:0539-4223518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平邑县人民法院,地址:平邑县西环一路中段,联系电话:0539-4290566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附件2 划拨用地申请书
编号: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申请划拨使用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建设,该项目已经发改部门立项,划拨价款已缴纳,符合划拨用地条件,请予以审查。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告 知 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划拨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四、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政府为公共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本宗土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承 诺 书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申请划拨使用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所报材料真实,用地批准后,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的建设条件进行建设,遵守建设项目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