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4-0000029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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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有异议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行政相对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行政相对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三、复议权与行政诉讼权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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