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3-0000022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公开目录 | 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3-10-0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交警大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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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通行效率,营造更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规范、方便”的原则,对我县城区公共道路停车秩序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在城区道路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指示方向或沿道路顺行方向停放。停车泊位包括主次干道路两侧、人行步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停车泊位。 二、非机动车、摩托车应规范停放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不得占用路侧公共停车泊位停放车辆。 三、车辆停放时不得越线占用多个停车泊位,中型以上客、货运车辆(车长大于等于6米)、拖拉机、工程机械车辆不得在城区内路侧停车泊位停放。校车应停放于校车专用停车泊位内。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拆除、占用停车泊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停车泊位内私设障碍物。 五、严禁在设置禁止停车标志、路口、公交港湾或施划禁止停车网格线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停放的地点,及机动车违法停车严管路段违法停放机动车辆。 六、对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等社会公共资源长期停放无号牌车、报废车等车辆依法予以拖移。 七、对于违停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劝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法采集固定违法车辆信息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影响通行的,依法予以拖移。 平邑交警大队将继续加大主城区内停车秩序管理力度,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规范停车。对拒不服从管理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3年10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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