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条件 |
程序 |
1 |
县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1、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3、符合编制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4、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
1.受理 2.审批 3.办结 |
2 |
县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8.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为合格。 |
1.提出申请 2.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 3.审核 4.决定 |
3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六条 |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
4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一)渡口的设置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
1.受理 2.审批 3.办结 |
5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八条 |
1、因特殊事项,需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 2、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 |
1.受理申请 2.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