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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受理机构 |
审批机构 |
受理条件 |
办理时限 |
1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2.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对重大公共利益不产生不利影响; 5.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 6.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20个工作日 |
2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7.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 8.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20个工作日 |
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包括:。 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
20个工作日 |
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2.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5.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 |
3个工作日 |
5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符合节能减排相关发展规划、行动计划、技术标准;2.项目能耗水平和用能设备能效标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3.符合地区能源消耗总(增)量控制要求。 |
15个工作日 |
6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已完成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通过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单建人防工程和由人防部门直接管理的防空地下室 |
20个工作日 |
7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四)经确认已无战时使用价值,也无平时开发利用价值的工程;(五)与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的城建施工发生矛盾且难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工程 |
20个工作日 |
8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除该建筑的; (二)因单位建设发展需要调整该建筑物的; (三)根据人防警报建设规划需要调整该警报设施的。 |
20个工作日 |
9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施工作业 |
20个工作日 |
10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20个工作日 |
11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符合地区电力设施保护要求 |
20个工作日 |
12 |
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审批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关于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的规定; 2.煤矿资源储量枯竭、开采条件经论证不能保障安全生产或其他政策关闭; 3.消除对相邻矿井的安全影响; 4.申报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资料齐全、完整。 |
20个工作日 |
13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 2、需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管道的附属设施指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4、具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 5、具有合法的能证明被授权承担具体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材料; 6、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 7、施工企业建设、施工、勘测、监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齐全。; 8、有施工作业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的施工作业方案。 |
20个工作日 |
14 |
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已经办理拟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过境长输管道)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乡规划内的管道(过境长输管道)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 、拟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过境长输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不能避开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拟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过境长输管道)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无法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规定的,管道企业应提出经管道防护方面专家评审论证的防护方案。 4、 拟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过境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 拟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过境长输管道)企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过境长输管道)建设。 6、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过境长输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过境长输管道)的建设,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8、管道企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 9、拟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过境长输管道)通过集体所有土地或他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并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按照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
20个工作日 |
15 |
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项目属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2. 项目符合法律法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等;3.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4.项目属于市级备案权限;5.项目申报材料齐全;6.本次拟进行技改的原项目具有合法手续。 |
20个工作日 |
16 |
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项目属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2. 项目符合法律法 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等;3.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4.项目属于市级核准权限;5.项目申报材料齐全;6.本次拟进行技改的原项目具有合法手续。 |
20个工作日 |
1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水土保持规划;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 4.水土流失责任范围明确; 5.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7.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修订,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条。 |
20个工作日 |
18 |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建设项目应符合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治导线规划等有关水利规划; 2、建设项目应符合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增大有关规划实施难度的,对所在河段的泄洪、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防汛抢险、第三者合法权益等影响较大的应采取补救工程措施。 |
20个工作日 |
19 |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建设项目应符合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治导线规划等有关水利规划;位于城县建成区或规划建成区内的项目应符合城县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划; 2、建设项目应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增大有关规划实施难度的,对所在河段的泄洪、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防汛抢险、第三者合法权益等影响较大的应采取补救工程措施。 |
20个工作日 |
2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 符合县水利局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中长期总体规划;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对应的山东省实施办法对水库建设的规定; 3. 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规划。 |
20个工作日 |
2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 设计文件审批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 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 2. 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3.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规定。 4. 申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
20个工作日 |
22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投资建设科 |
投资建设科 |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
20个工作日 |
23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申请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批准;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 4、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土地预审意见不能代替建设用地批复;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招标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7、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20个工作日 |
24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20个工作日 |
25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和修建、架设或者埋设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设计施工图,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技术方案;按要求出具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5.致使公路改线的,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6.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20个工作日 |
26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许可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申请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二)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四)施工期间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和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五)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
20个工作日 |
27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需要更新采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2.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3.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4.有树木补种方案或补种措施。 |
20个工作日 |
28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许可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输车辆应具备相应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 2.车辆轴载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运输货物为不可解体物体。 4.运输路线中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技术状况能够满足超限限车辆安全行驶需要。 |
20个工作日 |
29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①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②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③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①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②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③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④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⑤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⑥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20个工作日 |
30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一)网约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请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规定: 1.经公开招标中标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 2.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按规定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3.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
20个工作日 |
31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出站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
20个工作日 |
3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办理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7、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办理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办理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4、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
15个工作日 |
33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20个工作日 |
34 |
12客位以下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核发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船舶经依法登记、检验且总运力达到二十客位以上;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5.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
20个工作日 |
35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符合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2、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措施齐全到位 3、设置场地或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无使用纠纷 4、广告内容合法,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审批证明 5、设置单位和个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20个工作日 |
36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建设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委托清运合同 2、详细的建筑垃圾运输的路线、时间和处置地点 3、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有营业执照、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登记证》 4、工地具备出入口硬化、车辆冲洗设备及车辆出入口监控、建筑垃圾管理公示牌等 5、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
20个工作日 |
37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2、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3、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4、及时恢复道路及市容环境原貌 |
20个工作日 |
38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符合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2.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措施齐全到位; 3.设置场地或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无使用纠纷; 4.广告内容合法,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审批证明; 5.设置单位和个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20个工作日 |
39 |
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符合城市综合规划,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拆迁及新规划建设的设计方案。 2.上级财务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资金保障证明. 3.不得损害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双方签订的环卫设施拆迁还建合同。 |
20个工作日 |
40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必须是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的; 2.对砍伐城市树木事项,需已落实好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
20个工作日 |
41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
20个工作日 |
42 |
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须经县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设计文件; 2、须经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管理等养护单位同意; 3、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20个工作日 |
43 |
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申请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单位和物品堆放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查明地下和地上设施的具体位置; 2.建设单位和物品堆放单位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商定相关安全保护措施,能够保证相关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3.征得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同意并有现场监护措施。 |
20个工作日 |
44 |
供水企业停水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 2.临时供水措施可行; 3.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20个工作日 |
45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在90个工作日前提交申请或报告; 2.说明停业或者歇业的理由、时间、采取的解决用户用水的过渡措施等; 3.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20个工作日 |
46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许可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申请停业歇业,燃气经营者在60个工作日前提交申请或报告,说明停业或者歇业的理由、时间、采取的解决用户用气的过渡措施等。 |
20个工作日 |
47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市政燃气设施改动的基本要求: 1.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市政燃气设施是燃气生产、储存、配送的主要和重要设施,其建设规模和实施进度已由燃气发展规划确认,对其实施改动直接影响燃气发展规划的落实。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是市政燃气设施改动的首要条件,也是所有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的条件。 2.明确安全施工要求。由于市政燃气设施属于重要和主要的供气设施,市政燃气设施多在城市居民区或者繁华区,施工条件复杂,多数改动施工会在不停气的工况下实施,也会采取降压和停气的方式进行,技术、设备、施工机具和保障措施要求较高。施工单位应当科学施工组织、合理配备设施设备和人员。 3.有安全防护措施。这是对第二项要求的具体化,改动工程作业现场活动必须考虑到对周边环境各种不利的风险因素,在对改动工程的工艺过程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和影响的程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这是方案的关键点。正常供气是指不停气且供气质量指标符合要求。这就要求燃气经营者具有技术保障措施、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周密的安排来达到这项要求。 |
20个工作日 |
48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报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2.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意见。 |
20个工作日 |
49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申请停业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或报告,说明停业或者歇业的理由、时间、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 |
20个工作日 |
50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基本要求: 1.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20个工作日 |
51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20个工作日 |
52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服务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面积及位置; 2、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含预算); 3、危害及影响现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需采取的保护方案,并与排水维护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4、按照等效原则新建与原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方案; 5、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建被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费用的承诺书。 |
20个工作日 |
53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符合城市道路(含桥梁)功能要求; 2、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 |
20个工作日 |
54 |
供热企业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2、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及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企业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5、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6、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7、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 |
20个工作日 |
55 |
1.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2名以上的电子专业工程师、8名以上熟练的技术工人 3、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4、有安装有线电视工程的技术设备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20个工作日 |
56 |
2.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及其环境风貌 |
20个工作日 |
57 |
3.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必须是不够博物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 2、退出馆藏的文物或标本必须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评估认定。 3、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 |
20个工作日 |
58 |
4.文物保护单位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3713260103204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申请人需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管理、使用者 2、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确需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或确需结合结构加固进行局部复原 |
20个工作日 |
59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20个工作日 |
60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申请人有足够的 能力可以确保文物的安全。3.申请人有足够的 能力可以承担造成文物 损坏的法律责任。 |
20个工作日 |
61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2003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 476所; 4、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 5、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
30个工作日 |
62 |
举办营业性演出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应当具备演出经纪机构资格或文艺表演团体资格,其中,文艺表演团体仅限于邀请涉外或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参加本团自行举办以本团为班底的营业性演出; 2、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3、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4、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七)申请材料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
3个工作日 |
63 |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
20工作日 |
64 |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20个工作日 |
65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20工作日 |
66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
市政交通科 |
市政交通科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
20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