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czj/2020-000009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财政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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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透明执法,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行政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二、执法权限 本指南适用于县本级行政区域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三、承办机构 平邑县财政局(会计与财政监督科) 四、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部委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执法内容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五)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流程 确定检查事项→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组织实施检查→编制检查工作底稿→下达征求意见函→汇总审理→出具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跟踪整改、报送整改报告→资料归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执法机构办公电话 0539-2092938。 十、办公地址 临沂市平邑县仲子路与莲花山路交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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