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sjj/2020-0000014 发布机构 平邑县审计局
公开目录 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0-12-1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平邑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执法公示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平邑县审计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平邑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五)行政检查情况;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八)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一)平邑县审计局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公布;

(五)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六)其他方式。

第六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提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提交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平邑县审计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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