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职责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监督途径 |
1 |
教师资格认定 |
主管全县教师工作。承担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实施工作,承担教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2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按照职责负责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层次和举办者、终止审批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法律】《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3.【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3 |
校车使用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做好校车事中事后监管和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4 |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对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5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承担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外籍教师管理工作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2.【法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鲁政字〔2015〕277号)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6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可以经营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3.【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7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百三十六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 2.【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8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对幼儿园违规办学的处罚、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鲁政字〔2015〕277号)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9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0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1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以及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2 |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3 |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4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指导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5 |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6 |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7 |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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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9 |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20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指导监督办学办园行为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21 |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指导监督办学办园行为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22 |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的德育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23 |
对单位和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指导监督办学办园行为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24 |
对单位和个人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指导监督办学办园行为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25 |
对单位和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指导监督办学办园行为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26 |
对单位和个人体罚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指导监督办学办园行为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27 |
对单位和个人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28 |
单位和个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29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
承担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实施工作,承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30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31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负责全县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全县教师工作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32 |
民办学校不依法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33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34 |
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35 |
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处罚 |
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36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37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38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39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40 |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41 |
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违法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
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
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42 |
对辅助人员组织使用、给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的处罚 |
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
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四十条:“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43 |
对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处罚 |
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
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四十一条:“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44 |
加处罚款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45 |
先行登记保存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46 |
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
指导全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扩大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范国,在继续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口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47 |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
指导全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部委文件】《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48 |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 |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补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第二条:“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49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部委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附10:《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50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3.【部委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51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
指导全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部委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附1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第一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我省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52 |
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
协调拟订国家助学、学生资助有关政策,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3.【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53 |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
协调拟订国家助学、学生资助有关政策,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逐步提高资助标准。”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1〕102号 )第四条:“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惠普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54 |
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保教费 |
指导全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55 |
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
指导全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56 |
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 |
组织实施中专学校等报名、考试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
1.【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国发〔1988〕15号,2014年7月修正)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57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主管本区域内教师工作。承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58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含健身气功) |
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 |
1.【部委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59 |
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
承担全县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 |
1.【部委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2.【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体青字〔2014〕37号)第九条:“省体育局负责认定授予一级运动员。”第十条:“省体育局授予各市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认定权。”第十一条:“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三级运动员认定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60 |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
监督、指导全县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工作 |
1.【部委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体青字〔2016〕22号)第四条:“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以下简称裁判员等级审核认证单位)负责本项目全省范围内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项目的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和上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交予的其他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三级裁判员等级认证工作。” 第五条:“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本行政区域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61 |
对教师的表彰和奖励 |
主管全县教师工作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建立教师表彰、奖励机制,完善教师奖励制度,奖励优秀教师。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三代以上多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成绩优异的家庭,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育世家’荣誉称号。”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62 |
对学生的奖励 |
负责全县中等以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
1.【部委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12月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2.【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63 |
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64 |
对为发展职业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1.【法律】《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通过)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65 |
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 |
1.【法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过)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66 |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负责全县民办教育、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67 |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68 |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指导全县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和电化教育工作。 |
1.【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69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指导全县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与国防教育和电化教育工作 |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70 |
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1.【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1月修正)第十条:“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71 |
对为幼儿园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2014年1月省政府令第272号)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72 |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指导本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73 |
对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主管全县教师工作 |
1.【部委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教育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74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评估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75 |
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1.【法律】《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76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
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政府的教育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77 |
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负责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78 |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79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指导全县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与国防教育和电化教育工作 |
1.【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80 |
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
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81 |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
1.【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1月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82 |
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
负责本区域内语言文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83 |
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的检查 |
负责本区域内语言文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84 |
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的检查 |
负责本区域内语言文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85 |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
负责本区域内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工作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86 |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
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调查和监测工作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87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负责全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88 |
对学校安全状况的评估 |
负责全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89 |
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
负责全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90 |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情况的检查 |
指导教育对外开放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
1.【部委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91 |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92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93 |
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
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
1.【部委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在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兴奋剂检查。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94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95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2.【部委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96 |
对体育类基金会监督管理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97 |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
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
1.【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98 |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
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
1.【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项,将健身气功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99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00 |
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
组织协调全县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督导县级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01 |
教师申诉处理 |
主管全县教师工作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02 |
学生申诉处理 |
负责全县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部委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12月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03 |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备案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04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负责全县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备案。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05 |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06 |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07 |
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年检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部委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检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2.【部委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2月教育部令26号)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3.【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4.【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 5.【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08 |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的备案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2.【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09 |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的备案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10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和校长、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 |
指导教育对外开放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2.【部委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11 |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山东省申请设立体育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审查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十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部委规范性文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8号)第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境内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均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12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部委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13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
负责全县中等以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第一款:“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第十九条第一款:“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14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负责编制师范类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就业报到证也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15 |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16 |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服务 |
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2.【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17 |
组织、指导、支持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
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协调和推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指导群众体育赛事等活动; (五)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竞赛、指导、咨询等主题活动。”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18 |
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
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协调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科学健身。”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19 |
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
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
1.【部委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在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兴奋剂检查。”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开展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
120 |
信息公开 |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
简易程序 |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