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执法职责 |
执法依据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监督途径 |
机动车运载危险物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条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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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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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通行证核发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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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修正)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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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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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前两款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定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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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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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等级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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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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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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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机动车、扣留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的,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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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自2014年5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对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自2014年5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
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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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信号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2012年8月2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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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2012年8月2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2001年6月13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对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2001年6月13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对报废汽车、拼装汽车上路行驶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2001年6月13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2012年3月28日公布施行)第46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的;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使用校车标志灯的;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2012年3月28日公布施行)第48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简易程序 |
4289122/12345 |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2012年3月28日公布施行)第50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2012年3月28日公布施行)第52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简易程序 |
4289122/12345 |
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2012年3月28日公布施行)第47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2012年3月28日公布施行)第44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的;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2012年3月28日公布施行)第45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2012年3月28日公布施行)第53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规定时速50%不足70%;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规定时速50%不足70%;驾驶中型以上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规定时速50%不足70%;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规定时速50%不足7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规定时速50%不足7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规定时速50%不足80%;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80%;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规定时速50%不足80%;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规定时速50%不足8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规定时速50%不足8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合格标志的;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示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等级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一般程序 |
4289122/12345 |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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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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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1款、第三十四条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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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道路行驶的;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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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修正)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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