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gtzyj/2018-0000033 发布机构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18-08-1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编码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7132601

0200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项目用地单位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7

37132601

02002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10(不含县政府审批公示时间)

37132601

02003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1月修订)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10(不含县政府审查及划拨前公示时间)

37132601

02004

行政许可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15(不含县政府审批时间)

37132601

02005

行政许可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10(不含地价评估和县政府审批时间)

37132601

02006

行政许可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1.《物权法》(2007年3月通过)第一百四十条

2.《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1月修订)第六条

建设单位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18

含改变土地

使用权出让

合同规定的

土地用途审查

37132601

02007

行政许可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10(不含县政府审批时间)

37132601

02008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用地申请人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10(不含县政府审批时间)

37132601

02009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10(不含县政府审批时间)

37132601

02010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10(不含县政府审批时间及划拨前公示)

37132601

02011

行政许可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

单位、个人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10(不含县政府审批时间)

37132601

02012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10(不含县政府审批时间)

37132601

02014

行政许可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三条、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40日

15

37132601

02015

行政许可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十五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企业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10

37132601

02016

行政许可

关闭矿山审批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二十一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7(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37132601

02017

行政许可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日

15

3713261002

001

行政征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不得挪作他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耕保科

3713261002

002

行政征收

耕地开垦费征收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耕保科

3713261002

003

行政征收

土地复垦费征收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2、《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淹没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复垦;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复垦的耕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耕地经验收确认不符合耕地要求的,应当自验收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被占用基本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五倍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3、《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第十四条:“复垦义务人应自行组织复垦;确无能力进行复垦的,可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也可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必须专款专用,其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耕保科

3713261002

004

行政征收

地租征收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改))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4、《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第三十三条:“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5、《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2001年10月省政府令第1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第五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地租科

3713261202

001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地籍科

3713261302

001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一、整合登记职责,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不动产登记中心

30

5

3713261502

001

行政监督

1、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国办发〔2004〕28号)第二十二条:“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2、《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05年10月国办发〔2005〕52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鲁政办发〔2006〕1号)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乡镇政府

耕保科

3713261502

002

行政监督

2、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乡镇政府

耕保科

3713261502

003

行政监督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企业

批后监管科

3713261502

004

行政监督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监督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

矿管科

3713261502

005

行政监督

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2、《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月国土资发〔2010〕1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

地勘科

3713261502

006

行政监督

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4年1月省政府令第27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企业

地环科

3713261502

007

行政监督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督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企业

地环科

3713261502

008

行政监督

2、地质遗迹保护监督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21号)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

地环科

3713261502

009

行政监督

3、古生物化石保护监督检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地环科

3713261502

010

行政监督

4、地质灾害的防治监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事业单位、企业

地环科

3713261502

011

行政监督

1、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测绘法》(主席令第75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2、《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3、《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3月国测国发[2010]9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事业单位、企业

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3713261502

012

行政监督

2、涉密测绘成果监督检查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2、《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事业单位、企业

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3713261502

013

行政监督

3、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企业

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3713261502

014

行政监督

4、地图市场监督检查

1、《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2、《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0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工商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企业

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3713261502

015

行政监督

5、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1、《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事业单位、企业

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3713261902

003

其他权利

采矿权抵押

备案

1、《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10月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

矿管科

3713261902

004

其他权利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备案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2、《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字[2009]981号)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企业

地环科

3713261902

005

其他权利

生产建设项目复垦方案评审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73号)第四项土地复垦方案的备案、管理:“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申请建设用地、采矿权申请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必备要件。土地复垦方案在报送备案时,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有受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对没有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土地复垦义务人补充、修改或完善;对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整改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确认备案。对不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的不予报批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申请新的用地或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土地复垦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不予办理新的审批手续。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复核、评审、备案的管理,要切实履行对土地复垦的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任务,严格检查、监督土地复垦任务的实施及完成情况。审批土地复垦方案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机关

耕保科

3713261902

008

其他权利

采矿权争议、纠纷调解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企业

矿管科

3713261902

009

其他权利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耕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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