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tjj/2018-0000011 发布机构 平邑县统计局
公开目录 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18-08-1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平邑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平邑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编码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7132603

0420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法规科

6个月

6个月



37132603

04202

行政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法规 科

6个月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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