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mzj/2022-0000100 发布机构 平邑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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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平邑县民政局执法事项清单
平邑县民政局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1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对县管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2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3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县管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全省性及跨市性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4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县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5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6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对县管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等的处罚

7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的处罚

8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9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10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11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12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13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14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15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16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17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18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19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20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和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21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2.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管辖。3.违法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22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23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24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25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26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27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慈善组织

28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志愿服务组织

29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志愿服务组织

30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县管志愿服务组织

31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涉及民政职责范围的:1.社会组织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案件,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2.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管辖。3.违法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32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县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省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33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县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擅自编制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34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县内地名管理工作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未经县级地名主管部门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

35

平邑县民政局

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在县级备案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36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殡葬服务机构相关工作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公益性墓地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37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殡葬服务机构相关工作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38

平邑县民政局

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在县级备案的养老机构

39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救助工作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40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

宗教活动场所

41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县

县管社会团体

42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封存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县

县管基金会

43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县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44

平邑县民政局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县

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处罚的当事人

45

平邑县民政局

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给付

县

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

46

平邑县民政局

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行政给付

县

符合标准的特困人员

47

平邑县民政局

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临时救助给付

行政给付

县

符合临时救助标准的困难居民

48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拟订全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付

行政给付

县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49

平邑县民政局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县

经济困难老年人

50

平邑县民政局

拟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县

困难残疾人

51

平邑县民政局

拟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县

重度残疾人

52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给付

县

辖区内孤儿

53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行政给付

县

辖区内重点困境儿童

54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机关相关工作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县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55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县

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所辖县(市、区)

56

平邑县民政局

拟订全县儿童收养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县

内地居民收养子女

57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县

县管慈善组织认定

58

平邑县民政局

组织拟定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慈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县

表彰在全县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9

平邑县民政局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养老机构、个人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县

表彰在全县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60

平邑县民政局

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志愿服务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县

表彰在全县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

61

平邑县民政局

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社会救助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县

表彰在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62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

县管社会团体

63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

县管基金会

64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县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65

平邑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

县管慈善组织

66

平邑县民政局

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

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67

平邑县民政局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

在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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