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区划名称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1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全县种畜禽管理和奶畜饲养监督管理工作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01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通过,国务院第536号令)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工具、设备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2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03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3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06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7号部分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部分修订)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4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07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5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全县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10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6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24 |
行政强制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处罚事项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7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25 |
行政强制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处罚事项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8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26 |
行政强制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县 |
负责辖区内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违法使用的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9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27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国务院令第304号令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处罚事项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10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28 |
行政强制 |
1.【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处罚事项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11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30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处罚事项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报告、告知、执行等责任。 |
12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33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强制决定、执行等责任。 |
13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35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县 |
负责辖区内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违法使用的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14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渔业苗种、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 |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36 |
行政强制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处罚事项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15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37 |
行政强制 |
1.【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处罚事项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强制决定、执行等责任。 |
16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38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强制决定、执行等责任。 |
17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39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强制决定、执行等责任。 |
18 |
平邑县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40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强制决定、执行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