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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镇人民政府 |
林木林地 权属争议 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 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 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 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 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 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 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 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 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 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 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林权争 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 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 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注:《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中规定,“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 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 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中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 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
办理程序:(一)准予受理的条件 1.争议林地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交对争议林地主张权利的权利依据清单复印件; 4.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书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及联系方式,3、争议地的现状,争议林地的面积、林木蓄积,争议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4、争议的是由,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5、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办理地点:柏林镇人民政府 救济途径: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辨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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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镇人民政府 |
草原权属 争议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 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 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 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 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 的设施 |
注:《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中规定,“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 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 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中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 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
办理程序: 1.申请人与争议的草原有利害关系的; 2.调处对象、调处请求明确的; 3.有权属凭证和事实依据的。办理地点:柏林镇人民政府 救济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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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镇人民政府 |
土地权属 争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 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 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 变土地利用现状。 |
【部委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 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 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 宜。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 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 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 理意见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 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 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 【部门规范性文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 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 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 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
办理程序: 1、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3、争议土地颁发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救济途径: 1、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而是应该先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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