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sfj/2022-0000062 发布机构 平邑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11-0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目录
平邑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目录

事项名称

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监督途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指导、监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4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层级为“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简易程序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对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给付

指导全县调解工作

1.【法律】《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通过)第十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简易程序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对与政府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裁决

负责县政府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6年7月通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民事商事仲裁等工作机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动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化解。”

2.【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2011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第六章第三节

简易程序

本部门执纪功能科室

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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