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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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城市管理方面(含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城市规划方面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或临时建设的 |
子项 |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2、在城镇规划区内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 |
3、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 |
4、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5、损坏或者拆除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街区等;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园林绿地、河湖泉水系等; |
6、对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2 |
市容市貌、环卫保洁、堆放物料、乱扔垃圾等的处罚 |
子项 |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2、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 |
3、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
4、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 |
5、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 |
6、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 |
7、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 |
3 |
建筑施工、渣土运输、抛洒遗漏等的处罚 |
子项 |
1、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2、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
3、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 |
子项 |
4、施工工地周边未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对土堆、散料未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凌空抛撒,车辆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的;混凝土浇注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未使用预搅拌混凝土的。采用现场搅拌的,未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拆迁造成扬尘的,未随拆随洒水的;在道路上施工未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未及时清运的。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未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
5、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
6、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 |
7、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当日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 |
8、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
4 |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张贴等的处罚 |
子项 |
1、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
2、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 |
3、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 |
4、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 |
5、在电杆、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写广告的;各种户外张贴广告,未在公共广告栏内或指定的位置张贴的 |
5 |
焚烧秸秆、落叶、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罚 |
子项 |
1、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5 |
子项 |
2、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
3、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及其两侧的乡镇、村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
6 |
生活垃圾费用征收、经营运输、随意丢弃的处罚 |
子项 |
1、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2、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3、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4、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5、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6、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
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8、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
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10、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7 |
建筑垃圾受纳、清运、丢弃、乱堆乱堆、遗撒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子项 |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2、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3、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6、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7 |
子项 |
7、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8、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 |
8 |
城市道路、占用、使用、挖掘、养护及标志、杆线、管线等的处罚 |
子项 |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2、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3、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4、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5、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6、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 |
9 |
毁坏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的处罚 |
子项 |
1、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 |
2、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 |
10 |
破坏城市排水管网、设施及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子项 |
1、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
2、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
10 |
子项 |
3、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11 |
毁坏花草、园林绿地、绿化设施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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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2、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
3、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
4、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
12 |
动物园、游乐园管理的处罚 |
子项 |
1、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
2、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 |
3、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
13 |
城市照明及破坏照明设施的处罚 |
子项 |
1、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
2、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14 |
摆摊设点、无照经营的处罚 |
子项 |
1、在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 |
2、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
15 |
燃气使用、管网、服务、设备等的处罚 |
子项 |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15 |
子项 |
2、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3、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4、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5、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6、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7、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8、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16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及采砂、打石、爆破等 |
子项 |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4、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16 |
子项 |
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修建水工程的;未经批准,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 |
6、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的 |
17 |
道路交通、违章停车的处罚 |
子项 |
1、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
2、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
18 |
大气污染、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处罚 |
子项 |
1、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
2、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3、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
4、未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煤矸石自燃污染的 |
5、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村民居住区内及其周围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的;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在城市建成区内无规则排放废气和粉尘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扬散、泄漏污染的;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制革、橡胶、骨胶炼制、骨粉、鱼粉、生物发酵、饲料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 |
6、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
19 |
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子项 |
1、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
19 |
子项 |
2、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20 |
建筑施工噪声、使用高音喇叭及音响设备的扰民的处罚 |
子项 |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限制作业时间或者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3、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4、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
5、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 |
6、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 |
7、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
21 |
河道管理及堤岸、阻碍行洪、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等的处罚 |
21 |
子项 |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2、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22 |
渔业管理、非法捕捞、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
子项 |
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
2、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
3、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4、在规定的采摘期前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野生经济植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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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方面(含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
2 |
拆除违章建筑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2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3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向他人透漏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5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6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7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违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8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漏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处罚 |
9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10 |
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的处罚 |
11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12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13 |
对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子项 |
1.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2.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3.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4.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5.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14 |
对建设单位无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
15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16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17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18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19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20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子项 |
1.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2.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3.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21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22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23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24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25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26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27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28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29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30 |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处罚 |
31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32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33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34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35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36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37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38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39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40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按要求设置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等的处罚 |
子项 |
1.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2.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3.对施工单位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处罚 |
4.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41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及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子项 |
1.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2.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3.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42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43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44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45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子项 |
1.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2.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处罚 |
46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47 |
对设计单位未按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未按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48 |
对施工单位未按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49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系统和照明设施进行查验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50 |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处罚 |
51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52 |
对工程监理单位: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53 |
对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
子项 |
1.对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处罚 |
2.对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处罚 |
3.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4.对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处罚 |
5.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54 |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等的处罚 |
54 |
子项 |
1.对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处罚 |
2.对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处罚 |
3.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处罚 |
4.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处罚 |
5.对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6.对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处罚 |
55 |
对未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处罚 |
子项 |
1.对未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处罚 |
2.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 |
3.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处罚 |
4.对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处罚 |
56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处罚 |
57 |
对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处罚 |
58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处罚 |
59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60 |
对建设单位: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61 |
对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证书专用章、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信用档案信息及备案、未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未设计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对太阳能等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罚 |
子项 |
1.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2.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专用章的处罚 |
3.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61 |
子项 |
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5.对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6.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未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未设计分户计量装置、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的处罚 |
7.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罚 |
62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注册专用章的处罚 |
63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64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
65 |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处罚 |
66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67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68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69 |
对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70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无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71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实施的处罚 |
7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73 |
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74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75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76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77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78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处罚 |
79 |
对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80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81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82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83 |
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图纸上签字盖章、已出具的施工图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84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85 |
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86 |
对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87 |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88 |
对无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89 |
对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90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91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92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
93 |
对违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94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9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96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9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98 |
对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99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100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10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102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103 |
对注册造价师违反行为的处罚 |
10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0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处罚 |
106 |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
107 |
对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108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109 |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10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11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112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113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14 |
对建设勘察设计资质企业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1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116 |
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117 |
对建筑企未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118 |
对建筑企未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19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120 |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121 |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
122 |
对擅自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123 |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124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125 |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126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12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128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安全职责的处罚 |
12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13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131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132 |
对未办理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133 |
对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134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35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136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137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138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139 |
对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140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设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处罚 |
141 |
对建设单位在建筑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和产品的处罚 |
142 |
对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时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处罚 |
143 |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处罚 |
144 |
对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无障碍设施的处罚 |
145 |
对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处罚 |
146 |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147 |
对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处罚 |
148 |
对建设单位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149 |
对咨询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50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151 |
对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的、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处罚 |
152 |
对投标人在限制投标期内参加工程投标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处罚 |
153 |
对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处罚 |
154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155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或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成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
156 |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157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158 |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159 |
对中标人将中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160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161 |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节能标准的处罚 |
162 |
对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163 |
对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164 |
对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处罚 |
165 |
对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处罚 |
166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处罚 |
16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处罚 |
168 |
对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处罚 |
169 |
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处罚 |
170 |
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处罚 |
171 |
对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处罚 |
172 |
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处罚 |
17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
174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
175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176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177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178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179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18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18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182 |
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183 |
对中标人将中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184 |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业务的处罚 |
185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186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187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188 |
对施工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擅自施工的处罚 |
189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190 |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罚 |
191 |
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 |
192 |
违反“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混凝土浇注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
193 |
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处罚 |
194 |
对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195 |
注册监理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
196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19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198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199 |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200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201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202 |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203 |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204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205 |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20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207 |
对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处罚 |
208 |
对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209 |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处罚 |
210 |
对违规充装燃气的处罚 |
211 |
对盗用、损坏燃气设施等的处罚 |
子项 |
1、对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处罚 |
2、对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3、对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的处罚 |
4、对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的处罚 |
5、对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的处罚 |
6、对倾倒燃气钢瓶残液的处罚 |
7、对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处罚 |
8、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212 |
对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213 |
对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处罚 |
214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处罚 |
215 |
对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处罚 |
216 |
对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未按照规定要求供热的处罚 |
217 |
对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处罚 |
218 |
对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219 |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爆破作业、堆放危险废物、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处罚 |
220 |
对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处罚 |
221 |
对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
222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
223 |
对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处罚 |
224 |
对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
225 |
对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
226 |
对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或者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处罚 |
227 |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处罚 |
228 |
对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229 |
对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
230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231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232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233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234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235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236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237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238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239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24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等的处罚 |
子项 |
1、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2、对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
3、对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241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242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强制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烟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 、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环境的气体和粉尘的处罚(涉及城镇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烧烟花爆竹污染) |
2 |
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涉及城镇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
房地产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2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3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5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6 |
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7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8 |
未依法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处罚 |
子项 |
1、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
2、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
9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10 |
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11 |
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1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3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4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15 |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16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进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17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18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19 |
房产测绘单位违规进行房产面积测算的处罚 |
20 |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处罚 |
21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22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23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规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24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25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26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27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28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29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30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31 |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32 |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33 |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34 |
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水利管理方面(含水土保持、渔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2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不求措施的处罚 |
3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4 |
对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5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6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7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8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9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开凿取水井或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10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11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12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13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14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15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修建水库的;未经批准,在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处罚 |
16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处罚 |
17 |
对在取水口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 |
18 |
对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罚 |
19 |
对未经批准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20 |
对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21 |
对占用水库库容的处罚 |
22 |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23 |
对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处罚 |
2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处罚 |
25 |
对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26 |
对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处罚 |
27 |
对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
28 |
对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
29 |
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处罚 |
30 |
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罚款等的处罚 |
31 |
对未经批准,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
32 |
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处罚 |
33 |
对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的;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34 |
对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35 |
对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36 |
对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没有采取节水措施,没有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的处罚 |
37 |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子项 |
1、对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
37 |
子项 |
2、对在大坝管理范围内和大坝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3、对在库区内围垦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4、对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处罚 |
5、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38 |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39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40 |
对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41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42 |
对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处罚 |
43 |
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
44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 |
45 |
对违反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
46 |
对违反《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子项 |
1、对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罚 |
2、对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罚 |
3、对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罚 |
4、对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罚 |
5、对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
6、对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罚 |
47 |
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处罚 |
48 |
违反水文监测设施管理保护规定的处罚 |
49 |
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干扰水文监测工作的处罚 |
50 |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
51 |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
52 |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
53 |
违反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处罚 |
54 |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子项 |
1.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55 |
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56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57 |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
58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59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60 |
在林区采伐林木 ,采伐方案中没有水土保持措施的行政处罚 |
61 |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行政处罚 |
62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63 |
违反河道管理规定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处罚 |
水利管理方面(含水土保持、渔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强行拆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
2 |
对阻拦、拖延启用蓄滞洪区的行政强制 |
3 |
对非法围垦河道的代为恢复原状 |
4 |
强行拆除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设施建设 |
5 |
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
6 |
加收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滞纳金 |
7 |
拆除或关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设施 |
8 |
强行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修建的水库 |
9 |
拆除或关闭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
10 |
强行拆除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
11 |
强行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小型水库,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 |
12 |
强行拆除违反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排污口 |
13 |
对启用蓄滞洪区阻拦、拖延行为的行政强制 |
14 |
强制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站或纠正危害水文监测的行为 |
15 |
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取补救措施 |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
2 |
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对规划编制单位的处罚 |
子项 |
1、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2、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3、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4、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2 |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和转包编制业务的处罚 |
子项 |
1、对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处罚 |
2、对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编制业务的处罚 |
3 |
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4 |
对非正常申请获得资质的处罚 |
子项 |
1、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处罚 |
2、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6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7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8 |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9 |
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2 |
对破坏种植条件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
3 |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4 |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5 |
对拒不交出或拒不归还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
6 |
对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
7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8 |
对不按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行政处罚 |
9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或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行政处罚 |
10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11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12 |
对矿权、采矿权等行为的相关处罚 |
子项 |
1、对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的行政处罚 |
2、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
3、对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4、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政处罚 |
13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1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15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6 |
对违反勘查规定,不备案、报告,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施工的行政处罚 |
17 |
对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8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19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20 |
对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行政处罚 |
21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2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23 |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 |
24 |
对独立选(洗)矿厂未申办选(洗)矿登记手续,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
25 |
对违反规定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26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行政处罚 |
27 |
对采矿权人采取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28 |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29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30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31 |
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政处罚 |
32 |
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33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34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活动的行政处罚 |
35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弄虚作假进行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的行政处罚 |
36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37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行政处罚 |
38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行政处罚 |
39 |
对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行政处罚 |
40 |
对破坏地质遗迹或影响地质遗迹安全的行政处罚 |
41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各种活动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行为的行政处罚 |
42 |
对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 |
43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44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45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相关处罚 |
子项 |
1、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2、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3、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4、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46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47 |
对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48 |
对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49 |
对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50 |
对将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51 |
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行政处罚 |
52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行政处罚 |
53 |
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54 |
对探矿权人对因勘探活动形成的危岩、危坡等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55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行政处罚 |
56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57 |
测绘活动的相关行政处罚 |
子项 |
1、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2、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3、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58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59 |
对擅自损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的行政处罚 |
60 |
违反测绘法第四十条的相关处罚 |
子项 |
1、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行政处罚 |
2、对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61 |
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行政处罚 |
62 |
对违反规定将测绘项目发包的行政处罚 |
63 |
对违反规定转包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64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65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66 |
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67 |
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68 |
对擅自转让汇交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69 |
对不按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行政处罚 |
7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71 |
对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72 |
对未按规定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73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未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转让房地产的行政处罚 |
74 |
对伪造、骗取或者涂改土地证书的行政处罚 |
75 |
对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骗取中标或者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76 |
对未按规定或协议交付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77 |
对未剥离耕作层的行政处罚 |
78 |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79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80 |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81 |
对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政处罚 |
82 |
对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83 |
对擅自编制出版展示地图的行政处罚 |
84 |
对擅自衍生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85 |
对以测绘为目的擅自航空摄影或遥感的行政处罚 |
86 |
对未进行项目登记擅自进行测绘的行政处罚 |
87 |
对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资格等证书的行政处罚 |
88 |
对测绘成果应经专门机构检验而未检验的行政处罚 |
89 |
对地图未加印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
90 |
对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行政处罚 |
发展改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
子项 |
1、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处罚 |
2、对企业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3、对企业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
2 |
对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的处罚 |
3 |
对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处罚 |
4 |
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
5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预审规定的处罚 |
6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恶意串通的处罚 |
7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代理的处罚 |
8 |
对招标人泄密影响公平竞争的处罚 |
9 |
对通过招标文件或投标保证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10 |
对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11 |
对评标委员会组建违法的处罚 |
12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的处罚 |
13 |
对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结果的处罚 |
14 |
对中标人违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
15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中违法的处罚 |
16 |
对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谈判的处罚 |
人民防空管理方面(除涉密事项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处罚 |
7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8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9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10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11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12 |
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处罚 |
13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
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对破坏地震观测环境、地震监测设施和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处罚 |
2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未依法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处罚 |
3 |
对不依法进行抗震设防的行为的处罚 |
4 |
对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5 |
对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行为的处罚 |
6 |
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符合标准、不执行启用决定、不履行管理维护职责以及因管理不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等的处罚 |
1 |
子项 |
1.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3.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4.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5.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6.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2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的处罚 |
子项 |
1.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2.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3.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3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的处罚 |
3 |
子项 |
1.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2.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3.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4.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5.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4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5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6 |
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处罚 |
2、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
3、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罚 |
4、对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处罚 |
6 |
子项 |
5、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处罚 |
6、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处罚 |
7、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8、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7 |
对违反《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对处罚 |
子项 |
1、对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处罚 |
2、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
8 |
对违反《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8 |
子项 |
1、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处罚 |
3、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处罚 |
4、对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处罚 |
5、对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处罚 |
6、对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处罚 |
7、对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处罚 |
8、对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处罚 |
9、对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处罚 |
9 |
对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10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处罚 |
11 |
对违反《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11 |
子项 |
1、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处罚 |
2、对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处罚 |
3、对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处罚 |
12 |
对违反《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处罚 |
13 |
对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 |
2、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 |
3、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
4、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
5、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 |
13 |
子项 |
6、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
7、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
8、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
14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1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
17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17 |
子项 |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1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1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20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21 |
对违反规定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22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子项 |
1、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2、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23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24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2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26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27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不能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处罚 |
28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未保存有关记录,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
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30 |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31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版号的处罚 |
2、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3、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4、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按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
5、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32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2、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
3、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4、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5、对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6、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
33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2、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3、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3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35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
2、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
3、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36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对处罚 |
子项 |
1、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
2、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3、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37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37 |
子项 |
1、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2、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3、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5、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6、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38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2、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39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2、对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 |
39 |
子项 |
3、对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处罚 |
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5、对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处罚 |
6、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处罚 |
7、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8、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
40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4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 |
42 |
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
2、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
42 |
子项 |
3、对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
4、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
5、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处罚 |
6、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7、对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8、对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处罚 |
9、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
10、对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11、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
43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处罚 |
44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
2、对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
44 |
子项 |
3、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45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46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
2、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3、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4、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47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47 |
子项 |
1、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2、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
3、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 |
4、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
5、对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处罚 |
6、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
7、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48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
2、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 |
3、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
4、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49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
49 |
子项 |
2、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
3、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
4、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5、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6、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7、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50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
50 |
2、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51 |
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处罚 |
2、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处罚 |
3、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52 |
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处罚 |
2、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 |
3、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处罚 |
4、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处罚 |
5、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 |
53 |
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的处罚 |
53 |
子项 |
2、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54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2、对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3、对委印单位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4、对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5、对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55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56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57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58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59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
60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子项 |
1、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2、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
3、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4、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5、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61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子项 |
1、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2、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3、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62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
63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64 |
对游艺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
65 |
对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66 |
对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67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2、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3、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68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子项 |
1、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2、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68 |
子项 |
3、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69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70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子项 |
1、对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
2、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处罚 |
71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
2、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3、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4、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72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73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74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 |
子项 |
1、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74 |
子项 |
2、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3、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4、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75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
7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7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78 |
对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79 |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80 |
对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
81 |
对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处罚 |
81 |
子项 |
2、对美术品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处罚 |
3、对美术品经营单位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处罚 |
4、对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处罚 |
5、对美术品经营单位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
82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83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子项 |
1、对违反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 |
2、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处罚 |
3、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 |
4、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84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子项 |
1、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
2、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85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86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87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
2、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
3、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
4、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
5、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
6、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7、对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
87 |
子项 |
8、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88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
2、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
3、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4、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5、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
6、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
7、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89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90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91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92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
92 |
子项 |
2、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
3、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
4、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93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
子项 |
1、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2、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的处罚 |
3、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
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94 |
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95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96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处罚 |
2、对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处罚 |
3、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处罚 |
4、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5、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6、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97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98 |
对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处罚 |
2、对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处罚 |
3、对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处罚 |
98 |
子项 |
4、对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处罚 |
5、对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处罚 |
6、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处罚 |
7、对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处罚 |
99 |
对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
2、对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处罚 |
3、对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
4、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处罚 |
100 |
对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处罚 |
2、对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处罚 |
3、对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处罚 |
101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102 |
对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2、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处罚 |
3、对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终止传播业务未提前申报、传播违反《著作权法》节目的处罚 |
4、对传播《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5、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处罚 |
6、对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处罚 |
7、对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8、对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103 |
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的处罚 |
子项 |
1.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
2、对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
3.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
104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105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等的处罚 |
子项 |
1.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2.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没有在变更期限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3.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
105 |
子项 |
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
5.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106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107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108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
109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110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111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处罚 |
子项 |
1.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
2.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 |
3.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
111 |
子项 |
4.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 |
5.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
112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的处罚 |
子项 |
1.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
2.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 |
112 |
子项 |
3.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
113 |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的处罚 |
子项 |
1.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处罚 |
2.对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处罚 |
3.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114 |
对违反规定,播出含有禁止内容或者禁止类型广告的处罚 |
115 |
对广播电视节目冠名违反规定等的处罚 |
子项 |
1.对广播电视节目冠名违反规定的处罚 |
2.对违反规定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的处罚 |
3.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广告的处罚 |
4.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替换、遮盖广告的处罚 |
5.对播出机构未建立审查制度或未按照规定核验有关文件的处罚 |
11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117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的处罚 |
子项 |
1.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或者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未申报的处罚 |
3.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4.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 |
5.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6.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
118 |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119 |
对未经批准设立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共用天线系统等的处罚 |
子项 |
1.未经批准设立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共用天线系统的处罚 |
2.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擅自使用、变更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或擅自改变台址的处罚 |
119 |
子项 |
3.电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4.未经批准承建电视工程的处罚 |
5.使用未经认定的电视设备的处罚 |
120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121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的处罚 |
子项 |
1.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2.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处罚 |
3.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
4.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5.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122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123 |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124 |
对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等的处罚 |
子项 |
1.对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处罚 |
2.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3.对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124 |
子项 |
4.对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125 |
对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等的处罚 |
子项 |
1.对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2.对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3.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
4.对艺术考级机构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
126 |
对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等的处罚 |
子项 |
1.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2.对艺术考级机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处罚 |
3.对艺术考级机构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处罚 |
126 |
子项 |
4.对艺术考级机构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处罚 |
5.对艺术考级机构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处罚 |
6.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127 |
违反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128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处罚 |
129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处罚 |
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2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3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4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5 |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
5 |
子项 |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6 |
对防火期内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擅自用火或采取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7 |
对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8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
9 |
对经营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10 |
违反《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处罚 |
子项 |
1、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 |
2、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3、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11 |
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12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13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政处罚 |
14 |
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的处罚 |
15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16 |
违反《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
子项 |
1、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
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17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18 |
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19 |
对在封山育林区内的相关事项处罚 |
子项 |
1、对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行政处罚 |
2、对在封山育林区内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行政处罚 |
3、对在封山育林区内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行政处罚 |
20 |
对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的行政处罚 |
21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22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23 |
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24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
25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 |
26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27 |
对自然保护区相关事项的处罚 |
子项 |
1、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
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3、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
28 |
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29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30 |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
30 |
子项 |
1、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行政处罚 |
2、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3、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31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32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33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34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35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36 |
擅自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国有林场的行政处罚 |
37 |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38 |
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
38 |
子项 |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2、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39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40 |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41 |
违反《森林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
子项 |
1、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2、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42 |
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43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44 |
对木材运输相关事项的处罚 |
子项 |
1、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 |
2、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
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
45 |
对造林任务相关事项的处罚 |
子项 |
1、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45 |
子项 |
2、对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行政处罚 |
3、对更新造林成活率未达到85%的行政处罚 |
46 |
违规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47 |
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
48 |
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49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50 |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51 |
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52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53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54 |
对违规安装、使用电网狩猎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
55 |
对涉林案件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处罚 |
56 |
殴打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护林巡护人员、湿地管护人员、林区的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处罚 |
57 |
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58 |
故意干扰森林防火通讯系统或者通过微波传递的森林防火监控系统的处罚 |
59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木、木材及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
60 |
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 |
61 |
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罚 |
62 |
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
63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64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65 |
提供虚假证言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66 |
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67 |
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
68 |
对在林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
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暂扣或扣留无证运输的木材 |
2 |
代为补种树木 |
3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4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5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
|
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2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3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4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以及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5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6 |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以及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行为,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7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对拒绝履行合同的;对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8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9 |
对导游、领队违反《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
子项 |
1.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2.对导游、领队违反旅游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3.对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10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11 |
对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12 |
对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13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14 |
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
15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以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处罚 |
16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
17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18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19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20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21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22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23 |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动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24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
25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26 |
对旅游经营者未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的处罚;对未标明其真实名称、标记和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处罚;对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处罚;对未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旅游业务统计、财务分析等资料的处罚;对擅自在旅游景区及其周边摆摊、设点、出租景观以及尾随、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处罚 |
27 |
对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处罚 |
28 |
对未按照规定调整门票价格或者强行出售联票的处罚 |
29 |
对未取得导游证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处罚 |
30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31 |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32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33 |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34 |
对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为告诫、未制止的处罚 |
35 |
对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务的处罚 |
36 |
对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处罚 |
37 |
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险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
38 |
对未按时报统计资料或者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处罚 |
39 |
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40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能力的处罚 |
41 |
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的处罚 |
42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行为的处罚 |
43 |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44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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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2 |
粮食收购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子项 |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4、粮食经营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照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3 |
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4 |
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
5 |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6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子项 |
1、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3、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6 |
子项 |
4、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7 |
承储企业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
8 |
承储企业套取差价,骗取补贴的处罚 |
9 |
承储企业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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