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平邑县商务局时间:2020年8月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拍卖业务许可 37012100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十二条第二款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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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370121007000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二)营业执照副本;.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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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371021004000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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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370121012000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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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发布)第二章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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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 37102100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4月7日发布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 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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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7102101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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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限制进口技术合同许可 37012100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第二章 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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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口技术合同许可 37012100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三章 技术出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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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31号,2001年12月10日发布)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3号,2009年2月1日颁布)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1号令,2009年2月1日颁布,2019年11月修正)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第十条:“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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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70121008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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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 37102100600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章 备案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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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371021009000 |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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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370121012000 |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 第676号)第十条 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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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371021019000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五条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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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371021009000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局2005年第2号令)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法律效力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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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
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 370121005000 |
1.《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9月国务院令第230号,2006年11月修订)第十二条:“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 2.《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6月国务院令第245号,2007年1月修订)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七条:“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需经商务部登记。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商务部规定。”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3.《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六条:“从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4.《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附清单中的物项和技术。” 5.《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10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 第八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二)出口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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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370121007000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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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 370121005000 |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5号)第八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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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370121013000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发布)第二章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 |
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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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370121012000 |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 第676号)第十条 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
公安部门 |
提供临沂市服务网点法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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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371021009000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局2005年第2号令)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务字[2018]30号)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公安部门 |
提供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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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370121013000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发布)第二章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提供3名以上熟悉外派劳务业务企业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需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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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370121013000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发布)第二章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 |
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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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批准证明 |
限制出口技术合同许可 37012100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三章 技术出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科技主管部门 |
提供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的限制出口的技术保密审查批准证明 |
省级办理,国家秘密出口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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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中标证明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 37102100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4月7日发布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 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
招标公司 |
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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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
限制进口技术合同许可 37012100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商务部门 |
提供商务部门办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
省级办理事项 |
28 |
限制出口技术合同许可 37012100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商务部门 |
提供商务部门办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
省级办理事项 |
29 |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370121007000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
商务部门 |
提供商务部门办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
省级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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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批复证明 |
进出口许可证签发 37102100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发布)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二阶 限制进口的货物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第十九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章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 第十一条:进出口经营者获相关行政主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中央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其中:(一)和、核两用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 |
商务部门 |
提供商务部门办理的进出口批复证明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录商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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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检验报告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 37102100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4月7日发布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 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
检验检疫机构 |
提供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的预检验报告 |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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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
拍卖业务许可 37012100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十二条第三款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
全国拍卖行业协会 |
提供由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拍卖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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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报告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发布)第二章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 |
提供有效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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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 进出口许可 370121007000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办事指南 九、申请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4.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提供有效的企业验资报告 |
商务部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明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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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 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发布)第二章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 |
提供有效的企业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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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 进出口许可 370121007000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公安机关 |
提供在公安部门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省级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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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证明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371021009000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局2005年第2号令)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务字[2018]30号)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二)备案所需材料 3、二手车交易市场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证明,土地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 |
提供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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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370121012000 |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 第676号)第十条 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 |
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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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消防验收意见书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371021009000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局2005年第2号令)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务字[2018]30号)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二)备案所需材料4、消防验收意见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提供住建部门开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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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70121008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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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 37102100600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章 备案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
审计机构 |
提供会计师事务等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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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 37102100600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章 备案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
银行 |
提供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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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 37102100600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章 备案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到企业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
品牌发卡企业 |
44 |
“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371021009000 |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
商务部门 |
提供商务部门办理的“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 |
45 |
当地城市或商业发展规划或土地性质证明文件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371021009000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局2005年第2号令)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务字[2018]30号)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二)备案所需材料 3、二手车交易市场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证明,土地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当地城市发展规划或土地性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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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增加二手车业务)设立规范审核371021015000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局2005年第2号令)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务字[2018]30号)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二)备案所需材料 3、二手车交易市场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证明,土地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当地城市发展规划或土地性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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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经营许可证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370121012000 |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 第676号)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
商务部 |
提供由直销企业总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经营许可证》有效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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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部营业执照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370121012000 |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 第676号)第九条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由直销企业总部出具的《营业执照》有效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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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授权委托书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370121012000 |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 第676号)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
直销企业总部 |
提供由直销企业总部出具的《企业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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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370121012000 |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 第676号)第十条 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由直销企业总部出具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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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70121008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应急管理部门 |
提供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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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证明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70121008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第二款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
自然资源部门 |
到企业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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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明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70121008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提供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
因改革等历史因素,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有效产权证明文件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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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70121008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
自然资源部门(规划) |
自然资源部门(规划)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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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70121008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提供住建部门办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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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70121008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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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报告书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70121008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
生态环境部门 |
提供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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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设施验收检测报告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70121008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
人防部门 |
提供企业所在地人防部门出具的防雷设施验收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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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证书(合格证)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70121008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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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70121008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 |
提供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及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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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70121008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
水域管理部门 |
到企业所在地负责水域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交通、安监、生态环境等部门办理 |
此项限于申请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点)提供 |
备注说明: |
1、该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属于动态管理,相关证明事项将依据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变动并公布。2、需企业提供的合同书、意向书、委托书等商业文件及有效副本未列入证明事项清单,请依据具体事项办理要求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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