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rlzyshbz/2020-0000042 发布机构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2-11-0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根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370714003000

 

 

《工伤保险条例》(2003416日公国,2010128日修订,自20111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

办理地点:县人社局

办理流程:申请-立案-认定

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表、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证人证词

 

2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工伤认定370714003000

1.《工伤保险条例》(2003416日公国,2010128日修订,自20111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工伤保险条例》(20101231日公布,自20111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项:……(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办理地点:县人社局

办理流程:申请-立案-认定-鉴定

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表、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证人证词、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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