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1)身份证明 (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证明 (3)学历证书证明 (4)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5)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3700000105026 |
(1)《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5)《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1)公安机关 (2)各级语言文字部门 (3)毕业学校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
办理地点:教体局人事科 办理流程: 1.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入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上报名系统,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 2. 根据当地教体局安排的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在网上提交申请后,会显示相应的时间及材料提交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考生把准备好的材料送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3. 认定和领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申请后做出认定结论。教资认定合格者,即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所需材料:(1)本人身份证(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3)学历证书(4)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5)体格检查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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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学校资产及来源证明(2)捐赠协议证明 (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3700000105028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办理地点:教体局职成科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受理: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联系电话:05394211286。 2.获取收件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平邑县教体局职成科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号码:0539—421128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申请人到县教体局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科领取 2.决定书类型:《民办学校许可证》,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所需材料:(1)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2)捐赠协议证明;(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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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2)办理校车注册登记证明(3)校车驾驶证证明(4)校车运行方案证明(5)安全管理制度证明(6)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 3700000105033 |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校车使用按照《条例》实行许可制度。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使用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
交警部门;校车公司 |
办理地点:教体局安全办 办理流程:准备证明材料→→到教体局安全办上交证明材料→→报送交警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所需材料:(1)机动车检验合格证(2)办理校车注册登记证(3)校车驾驶证证(4)校车运行方案证(5)安全管理制度证(6)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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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2)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3)捐资证明(4)外国人居留证件(5)无犯罪记录证明(6)在鲁工作证明(7)在鲁住所证明(8)拟任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资格证明(9)教师资格证明(10)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3700000105035 |
(1)《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五)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证明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外发〔2019〕1号)《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二)机构申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举办者提交《外国人居留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在鲁工作单位的工作证件或聘用合同,在鲁住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五)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证明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外发〔2019〕1号)《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二)机构申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举办者提交《外国人居留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在鲁工作单位的工作证件或聘用合同,在鲁住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办理地点:教体局职成科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办理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并预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首席代表审核并做出许可决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议核准。 (3)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证。予以核准的,发放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所需材料:(1)机动车检验合格证(2)办理校车注册登记证(3)校车驾驶证证(4)校车运行方案证(5)安全管理制度证(6)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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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相关书面证明 |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3700000505032 |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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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教体局南楼一楼大厅 办理流程:对特殊困难五类人群实施还款救助。因死亡、失踪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借款学生;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法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所需材料: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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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申请表》(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3)身份证(4)高校毕业证书(5)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6)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 3700000505034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 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
高校 |
办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教体局南楼一楼大厅 办理流程:“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所需材料: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网站(http://www.xszz.gov.cn/)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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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3700000505037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
各学校 |
办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教体局南楼一楼大厅 办理流程:经认定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所需材料: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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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3700000505038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
各学校 |
办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教体局南楼一楼大厅 办理流程:经认定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所需材料: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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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3700000505039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我省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各学校 |
办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教体局南楼一楼大厅 办理流程: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所需材料: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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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表 |
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3700000505040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
各学校 |
办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教体局南楼一楼大厅 办理流程:经认定的义务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所需材料: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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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3700000505041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1〕102号 )第四条:“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惠普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各学校 |
办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教体局南楼一楼大厅 办理流程:经认定的义务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所需材料: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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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证明 |
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保教费 3700000505042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 |
民政、扶贫办 |
办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教体局南楼一楼大厅 办理流程: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 所需材料: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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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证明 |
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3700000505043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6000元补助标准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学校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的比例,适当增加年度预算。各省(区、市)根据残疾学生类别多、程度重、教育成本高等特点,在制定学前、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时,重点向特殊教育倾斜。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特殊教育学校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中央财政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 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义务教育阶段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特殊需要,统筹资源倾斜支持残疾学生,提高补助水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优先资助残疾学生,逐步加大资助力度。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
民政 |
办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教体局南楼一楼大厅 办理流程:由学校统一办理 所需材料: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学籍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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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资格证书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证明 (3)年度考核证明 (4)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3700000705015 |
(1)《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9号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2)《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9号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3)《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9号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4)《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9号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2)各学校 (3)教体局 (4)教育人社部门 |
办理地点:教体局人事科 办理流程:1.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上报名系统,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2.根据当地教育局安排的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在网上提交申请后,会显示相应的时间及材料提交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准备好的材料送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审核。3.贴注册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审核小组在受理申请后做出注册结论,定期注册合格者,即可张贴注册贴。 所需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鉴定合格证明材料 (3)年度考核表 (4)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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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及相关物证证明(书证、复印件等) |
教师申诉处理 37000010050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申诉时提交教师申诉申请表及相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
教师本人 |
办理地点:教体局人事科 办理流程: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时, 持教师申诉申请表及相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办理。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 所需材料:教师申诉申请表及相关物证材料(书证、复印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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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
学生申诉处理 3700001005030 |
【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学生本人 |
办理地点: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基教科 办理流程:上交书面申诉书→县教体局对申诉事项给予处理并答复 所需材料: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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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园总园合法资质证明、省级示范园资质证明 |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的备案 3700001005043 |
【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
连锁园总园所在地行政审批机关、教育行政机关 |
办理地点:总园所在地行政审批机关、教育行政机关 办理流程: 1.携带总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去行政审批机关开具合法办园资质证明 2.去教育行政机关开具省级示范园资质证明 所需材料:连锁园总园合法资质证明材料、省级示范园资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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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申请书 (2)身份证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含健身气功) 3700000733001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开展志愿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或晋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个人提供 公安机关 |
办理地点:平邑县体育运动中心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区体育部门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县区体育部门审核材料;4.取证:县区体育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发证 所需材料:申请书、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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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 (2)成绩证明 |
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3700000733002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1.《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2.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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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平邑县体育运动中心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县区体育部门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 县区体育部门审核材料 4.取证 县区体育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 所需材料:申请表 (3)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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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身份证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3700001033005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2000第5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2、所需材料:1、名称预登记、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2、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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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平邑县体育运动中心 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所需材料:1、名称预登记、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2、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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