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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
1.个体工商户登记3700000131003 2.动产抵押登记3700000731008 |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2.《物权法》(2007年3月通过)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六条: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七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 |
1.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2.企业、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到各市场监管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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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700000131019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3.4.1.1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1.根据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到行政审批服务局(个体工商户到各市场监管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民政局办理;2.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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