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1 |
家庭困难证明 |
申请慈善总会(民间组织)救助 |
平邑县慈善总会章程 |
|
县慈善总会 |
村居(社区)委员会、镇扶贫办、民政办 |
|
2 |
家庭困难证明 |
申请临时救助 |
《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临政[2015]10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村级或户口所在地,有单位的单位出具 |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
3 |
县级以上医疗疾病诊断书原件或事故(灾害)等证明 |
申请临时救助 |
《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临政[2015]10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疾病诊断书原件或事故(灾害)等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医疗单位及相关涉及单位 |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
4 |
平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
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时,需提交残疾人户口所在镇、街、开发区、单位以及县残联审核签字盖章的《平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填写《山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残疾人户口所在镇、街、开发区、单位以及县残联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5 |
平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
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时,需提交残疾人户口所在镇、街、开发区、单位以及县残联审核签字盖章的《平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填写《山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残疾人户口所在镇、街、开发区、单位以及县残联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6 |
平邑县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
老年人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时,需提交老年人户口所在镇、街、开发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的《平邑县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18〕98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老年人户口所在镇、街、开发区、单位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7 |
平邑县城镇“三无”人员审批表 |
申请人申请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时,需提交申请人居住村、居以及户口所在镇、街、开发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的《平邑县城镇“三无”人员审批表》 |
临沂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临民〔2012〕111号),“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另附“三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一并上报县(区)民政局”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申请人居住村、居以及户口所在镇、街、开发区、单位 |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 |
8 |
公示证明 |
申请人申请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时,需提交申请人居住村、居审核签字盖章的公示证明 |
临沂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临民〔2012〕111号),“需上报的证明材料有:1、“三无”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2、“三无”人员属身体或智力残疾的(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四级以上,其他类别三级以上),提供《残疾人证》及两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3、入户调查影像资料;4、公示证明;5、《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入户调查表》;6、《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审批表》;”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申请人居住村、居 |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 |
9 |
诊断证明 |
申请人属身体或智力残疾的(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四级以上,其他类别三级以上),申请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时,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
临沂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临民〔2012〕111号),“需上报的证明材料有:1、“三无”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2、“三无”人员属身体或智力残疾的(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四级以上,其他类别三级以上),提供《残疾人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3、入户调查影像资料;4、公示证明;5、《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入户调查表》;6、《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审批表》;”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院 |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 |
10 |
学籍证明 |
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继续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
(鲁民[2012]86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四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学生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 |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
11 |
(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 |
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办理孤儿基本生活费 |
(鲁民[2010]62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需提供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公安 、法院及相关涉及单位 |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
12 |
学籍证明 |
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困境儿童,继续发放困境基本生活费 |
[2014]56号,山东省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第二条: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学生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
13 |
(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 |
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办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
[2014]56号,山东省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审批程序规定: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公安 、法院及相关涉及单位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
14 |
医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或医学诊断证明 |
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办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
[2014]56号,山东省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第三条规定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住院病例。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医疗单位及相关涉及单位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
15 |
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民事调解书 |
复婚或再婚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人民法院 |
国内公民婚姻登记 |
16 |
婚姻关系证明 |
补领婚姻证件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七章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六十四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 |
国内公民婚姻登记 |
17 |
结婚当事人丧偶证明 |
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国内公民婚姻登记 |
18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
国内公民婚姻登记 |
19 |
查询婚姻档案证明信(介绍信) |
查询调阅婚姻档案 |
民办函(2010)20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中“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该律师为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并且所查婚姻登记档案与该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有关文字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立案法院 |
婚姻档案管理服务 |
20 |
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补领婚姻证件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委托人签署公证处公证 |
国内公民婚姻登记 |
21 |
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 |
撤销婚姻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五章撤销婚姻第四十八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撤销国内公民婚姻 |
22 |
法院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撤销婚姻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五章撤销婚姻第四十八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人民法院 |
撤销国内公民婚姻 |
23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港澳台) |
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三十一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二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和台湾公证机构公证 |
港澳台婚姻登记 |
24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华侨) |
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三十四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
华侨婚姻登记 |
25 |
本人无配偶证明(外国) |
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
涉外婚姻登记 |
26 |
居民死亡殡葬证 |
死亡原因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民事函[1993]64号1993年3月13日)对切实加强火化遗体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严格遗体火化时限。一般情况下遗体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特殊情况的遗体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超越期限的应协商有关部门处理,要严格对死亡证明的检验,”。1997年实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第13条(二)项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平邑县民政局殡仪馆 |
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 |
殡葬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