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lyj/2018-0000013 发布机构 平邑县林业局
公开目录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18-11-0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平邑县林业局                                    填报人:孔庆访                         填表日期:2018年10月22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林木权属证明

申请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林木权属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8号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平邑县林业局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开具林木权属证明

林木采伐许可

2

林木权属证明

申请人办理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林木权属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

法律

平邑县林业局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开具林木权属证明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

3

林木权属证明

申请人办理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林木权属证明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1号 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平邑县林业局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开具林木权属证明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