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zfcxjsj/2025-0000067 发布机构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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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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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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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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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修改)》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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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行政法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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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第十七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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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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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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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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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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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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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修改)》第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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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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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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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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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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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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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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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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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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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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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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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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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修改2018)》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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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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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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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平邑县住建局

28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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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城市防洪安全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避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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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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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绿色建筑咨询服务,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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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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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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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修改2018)》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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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平邑县住建局

36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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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平邑县住建局

38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平邑县住建局

39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平邑县住建局

40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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