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民事调解书 |
国内公民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
人民法院 |
在人民法院办理离婚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的,需持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生效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核对无误后现场复印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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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婚姻关系证明 |
国内公民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
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 |
补领婚姻证件,当事人如无婚姻档案可查或档案遗失的,可由当事人村居(单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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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结婚当事人丧偶证明 |
国内公民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
医疗卫生机构 |
国内居民死亡后,接诊医疗机构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原因推断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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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国内公民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
现役军人本人持军人身份证件到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申请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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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查询婚姻档案证明信(介绍信) |
婚姻档案管理服务 |
民办函(2010)20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中“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该律师为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并且所查婚姻登记档案与该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有关文字材料。 |
立案法院 |
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婚姻档案,应让受理法院出具能够证明该律师为该案诉讼代理人的证明,同时出具律师证件或其他代理人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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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国内公民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
委托人签署公证处公证 |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有婚姻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现户口信息一致,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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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 |
撤销国内公民婚姻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五章撤销婚姻第四十八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公安部门 |
申请撤销婚姻当事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材料,或法院作出的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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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院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撤销国内公民婚姻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五章撤销婚姻第四十八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人民法院 |
申请撤销婚姻当事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材料,或法院作出的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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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港澳台) |
港澳台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三十一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二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和台湾公证机构公证 |
当事人应当提交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和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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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华侨) |
华侨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三十四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
当事人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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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人无配偶证明(外国) |
涉外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
当事人应当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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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
国内公民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姓名变更,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变更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
公安部门 |
原有婚姻登记记录的当事人如果更换了新居民身份信息,要求按照新居民身份信息更换婚姻登记证,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信息变更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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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家庭困难证明 |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
《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临政[2015]10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村级或户口所在地,有单位的单位出具 |
农村户口,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办索取《申请临时救助家庭入户调查及收入评估表》,到居住地村级委员会填写详细收入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城市户口,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县直单位)出具详细收入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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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级以上医疗疾病诊断书原件或事故(灾害)等证明 |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
《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临政[2015]10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疾病诊断书原件或事故(灾害)等证明 |
医疗单位及相关涉及单位 |
1.提供医院出具诊断书原件; 2.交通事故证明由交警大队或法院等相关单位出具 3.房屋坍塌、火灾证明由居住地村级委员会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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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死亡证明 |
去世人员火化 |
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尸体火化必须有国务院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或者是公安机关 |
办理地点:殡仪馆 办理流程:直接办理 所需材料:死亡证明、死亡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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