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司法局人参科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实习鉴定意见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其他法律职业经历所在单位 |
办理地点: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其他法律职业经历所在单位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所需材料:个人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其他法律职业经历所在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
法律职业经历证明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 |
2 |
身份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办理地点: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 所需材料:个人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所在村居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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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370112012002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公安机关 |
办理地点: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 所需材料:个人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所在村居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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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同意接收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370112012002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 |
办理地点: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同意接收证明。 所需材料: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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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 |
办理地点: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同意接收证明。 所需材料: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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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学历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
申请人毕业院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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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与原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370112012002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原基层法律服务所 |
办理地点: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证明 所需材料: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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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职业身份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
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 |
办理地点: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出具的职业身份证明 所需材料: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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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住所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的审核371012008001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房屋登记部门 |
对于住所自有的,申请人可提供房屋登记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合同;住所非自有的,提供与房屋租赁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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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的审核371012008002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7号)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
司法厅 |
携带相关材料由县司法局协助向市司法局及省司法厅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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