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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jytyj/2022-0000302 发布机构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公开目录 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 2022-09-0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思源实验学校学校章程
平邑县思源实验学校学校章程

序言

平邑县思源实验学校始建于2017年5月,于2018年9月启用,为平邑县教体局直属的九年一贯制“公办义务教育”优质特色寄宿制学校。位于平邑县城东北角,它的前身是保太镇管家庄完小,现在在保太镇埠南庄村西南,距离县城10多公里,所处位置是地地道道的农村。学校由香港言爱基金会捐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总投资7000余万元。学校占地75亩,建筑面积32886平方米,建有教学楼、综合楼、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楼、教师宿舍、多功能报告厅、室内风雨操场和高标准操场等配套设施,布局合理、环境优美、设施齐全,为全县最美学校之一。学校现有一至九年级40个教学班,其中小学部有25个教学班,初中部有15个教学班,在校学生2000余人,平邑县思源实验学校现有教职工155人,其中有蒙阳名校长1名,蒙阳名师1人,沂蒙名班主任1人,高级职称10人。

走进思源实验学校,教学区:小学楼,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初中楼,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功能区:图书室、阅览室、广播室、实验室、微机室、录播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报告厅、餐厅、体育场等功能室设备齐全,完善规范。运动区建设有标准化的塑胶跑道、篮球场、足球场,良好的硬件设施为学生成长成才保驾护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邑县思源实验学校是由香港言爱基金会出资1000万建设,隶属于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直接领导的县直学校。

(一)平邑县思源实验学校是公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校名全称为:平邑县思源实验学校。

(二)平邑县思源实验学校有小学部20个班,初中部20个班。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理念:教善若水润泽生命成就教师发展学生 第四条校训、校风、教风和学风

校训:饮水思源立德树人

办学精神:思源砺志厚德担当

第五条校徽和校歌 制定形式鲜明、易于识别的本校校徽;制定反映本校特色、易于传唱的本校校歌。

第六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设置教学课程,同时开设计算机课、安全教育课等地方课程,开发适合本地的校本课程等特色教育课程。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 平邑县思源实验学校设党支部(总支)、校长办公室、工会委员会、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少队和安全部等部门。

学校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任命。

第八条 学校设党支部、校长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总务处。

校长办公室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校文体卫活动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经费管理,后勤保障、学校基建维修等工作。

第三章党政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决定在学校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分层次做好学枝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管理与监督工作。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逐步形成发现、培育、使用、激励优秀教育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脱蓑再出的有效杌制;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审批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竟聘方案。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对涉及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干部推荐和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按照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与决策。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五)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党支部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专兼职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切实加强教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教育观和人才观。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八)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老干部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支持民主党派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支持校长做好学校各项工作,为校长完成好学校的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上级党委、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执行全校的教育行政工作。

(一)校长要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决议,努力完成小学教育任务,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校长对学校工作,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规划,统一安排,每学期开学,校长负责制定全校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及全体教职工报告。

(三)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教育目标的要求,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制订学校的远景,中景和近景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规划(计划)完成的情况。

(四)领导和管理学校的教学工作,合理地组织安排教学人员,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实施,经常深入教学工作,提出教改和教研的意见,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重视上好活动课,发挥学生的特长,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五)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调查研究青少年学生的思想状况及其特点,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遵纪守法教育、劳动教育、道德教育和良好心理品质的培养,配备素质较高的教师当班圭任,充分发挥思品课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和少先队的作用,密切学校与家长、社会的联系,加强对学生的校内外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领导体育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暂行规定》。

(七)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参加生产活动,公益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积累开展劳动和劳动技术教育的新经验。

(八)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一支以骨干教师为中心的教师队伍。

(九)负责行政人事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做到知人善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业务特长,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积极发展和培养教学骨干,帮助他们积累经验,关心教职工的生活,注意保护增进教师的健康。

(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改进办学条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要认真进行审查,引导后勤人员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管理好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搞好学校的环境卫生、美化绿化、净化学校环境,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美好的学习和工作条件。

(十一)负责健全学校的行政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十二)保障教代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时,应征求学校工会负责人的意见。 .

第十二条 校长的职权:

(一)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加强学校的内设机构及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工作。

(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制定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确定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及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评价。

(四)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学校各项收入。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与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与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收工作调动和安排的教职工,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六)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

第十四条 学校设教务处、总务处。其他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执行教工大会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三)组织全体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制教育及邓小平特色理论的学习,协助学校搞好教师业务学习。提高教职工思想、业夯素质。

(四)依法维护教工民主权利,培养教工参政议政意识,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及建设。

(五)协助和督促学校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办好福利事业。

(六)维护教工合法权益,关心女职工。

(七)负责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八)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日常教学工作。

(九)负责组织召开教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工会议。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及时发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贯彻国家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接受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纪律习惯、卫生习惯和文明礼貌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教务处、大队部等人员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主动争取社会与家庭的支持,通过家长委员会、共建共管委员会,建立起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德育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通过“班主任论坛”等形式,定期对班主任进行交流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挖掘理念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形成浓厚的育人氛围。

第二十五条 重视学生的规范养成教育,全面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深入持久地开展好“良好习惯养成教育”活动,培养学生适应将来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开齐品德与生活和品德与社会、科学、语文、数学、外语、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课程,开足课时;开设信息技术、安全教育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等地方课程,并保证课时足量;开发并开设适合本校实际的校本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和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课程计划,大为开展分层次教学,循序渐进,启发诱导,教书育人,实现师生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根本转变,培养学生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第二十九条 全体教师要准确把握新课改理念,按照《教师教学常规》的要求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搞好课外辅导,倡导集体备课和互相听课,倡导通过作业与学生交流.

第三十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搞好教师的学习进修,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开发符合学校实际的校本课程,构建和完善促进学生发展、师生提高的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二条 加强现代技术教育,使广大学生普遍掌握现代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运用现代技术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贯彻《体育工作条例》,正确传授体育知识与技能,保证师生运动时间,给师生提供运动器械,提高师生的全民健身意识。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检查统计,疾病防治及教学卫生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第三十四条 贯彻《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广大师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建立定期师生查体制度,确保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完善各种手续,严控学生流失。

第三十六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为促进教师的成长,打好基础。

第五章后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责任制。制订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讲求工作效率,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积极推进和完善总务后勤工作社会化的改革进程。

第三十八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学校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四十条 加强校舍、校产的管理,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学校公物管理、赔偿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六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四十四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教师必须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注重身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学校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职工工作全员评价机制和教师业务档案。为教师的发展及研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该校的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次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四)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实施。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学校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平邑县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有关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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