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邑县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记述全县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二、断限原则上起自1840年,下迄1988年;为了保持史实的连续性、完整性,有些内容适当上溯或下延。记述的重点放在当代,以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点。
三、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诸体并用。设概述、大事记、专业志、人物、附录。专业志以科学分类为主,适当兼顾社会分工。一般分编、章、节、目,力求合乎逻辑顺序。
四、采用语体文、记述体。执行《山东省新编各级地方志书行文规定(试行)》,对机构、党派、社团、会议等名称,行文首次出现用全称,再次出现用简称。
五、行文中“解放前(后)”,系指1948年3月24日平邑县全境解放前(后);“建国前(后)”,系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凡某某年代前不冠世纪者,均指二十世纪。文中“境内”系指今县境,其中所涉及的1940年6月至1953年8月间费南、费北、费县、蒙山、平邑、白彦等县,只记述与今平邑县有关部分。
六、数字书写执行国家出版局等单位制定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计量单位名称、称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为准;统计数字主要源于县统计局编印的《平邑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其未列入的,由有关单位提供。建国后的国民经济数字,均以1980年的不变价格计算。计量单位,以公制为主,兼用市制。
七、对建国前的革命斗争和建国后的政治运动不设专编,分别记入大事记和有关专业志。
八、立传人物以本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人物为主,兼收少量在境内活动过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客籍人物;以正面人物、当代人物为主,兼收少量社会影响较大的反面人物。排列以卒年为序,先正面人物,后反面人物。在世人物概不立传,入志者以事系人,散记于有关章节。
九、采用公元纪年。1911年前,同时在纪年后括号内加注历史纪年。引用历史纪年的,有的在括号内标明公元纪年。
十、资料来源于有关档案馆、图书馆、旧《费县志》、各部门志和有关知情人,一般不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