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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编 财税
   时间:2003-10-30    点击:

第一章  财    政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末,县级财政收入、上解、留支数额,均由清政府核定,县级无财政预决算权。    民国初年,财政体制沿用清制。至民国18年(1929年),开始划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田赋、契税、盐税、工商税收入分别划归中央和省级财政,县级财政靠杂捐、杂税收入和省款补助。    抗日战争初期,采取“自筹自用”分散的财政体制。在“有人出人,有钱出钱,有枪出枪”、“团结抗日”的口号下,用摊派和募捐 形式筹集粮款物资,供给抗日军政开支。1940年,费县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着手抗日财政建设,逐步形成了统收统支的供给型财政。解放战争时期,县财政收入统一上交鲁南行署,财政开支执行统一标准,由鲁南行署具实报销。    建国至1952年,执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由中央统一制定,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国家预算。财政收入全部上交滕县专员公署,支出按规定项目范围造报决算,由滕县专员公署报销。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开始建立县级总决算,原地方自筹经费并入县预算,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管理。按省规定,工商各税和农业税收入全部上交省;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其他收入全部作县财政收入,收不敷支部分,由省拨款补助。    1954~1957年,执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体制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3种。 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其他收入5种。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分成、营业税分成。所得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公债收入全部上交中央。    1958年,改革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下放企业、下放财权,实行 “固定分成,以收定支”的财政体制,即依照核定的年度预算,以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充抵支出之后,不足部分由调剂分成解决。是年,固定收入有印花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国营工业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及附加自筹收入;比例分成收入有商业企业收入分成20%,调剂分成收入有工商统一税分成49%、农业分成46%、公债分成60%。    1959~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各项税收,企事业收入,除地方附加和自筹以外,都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凡地方财政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增拨企业流动资金,均作为地方预算支出。以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确定总额分成比例。县财政总额分成比例,1959年为40%,1960~1962年为60%, 1963年为40%,1964年为41%,1965年为51%,1966年为81%,1967~1970 年为51%。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按照国民经济计划指标,核定地方收支总额,支大于收的县(市), 由中央按差额补贴县(市),包干使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本县1971 年超收分成29.6万元,1972年超收分成0.51万元,1973年超收分成4.08万元。    1974~1979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财政体制,即按预算总收入确定一个比例,给县一部分收入,作为一项比较稳定的财力,支出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县使用,对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本县1974~1975年没有完成财政收入任务;1976年超 收分成比例为20%,收入5.3万元;1977年超收分成25%,收入16.5 万元。    1978~1979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差额补助”的财政体制。“增收分成”即以上年决算为基础,对当年收入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照分成比例,算出县应分收入;“收支挂钩”,即按照核定的当年预算指标,确定当年收支挂钩的比例,当年完成预算指标的, 即可按核定的支出指标开支,如完不成收入指标,则按收支挂钩的比例,削减支出指标,以保证财政收支平衡。1978年,县财政收入超收 57.5万元,增收分成比例为34%,增收分成19.9万元。1979年,财政收入短收23万元,其短收之数,由县财政自求平衡。    1980~1985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又称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收入分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两大类。以1979年的财政收入 支出为基础,每年递增5%,核定收入基数、支出基数、上解基数、支大于收的县,核定上级补助收入。1982~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和定额留成”的办法,总额分成45%留给县级财政。1985年,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增收部分在8%以内按45%分成,超过8%的部分,按59%分成。    1986~1988年,实行“收入全留,加定额补助”的财政体制。1986年,临沂地区行署给予县财政定额补助396.5万元;1987年,给财 政定额补助416.3万元;1988年,给财政定额补助437.1万元。

第二节  财政收入

建国以来,预算内财政收入有大幅度增长。1953年,收入199.7万 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251.24万元,平均 年收入250.25万元,较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年均收入增长93.5%。1966 ~1970年,执行第三个五年计划,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各种因素的干扰,财政收入较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均收入减少27.8%, 实际年均收入333.02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执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商品经济有较快发展,财政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加。1979~1988年10个财政年度,收入共计12776.3万 元,相当于1949~1978年30个财政年度收入11968.1万元的1.07倍。 1988年,收入21817万元,比1953年增长9.9倍。    1986~1988年,收入5291.9万元,平均年收入1763.97万元,较 “六五”时期增长51.9%。预算内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收入、工商税收入、企业收入等3个收入项目。1949~1988年,财政收入总计 24714.58万元,其中农业税收5333.64万元,占21.5%;工商税收 15599.95万元,占63%;企业收入3553.71万元,占14.4%。由于建国后各历史时期国民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政府经济政策和财政管理体制 的调整,3项收入所占的比重也有较大的变化。    全县各个时期3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的变化表明,全县农业税收入占预算内财政收入的比重,由“一五”时期的46.4%,下降到“六五” 时期的12.4%。这是由于党和人民政府对农业税实行“稳定负担”的政策,农业税征收金额除因粮食价格上调略有增加外,其实际负担没有增加。工商税收入占预算内财政收入比重则逐步增大,由“一五” 时期49.7%,上升到“六五”时期的74.1%,其年均收入金额由“一 五”时期的124.4万元,增至“六五”时期的860.7万元,增长5.9倍。 1986~1988年,工商税年均收入达到1434.5万元。国营企业上交国家的利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企业上交利税有较大幅度增加。1983年,实行“利改税”,企业上交利润均以“依法纳税”的形式出现,因此企业收入占预算内财政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四五”时期的31.9%,降至“六五”时期占12.5%。

第三节  财政支出

县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发展工农业生产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1949~1952年是供给型财政,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支援解放战争, 恢复国民经济,保证行政人员经费。1953年后,国家有计划地进行国民经济建设,县财政转变为建设型财政,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发展国民经济和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统筹兼顾行政经费等。    1949~1988年40个财政年度,预算内财政支出33872.89万元。其中:    1950~1952年,支出100万元,年均33.33万元;    1953~1957年,支出699.47万元,年均139.89万元,较恢复时期年 均增长31.97%;    1958~1962年,支出1971.62万元,年均394.32万元,较“一五”时 期年均增长181.9%。    1963~1965年,支出2138.1万元,年均427.62万元,较国民经济调 整时期年均增长35.7%;    1971~1975年,支出3980.1万元,年均79602万元,较“三五”时期年均增长33.7%;    1981~1985年,支出8068.7万元,年均1613.74万元,较“五五”时 期年均增长51.6%。    1986~1988年,支出10637.5万元,年均3545.8万元,较“六五”时 期年均增长119.7%。    1949年,支出9万元,主要用于行政管理费用支出。1953年为93万元,1988年达3790.4万元,35年增长39.8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0年,支出21188.7万元,相当于1949~1978年30年支出12684.19万元的1.67倍。    1949~1988年,全县基本建设支出768.14万元,预算内财政总支出 2.27%;支援农业投资支出5563.86万元,占16.4%;工业交通支出 288.4万元,占0.85%;文教科学卫生支出12443万元,占36.7%;优抚社会救济支出3845.99万元,占11.4%;行政管理费支出6160.16万元, 占18.2%;科技支出55.5万元,占0.16%;城市维护费支出284.8万元, 占0.84%;城市人口下放支出93.6万元,占0.28%;企业挖潜改造支出259.8万元,占0.77%;商业简易建筑支出37万元,占0.11%;物价 补贴支出1885.8万元,占5.57%;其他支出1784.64万元,占5.27%。    全县预算内财政支出最多、比重最大的项目是文教、科学、卫生 事业经费,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支出计205.77万元,年均支出41.15万 元,占预算内财政支出29.4%;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支出计3672万元, 年均支出734.4万元,占预算内财政支出的45.5%,“六五”时期较“ 一五”时期支出增加16.8倍。在该项支出中,以教育经费支出增加最多。1953年教育经费支出30万元,1988年达914.6万元,增加29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10年,教育经费共5395.6万元,相当于1949~ 1978年30年教育经费支出的1.76倍。支援农业财政支出数额,“一五” 时期计61.86万元,占预算内财政支出的8.8%;“二五”时期支出601.2万元,占预算内财政支出的30%;尔后逐年增加,至“五五”时期增 至1258.6万元,占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3.65%;“六五”时期支出1142.3万元,占预算内财政支出的14.1%。行政管理费支出,占预算内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下降。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占59%,“一五”时期占45.9%,“六五”时期占18.2%。    平邑县财政是支大于收的县,1949~1988年,财政上解支出 7212.36万元,省、地财政补助(含固定补助和专款补助)收入16486.11 万元。    县财政收支平衡情况:1953~1988年35个预算年度,其中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23年,基本达到收支平衡的6年,发生较多财政赤字的7年(1981~1988年),共发生财政赤字885.84万元,与历年节余(含专款结余)512.6万元冲抵后,滚存财政赤字373.24万元。

第四节  预算外财政收支

预算外财政资金,原称地方自筹经费,主要用于地方公益事业,以补财政预算之不足。建国后,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预算外财政收入项目和支出范围逐年增加,形成了地方财政收支的一条重要渠道。    1949年,预算外财政收入,只有农业税附加(亦称乡村自筹经费)1项。195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城镇工商税征收6%的地方附加,全部留县解决乡村公用事业经费。1958年,财政部《关于工商各税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向国家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的企业,在缴纳税款时,统按所纳税款的1%, 向地方财政缴纳工商税附加。”至此,财政预算外收入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其他收入等3项。1959年,财政预算外收入,增加预算外企业上交1项;1983年,增加城镇公用事业费附加;1984年,增加集体 企业其他收入1项;1985增加集体企业上交利润及管理费1项。至1988年,预算外财政收入共有下列7项: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公用事业费附加、预算外企业上交收入、集体企业上交利润及管理费、其他收入。1956~1988年,预算外财政收入1872.9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收入574.1万元,占30.7%;工商税附加收入83.4万元,占4.5%;集体企 业收入617.3万元,占33%;公用事业费附加收入139.6万元,占7.5%; 集体事业收入0.5万元,其他收入458万元,占24.5%。    预算外财政支出,建国初期有乡村行政经费支出、经济建设支出、文教事业支出、优扶救济支出等4个项目。1958~1961年,预算外财政支出有工业投资支出、农田水利支出、交通邮电支出、文教卫生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乡村行政支出、其他支出等7项,其中工业投资支出 25.3万元,年均31.3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预算外财政支出, 以文教卫生事业为重点,基本建设、支援农业、行政管理费也占较大的比重。1956~1988年,预算外财政支出1658.4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支出29万元,占1.7%;地方工业支出143.8万元,占8.7%;支援农业支出 181.1万元,占10.9%;城市维修费支出270.7万元,占16.3%;更新改造支出133万元,占8%;交通邮电支出238.1万元,占14.4%;文教卫生事业支出259.5万元,占15.6%;优抚救济支出10.8万元,占0.7%; 行政管理费支出328万元,占19.8%;奖励开支4.4万元,占0.3%;支 援社队企业19.6万元,占1.2%;其他支出40.4万元,占2.4%。

第五节  财政管理

预决算管理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后,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依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 算指标,以县直各单位年度预算为基础,财政部门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由县政府平衡,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由财政部门实施。每年年中和年底,由县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各项收入支出完成情况,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提出调增调减的意见,年底编制财政决算,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行政事业经费管理   建国初期,对行政事业工作人员实行定员定额供给制待遇,公杂费每人每月小米县级6公斤,区级5公斤。1950年, 统一开支标准,实报实销。1954年,改为在规定范围内按年度计划据实报销。1959年,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实行包干管理。针对不同情况,分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3种类型。1960年,根据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行政事业经费管理实行包干报销办法。1974年,行政经费实行预算包干,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按编制人数预算指标拨付经费。1981年,实行“定额包干, 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1985年,对行政事业经费包干管理,对会议费、修缮费、购置费实行专案审批、专款专用、专项报销 的办法。1986年,根据“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的原则,保工资改革和物价改革,保人头经费和正常的维持费,压缩行政经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旅差费、公费医疗经费、车辆修理费管理,实行“一 支笔”审批制度。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鼓励支持一部分事业单位根据其业务特点,兴办一些工商企业,以企业收入增加事业经费,从而减轻财政负担。县财政先后拨出30万元,扶持39个项目,取得明显效果。1987年,有7个“差额补助”单位达到自给水平。    企业财务管理   1958年后,全县工业企业有了较快发展。县财政局对重点企业派驻厂员,帮助编制全年财务计划,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检查督促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对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给予政策性补贴。对于因原材料涨价而造成的亏损,要写出专题报告,经上级批准后,通过修改预算予以弥补。对于非计划和经营性亏损,县财政一律不予弥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经营成果和职工福利挂钩,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实现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个人多得。    支农资金管理   从1959年起,国家每年拨出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支援贫队发展生产。此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贫穷社队购置农业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及维修设备,扶持少数生产资金特殊困难的贫队购买耕畜、种子、化肥、农具等。支农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无偿支援人民公社,专款专用。支农资金的管理,由农业部门考察受援项目,提出计划,经县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分批拨款,银行监督支付。1966年,国家支援人民公社资金改为借款,不再无偿投放。“文化大革 命”期间,曾一度又由借款改为无偿投资。1973年,国家财政部、农林部规定,支农资金重点使用,严禁平均分配,使用支农资金购买物资实行转帐结算,不付现金。1959~1978年,国家财政对本县共投放无偿支农资金747万元,扶持15个公社兴办拖拉机站和农机维修工业, 扶持部分生产大队购置农业机械,修建机(电)灌站,扶持部分特殊困难 社队购买耕畜、农具、肥料、种子等。从1979年起,将财政支农资金改为扶持社队无息借款。除林业借款3~5年归还外,其他借款2~3年 归还。对逾期不还者,每月加收3‰的超期占用费。1984年,平邑县被 列为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县,国家在财政支农资金方面给了更多的优惠。 至1988年,接收中央发展资金505万元,省级财政支农周转金425万元, 地区财政支农周转金129万元,共计1059万元。其中中央发展资金国家不再收回,支农周转金在一定年限收回。与此同时,本县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增收节支也积累了支农周转金350万元。    为管好用好支农资金,成立了县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审批、监督支农资金的使用,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和项目上。在工作过程中,认真落实计划,考察论证支持项目,签定资金合同,监督资金使用,并把自有资金、信贷资金、各部门专项资金和财政支农资金结合起来或捆在一起使用。1986~1988年,共投放无偿财政支农资金135万元,和水利、电业部门有关资金捆起来使用,解决了210个村9.8万人的吃水困难和少数边远地区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1981~1988年,共投放财政支农周转金1255.7万元,扶持26个乡镇830个村94622户农民,解决开发建设山区,发展商品经济的资金困难。    从1984年起,对合同到期的财政支农周转金进行清理收回工作。1984~1988年,共收回到期支农周转金564.36万元。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53年以来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原则是:谁的钱归谁有,但要全部纳入计划,综合平衡,收支由财政部 门管理监督。坚持先筹后用,量入为出,首先保证原定用途的需要,然后才可调剂使用。根据资金来源和用途,编制年度、季度、月份收入 支出计划,审核批准后执行。对企业的各项专用资金(利润留成、企业奖金、大修理基金、工资附加等),县财政局通过审批财务计划,进行控制和监督。    1984年,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和企业预算外资金,共清理71个单位, 清理预算外资金6682877元。    1987年11月,对行政事业预算外资金,实行县财政部门建预算外资金专户,代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各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必须编报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计划拨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1987~1988年,县财政部门共代储代管预算外资金1140.6万元,乡镇财政所代储代管乡镇级预算外资金140万元。通过代储代管,使资金流向趋于合理。同时利用代管间歇时间,两年集中169.6万元,为21个工商企业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

第六节  财政监督

1953年后,县财政部门积极履行财政监督职责,逐步建立了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审计制度及预决算编审制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 制度及财经纪律的监察制度。    根据经济形势发展情况,遵照中央和省、地部署,组织一系列财务清理检查活动。1961年1月30日,冻结清理了机关团体在银行的存款和企业在银行的专项存款,依据上级指示规定作了处理。1961年3月, 清理了1958年“大跃进”中平调的资金和物资,并组织了退赔,共退赔期票58.7万元、财政银行欠款计123.8万元。1962年,对全县55个工商企业单位进行了清仓核资。1965年,清理非法挤占国家资金、银行 信贷、统管物资,共检查清理48个县直单位,清理“小钱柜”、“小仓 库”31个,清理出现金4.2万元,物资折款8.4万元,全部收交财政。1970年,清理兑现退赔期票及银行财政借条,共兑现142万元。1984年, 检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滥发奖金、补贴等问题,查出9个单位、412人, 滥发奖金7.7万元;3个单位、431人,滥发补贴4.4万元,8个单位、1792人,上浮工资额13.8万元。对上述问题均按有关政策作了纠正处理。1985~1988年,连续4年进行全县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508.8万元,上交财政464.4万元。1987年,对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单位中存在的乱发实物、乱着装、乱罚没、乱摊成本进行检查清理,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清理登记,制定了使用管理制度。是年,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41万元,较1986年下降18.5%。 1988年,对全县26个乡镇进行财务法规检查,查处了职工借用公款、违反控购规定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章  税    收 第一节  税制演变

清末,有当税、牙税、矿税、盐税、茶税、酒税、渔税、土药税、 厘金、关税。    中华民国时期,有国税、省税。国税分直接税、间接税、行为税。 直接税包括所得税、矿税、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牙税、当税);间接 税包括关税、盐税、烟酒税、丝茧税、茶税、糖税、出产税、销场税;行为税包括印花税、登录税、继承税、运输税。省税亦分直接税(房屋税、宅地税、牲畜税);间接税(屠宰税、谷米税、杂谷税);行为税。除正税外还有杂税。    1913年(民国2年),开征印花税。1915年,开征屠宰税。1917年,开征牲畜税。1926年,试办卷烟统税。1931年,国民政府裁厘后扩大统税课征范围为卷烟、麦粉、火柴、水泥、棉纱。1936年又将统税扩大, 改称货物税。同年开征所得税。1939年,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1940年,开征遗产税。历经演变,渐次形成以关税、盐税、直接税、货物税为内容的中央税制。    抗日战争时期,境内建立抗日民主政权,执行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颁发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凡根据地货物运到敌占区为出境,敌占区货物输入根据地为入境。一切军需品,各种粮食、棉花、土布等必需品,一律不准出境,入境免税。1940年至建国初期,县境内开征的税种有:出入境货物税、迷信品产销税、手工卷烟税、屠宰税、交易税、营业税、印花税。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了全国税政。全国统一的税种有:货物税、绵纱统销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遗产税(未开征)、使用牌照税共15种。7月,为了简化税种,减轻人民负担,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适当降低税率,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 将货物税税目由1136个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税目由30个简并为25个。12月,开征船舶吨位税。1951年9月,将使用牌照税改为车船使用牌照税。县内在实行新税制阶段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工商 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6种。    1953年1月1日,全国试行商品流通税,对卷烟、酒、麦粉、水泥等 22种重点商品改征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调整交易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县内在该税制修正阶段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商品流通税9种。    1958年9月6日,国家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纳税环节,调整少数产品税率。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县内在从改革工商税制阶段开征的税种有:工商所得税、工商统一税、 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9种。    1973年1月,全国试行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减为82%。县内在试行工商税阶段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交易税4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多种经济结构、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的新形势,调整了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税收负担,逐步进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    1983年,对县酒厂、拖拉机配件厂、针织厂、化肥厂、晶体管厂、电厂、栲胶厂和商业系统各企业,实行利改税。将原上缴国家的利润, 改为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开征所得税,对小型国营企业,则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纳税后自负盈亏。    1984年,对国营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调整。放宽了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并对小型企业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大中型企业按55 %的比例税率征收后,其利润超过核定的留利部分,国家征收调节税。在此基础上,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开征资源税;将原征工商税的大部分产品改征产品税;对原工商税中生产环节多、重复征税较突出的机械等产品改征增值税;对原征收工商税的 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及各种服务行业,改征营业税,将盐税从原工商税划出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对石油、天然气和原煤征收资源税。    除以上税制改革外,1982年7月,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1984~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 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1986年,对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改征集体企业 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筵席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988年,平邑县征收的工商各税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奖金税、个人收 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共16种。

第二节  税收管理

清末,县公署设户、库两房,办理税收事务。按集市大小,用投标方式,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再分包给秤、斗、牙、纪。对当税、斗税、秤税、帖税、车牌捐等,按业户定期定额征收。对货物税是起运报验,估行征收,并设卡查验。对酒税,县公署派员查实,按季征收。对各税的欠缴则派差催收。    民国时期,县设财政科,管理税收,对货物税进行厂商登记,查定产量,评价核税,定期征收。对直接税则进行纳税户登记,实行申报、核定税额,通知纳税人缴纳。    抗日战争时期,费南县在昌里、郑城、天宝山、黄山、丰山、四 开山设税卡(缉私站),划片分管境内的税收工作。凡出入境货物,经查验放行。对军用品、印刷品、粮食、棉花、土布等禁止出境,入境免税。    1946年,平邑县设财政科税务股,管理税收。    建国初期,对工商企业和个体户采取3种纳税方法:对帐簿健全,给国家代购代销、较开明的工商企业和个体业户,按帐记营业额依率计征,不评不加;对一般工商业户,实行自报公议,按评议的营业额依率计征;对小商贩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1956年,取消民主评议营业额办法,一律按帐面记载的营业额依率计征。    1957年,实行’三自”纳税。即纳税企业自己结算、自己申报每月的营业额和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自己将税款解交入库。    1958年,根据中央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财权)一包(税收任务包干 到公社)的指示精神,对国营企业实行利税合一和任务包干。    1959年,停止利税合一和任务包干的方法,逐步恢复“三自”纳税,实行查帐计征。    1961年后,县税收部门对不同性质的纳税人实行分别管理,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税款征收等制度,使征纳双方互相监督,加强了征管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 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遭到破坏。    1979年后,全县逐步恢复与健全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等征管制度。    1980年,县税务局实行任务包干、超奖欠罚的责任制。将全年的税收任务,一次分配给税务所,税务所将任务包干到组,组将任务具体包干到人。    1984年,县税务局制定了税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完善了征管措施。    1987年,县税务局制定了以所长负责的税收任务、促产增收、精神文明建设为内容的“三大目标”管理制度。同时分解为税收任务、征管质量、纳税辅导检查、征管基础目标和减免税管理等5项具体目标。各税务所根据税收任务,实行分组、分人,按行业、按系统包片征收,促进了征管措施多样化。    1988年,全县税务系统开展“双廉”活动,争创“双廉”单位,争做廉洁干部。实行税法分开、税负公开、专管员和征管片公开、处罚公开、专管员纪律公开,并在全县设立37个监督台(意见箱),向全 县纳税户发出2000多封公开信,使税务工作出现了新局面。

第三节  工商税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国营工商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兴起,工商税收范围逐步扩大,税源不断增多,税收日益增长。统一 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阶段(1950~1952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83.9 万元,平均每年收入27.97万元。税制修正阶段(1953~1958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781.5万元,平均每年收入130.25万元。改革工商税制阶段(1959~1972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2678.9万元,平均每年收入191.36万元。试行工商税阶段(1973~1978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2428.9万元,平均每年收入404.8万元。全面税制改革阶段(1979~ 1988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9914.2万元,平均每年收入991.42万元, 是建国以来前30年工商各税收入总和的1.66倍。1988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1650.9万元,是1953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的19.5倍,是1978年全县工商各税收的2.8倍。    1949~1988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15932.4万元。其中货物税 121.3万元、工商业税168.5万元、工商所得税962.8万元、商品流通 税23.9万元、工商统一税2115万元、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84.5万元、投机商贩罚款补税23.1万元、增值税650.1万元、国营企业奖金税42 万元、产品税2351.9万元、营业税1923.3万元、工商税5554.3万元、 建筑税212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877.6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58.1万 元、屠宰税248.7万元、印花税10.4万元、利息所得税所0.5万元、牲畜交易税65.5万元、文化娱乐税1.3万元、车船使用牌照税35.9万元、 集市交易税20.3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41.4万元、房产税59.2万元、 奖金税8.7万元、个人收入调节税0.3万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0.2万元。

第四节  农业税

清朝的农业税实行“摊丁入亩”,将丁银、地赋合并征收,称地丁银;按地亩征收米豆,称漕粮。地丁和漕粮是清朝的正赋,其他各税统称杂赋。1711年(清康熙五十年),开始实行固定税额制,本地每亩征粮地征银2分4厘8毫9丝7忽3微7纤1沙9尘,征收漕粮2勺9抄5撮8栗4颗,折合10亩地征收丁银1两。    民国初年,沿用清代税制征收。每征地丁银1两,另征耗银1钱4分;漕粮1石,另征耗米1斗5升。1914年,农业税改征银圆,地丁银1两征银圆2元2角,漕粮每石折征银圆6元。1928年,地丁银1两,除征收正税2 元2角外,另加征省附加1元8角,漕粮1石折征6元不变。1934年,废除地丁、漕粮名称,统称田赋。地丁银1两折征4元,漕粮1石折征6元,分上忙下忙两季征收。    抗日战争时期,费北、费南抗日根据地,农业税实行公平负担的原则,执行累进税制,并实施陈报土地、清查黑地、核实面积、评定产量,做到粮由地出。费南县仅皇崮、常庄两地82个村庄,就查出黑地88719亩。1943年夏征起,执行鲁南行署颁布的《修正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实行26级累进税率。1949年,农业税以常年应产量折中亩(75公斤1亩),实行累进税制。1948年起,适应土改后的新情况,实行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如1949年,农业税是计税农业人口每人扣除中 亩0.7亩免征,起征点以上每亩征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 2.5公斤,附征乡村经费粮3公斤。    建国以后至1957年,农业税仍沿用有免征点的比例税制,只对起征点和税率作了一些调整。1951年,农业税计税人口每人50公斤常年产 量免负担,起征点以上税率为20%,地方附加为正税额的15%。1952年, 起征点和税率不变,但取消了地方附加。1956~1957年,农业税计税人口每人40公斤应产量免负担,税率20%,并按税额的20%征收地方自筹经费。195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全国统一执行比例税制。以乡镇为单位计算税率,本县最低的郑城区税率为8.04%,最高 的仲村区税率为14.4%,全县平均税率为11.6%,按税额的15%征收地方附加。1961~1962年,国家减轻农民负担。减少农业税征收数额,地方附加也调减为10%,并免征社员自留地的农业税,免征面积是79323亩。1979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以基本核算单位计算,人均口粮180 公斤以下、现金分配不足40元的免征农业税;虽在起征点以上,但纳税确有困难的生产队亦酌情免征。全县免征、减征农业税的共计1324 个生产队,其中一定3年免交农业税的317个生产队,共减税额45.02万元。1952~1988年,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共计389.7万公斤,占 依率计征税额24276万公斤的16%。1983年,停止实行起征点办法,恢复了对核减税额的征收。    建国后,长期坚持实物税制。以征收粮食为主,以标准粮(1957年前是细粮)市斤为计算单位,全年统算,分夏秋两季征收,由粮食部门根据先征后购的原则,征购结合进行。粮食部门与财政部门进行现金结算。1985年开始执行“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的办法。自此,农业税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全县分别采用实物抵交现金结算和征收代金两种办法征收农业税。    农业税计征的依据,是计税亩数、计税产量(即常年应产量)、税率和税额。农业税基础数字,都是1952年查田定产时核定的。农业合作化后,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提高,而农业税的计税产量没有相应地调整。因此计税产量不代表实际产量,税率也不能反映实际负担。例如1953年,全县共有计税土地1212870亩,计税产量6956.35万公斤,平均 亩产57.35公斤,相当于实际产量的80%;1985年,全县尚有计税土地972720亩,计税产量5048.5万公斤,平均每亩51.9公斤,仅相当于实际产量的20%。    农业税征收的粮食、油料价格,1949~1953年以国营粮食公司的中等牌价为准。1954年起,以粮油统购价为准,以质论价。1958年,执 行山东省标准粮价,每市斤0.1元。之后,国家多次上调粮食收购价, 标准粮价也作了调整。上调幅度略低于收购价的上调幅度。1961年标准粮市斤0.11元,1976年0.127元,1979年0.15元,1985年0.2元。    1953~1988年,共征收粮食(折合标准粮)21654.9万公斤,其中正 税19481.85万公斤,地方附加2173.05万公斤,平均每亩年负担5.75公斤; 折征金额人民币5489.11万元,其中正税4921.61万元,地方附加567.5 万元,平均每亩年负担1.45元。1987年,县内根据上级指示,开始征收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费。1987~1988年,共征收农林特产税754893元,地方附加66478元。1988年底,耕地占用计税面积1553亩,应征税额 3579708元,实征入库1764781元。    说        明 1  征粮公斤数,1953~1 957年是折细粮,1958年后是标准粮    21986~1988年折征现金含农林特产税收入    3每亩负担,是指农业税计税亩负担

第五节  契    税

清末,买卖契税率为9%,典当契税率为6%;民国期间税率变动频繁, 买卖契税税率最高达15%,典当税率达10%。    建国后,为确保农民土地所有权,县人民政府向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1952年开始征收土地证照费,征收的标准是:场、园、宅基地每亩征收小麦2.5公斤,旱地每亩征收小麦1.25公斤,有收益的非耕地和收益不足15公斤的劣级地每亩征收小麦0.75公斤。    为了保证公民土地房产所有权的合法转移,根据政务院1950年发 布的《契税暂行条件》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契税征收实施细则》,从1953年起征收契税。契税税率是:买卖契税,由买方按买价的6% 缴纳;典当契税,由承典人按典价的3%缴纳;赠予契税,由受赠人按现价的6%缴纳;交换税,双方价值相等者,免纳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6%纳税;分析契、继承契不纳税。1956年后,农村实现合作化,土地归集体所有,契税随之终止。    1953~1955年,全县共办理买卖契税单10623张,典当契税单1583张,赠予契113张,交换契1407张,分析契7211张,继承契136张,总共征收契税金额(含契纸工本费每张1角)676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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