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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编 经济管理
   时间:2003-10-30    点击:

第一章计划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制

建国前,平邑县经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体生产,靠价值规律、供求关系调节经济运行。建国后,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逐步向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国民经济遂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

1956年,成立县计划委员会,行使计划管理国民经济的职能。在全国计划指导下,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地计划,编制下达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发展预测。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计划管理采用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形式,对国营经济和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直接计划管理,对集体和个体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实行间接计划,运用经济杠杆,采取经济措施,进行计划管理。

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后,单一的指令性计划逐步取代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制度。这种计划体制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限制了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形势。1978年后,逐步实行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

随着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指令性计划逐步缩小,到1988年,除重要工业品生产、重要农副产品收购、固定资产投资、统配物资分配、人口出生等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其它经济领域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或市场调节。

第二节计划编制与执行

长期规划

1958年1月,编制1958~1967年农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指标有:粮食总产29750万公斤,花生总产4600万公斤,棉花总产160万公斤,生猪存养量40万头。由于左倾思想影响,严重违背客观实际,到1967年,上述指标分别完成计划的47.3%、33.9%、35%、36.5%。

1963年,编制1963~1972年农业生产十年规划。主要指标有:农业总产值11000万元,粮食总产19900万公斤,花生总产2800万公斤。到1972年上述指标分别完成计划的58.8%、64%、42%。

1976年,编制1976~1985年工农业发展规划要点。主要指标有:工农业总产值49000万元,粮食总产45000万公斤,花生总产4900万公斤,生猪存养量80万头。由于1978年后,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农业生产发展较快。到1985年,上述指标分别完成计划的69.5%、64.1%、65.6%、46%。编制农业机械发展规划,计划到1985年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233000马力,到期末只完成53.9%。编制1976~1985年十年人口发展规划,到1985年,人口达到829319人,占计划的99.9%。

1982年,根据中共十二大提出的“在本世纪末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指导方针和山东省“关于加快山区生产建设的决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平邑县1983~2000年山区建设规划意见。计划到2000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92700万元,比1982年增加2.65倍,平均年增长7.5%;粮食总产达到45750万公斤,平均年增长3%。

中期计划

“一五”时期,由于未设立相应机构,因此,平邑县没有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

1957年11月,编制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提出全县粮食亩产“一年跨纲要(500斤),三年过长江(800斤),五年实现千斤县”。并大力发展工业,使工农业的比重由1957年的4.9:95.1转变为12.5:87.5。由于计划大、指标高,1958年开始执行就受到“大跃进”的冲击,加之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影响了计划的实现。到1962年工农业总产值完成计划的41.4%。其中:工业总产值完成计划的21.2%,农业总产值完成计划的44.3%,比1957年下降了4.7%。

1964年11月,编制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继续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重点解决吃穿用问题。在三年调整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业,增加粮食生产。但开始执行的1966年因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冲击,整个计划被打乱。到1970年,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值分别完成计划的67%、76.9%、71.1%。

1970年2月,编制第四个五年计划(1971~1975)。奋斗目标是“农业超纲要,粮食过长江,工业大跃进,产值翻四番”。即粮食总产31392.5万公斤,平均每年递增19.7%;亩产402公斤,平均每年递增20%;工业产值320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36.7%。1971年开始执行“四五”计划时,继续强调阶级斗争,加强战备,1973年开始进行“批林批孔”。1974年,发现指标过高,结合“五五”计划,将计划指标作了调整。工农业总产值15200万元,比第一次减少35%,工业总产值不动,农业总产值12000万元。到1975年,上述指标分别完成计划的84.2%、64.5%、84.5%。

1975年1月,编制第五个五年计划(1976~1980)。主要指标是:工农业总产值2800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6.9%。其中工业总产值翻三番,达到1000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37.1%;农业总产值1800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1%。计划执行期间,对国民经济实行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在经济工作指导思想上,由单纯注重产值、速度,转变到注重经济效益。1978年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到1980年,上述指标分别完成计划的65.9%、48.2%、75.8%。

1977年12月,编制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计划规定:“六五”时期继续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在提高效益的前提下,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9%。“六五”期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实际平均每年增长13%。其中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1.8%,农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经济效益有了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

1984年11月,编制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计划规定: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保持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在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改善人民生活。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1986年至1988年的3年内,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0.8%,国民社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9.3%。

短期计划

1956年12月,编制平邑县1957年农业生产计划。计划粮食总产量12375万公斤,花生总产量2460万公斤。实际分别完成计划的72.5%、56%。

自1956年起,开始逐年下达年度计划。同时增加了半年计划和季度计划,除劳动工资和主要工业品外,半年计划和季度计划一般由主管部门编制,报县计委审批后下达执行。到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包括工业、农业、运输、主要商品收购调拨、出口商品收购、基本建设、物资分配、文教卫生、科学技术、人口发展、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多方面的指标。

第二章统计管理

第一节统计调查

建国初期,统计调查的内容比较单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日趋广泛,到1988年,统计机构直接调查的项目:工业主要有总产值、净产值、主要产品产量等;农业主要有总产值、净产值、播种面积和产量、收益分配等;农村住户经济调查涉及780户3430人,主要有农村住户经济总收入、总支出、主要食物消费量、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等;商业主要有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量等;固定资产方面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情况等;物资方面主要有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物资消费与库存;劳动工资方面主要有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和工资、城乡劳动资源与分配情况、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等;农副产品抽样调查主要有春秋两季的农作物产量预查、实产调查;综合平衡方面主要有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积累、消费等;其他方面还有财政、金融、保险、交通、邮电、气象、计划生育、文教卫生等。

1953年7月1日零时,进行全县第一次人口普查,有家庭人口、人口构成等9个指标。

是年,进行了核田定产登记调查。

1954年,对全县个体手工业进行了全面调查,有手工业户数、收入、净收入等项目。

是年,对三区锅泉村20户农民进行了家计调查,有人均总收入、人均口粮等项目。

是年,除对全县个体商户进行了一般调查外,重点调查了一区、三区、七区、九区、十区、十三区,主要有总户数、资本金额、年销售额、年利润额等项目。

1957年,对白庄、南申家庄、古路沟3个点进行了调查,主要项目是农户的收支情况。

是年,对水灾灾情较重的龙王河村、下河村进行了重点调查,主要有房屋倒塌、土地流失、作物淹没和财产损失情况。

是年,采用典型调查方法,预计小麦、花生的耕种面积,单产、总产,准确率在96%以上。

是年,对东子宿、苏家庄、西张庄24户农民进行调查,有全年人均总收入、总支出等项目。

是年,采用点面结合的方法,以原农调点的白庄、南申庄、古路沟为基点,在全县选择了30个合作社为面,进行调查,有人均收入、人均口粮等项目。

1964年,对西张庄、东子宿、苏家庄3个村34户农民进行了家计调查,有总收入、人均收入等项目。

是年7月1日零时,进行了全县第二次人口普查,有12项指标。

1982年7月1日零时,进行了全县第三次人口普查,有年龄、职业、文化、婚姻、民族、生育等19项指标。

是年,在保太、丰阳、郑城3个公社的9个生产队建立90户农村经济调查点,调查的项目有人均总收入、人均总支出、生活费支出、生产性支出等。

1983年,对48户农民进行了经济收支抽样调查,有人均总收入、人均纯收入、人均总支出等项目。

1984年7月,成立了平邑县农村抽样调查队。是年11月,在全县24个行政村10个住户点100个农户进行了住户调查。主要项目有住户基本情况、农作物种植和动物饲养情况、粮食收支情况、现金收支情况、总收入和纯收入情况、总支出和住户自身消费以及年末拥有耐用物品的数量等。

1985年,进行全县第二次工业普查,内容是全部工业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等6个方面的300多个数据。

1985年,对24个生产队进行了农产量调查,有各种农作物种植面积、单产、总产等项目。

1988年,进行了全县首次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第二节统计服务

统计工作是在进行广泛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第一手有价值的数据、资料、信息,综合反映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各行各业服务。

为上级和各业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建国后,统计部门通过开展统计调查、编制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资料等,及时反映了社会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变化状况,从多方面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调整各方面关系,指导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其中:1964年,县统计科《关于开展统计工作评比竞赛意见》在被县人委转发的同时,被省统计局在《统计通讯》上转载;1981年,《平邑县上半年社会零售商品总额完成情况分析报告》,被省统计局以(1981)鲁经财字57号文件转发,供全省各县统计局参考。

向社会提供资料服务。在广泛统计调查的基础上,整理编印了一些综合性统计资料和专题资料。比较重要的有《1949~1963年平邑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49~1972年平邑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49~1975年平邑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49~1978年平邑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79~1983年平邑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63~1970年平邑县农业统计历史资料》、《平邑县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汇编》等。并从1961年起,整理编制平邑县年度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为了广泛地向社会提供服务,加强了信息预测和专题调查,并整理加工形成统计信息、专题报告、统计论文等。内容涉及市场物价、国民经济指标、工农业生产、家庭需求、消费状况、社会购买力、基本建设投资、人口变化等。其中《浅谈统计工作》、《关于农业统计改革的初步设想》被省统计局采用和转发。

《平邑县粮食议购议销统计分析》、《新形势下如何搞好粮食作物产量预测和实收统计》、《平邑县粮食平衡统计分析》、《概述一九八二年商业经营情况》、《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果品生产流通中的统计工作》、《浅谈商业统计分析和市场预测》、《要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办事》被地区统计局采用和转发。并大部分被县委、县府转发引用。

第三节统计监督

建国初期,由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制度还不健全,统计监督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1958~1961年全县国民经济“大跃进”时期,在左倾路线指导下,浮夸风盛行,这个时期的统计数字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来源于统计人员的实际统计,而是由个别领导或某个会议决定,统计监督无法进行。

1962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规定要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反对弄虚作假,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统计监督职能,各级领导人不得随意修改统计数字。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平邑县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并开始按《条例》规定进行统计质量检查。统计工作基本克服了“大跃进”时期的失真现象。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全县统计人员被调走三分之二以上,统计制度被破坏,统计监督无法发挥作用。

1978年起,对统计数字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查,以纠正统计过程中的虚报、瞒报、伪报统计资料的问题,保证统计数字的严肃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坚持对工业、农业、商业及农经调查的原始记录、台帐和报表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数字不实的单位,令其检查,并纠正统计数字,统计监督的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1984年,实施《统计法》,标志着统计监督进入依法办事的轨道,统计管理体制趋向健全。《统计法》颁布后,县政府为了宣传贯彻《统计法》,专门召开了会议,并将《统计法》铅印2000册,下发各区、乡、村及县直各单位,并用有线广播向全县宣传。1985年后,每年都对《统计法》的贯彻情况进行检查,近年来统计数字的质量和精确度逐步提高。

第三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集市贸易管理

民国时期,县境内的集市贸易由当地有钱有势的商人充当“行头”管理,他们欺行霸市,横征暴敛,致使集市贸易萧条。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民主政府设立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集市税收和市场管理工作。

建国初,市场管理的主要对象是资本主义工商业。为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政府扶持他们克服困难,恢复和发展生产。同时,把主要商品价格置于政府监督控制下,禁止场外交易,买空卖空,抬价压价。1950年,县工商科采取“集中贸易、统一议价、限量采购、明码交易”等措施,减少中间剥削,打击投机倒把,保护正当的市场交易,稳定了市场秩序。

从1953年起,国家先后对粮食、油料、棉花等物资实行统购和计划收购,市场管理的重点是维护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在市场上,禁止粮、棉、油等统购物资自由买卖和贩运,允许农民自产自销的产品进入集市交易。县政府为活跃农村经济,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分别在平邑、仲村、地方、保太、柏林、卞桥、白彦、昌里等组织了物资交流会。1955年,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营商业,改进农村购销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统筹兼顾政策,对农民经商适当放宽,自产自销予以保护。

1956年,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市场管理工作以维护统一市场、管理集市贸易、活跃物资交流、维护合法经营、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为主要任务。1958年,经济工作在左倾错误影响指导下,限制农民家庭副业生产,国营、集体商业包揽代替了集市贸易,集市贸易渠道被堵塞,致使商品匮乏,市场冷落,供应紧张,价格上涨。

196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恢复了集市贸易,对市场管理上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到1962年,全县集市先后恢复,市场活跃,商品价格回落。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严加限制,部分集市被关闭。对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只准就地交易,不准长途贩运。同时提倡赶早集、限制全天集,全县集日减少到10多个,集市贸易额大幅度下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了经济工作中左倾错误,集市贸易成为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的重要形式,市场管理逐步走向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并把管理寓服务之中,如提供政策咨询,开展信息服务,发展横向交流。工商行政部门还在县城建立了大型综合批发商场,并从各方面提供服务,活跃了集市贸易市场。同时,禁止迷信品、金银、文物、淫秽书刊和录音录像带、腐烂变质食品上市,对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缺尺少秤等不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第二节企业登记管理

1951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对全县的工商业户进行了全面地摸底登记。

1954年,为了掌握全县工商企业的基本情况,利用、限制、改造私营工商业,结合换发营业执照,对个体手工业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清全县共有手工业2144户。同时重点调查了城关、铜石等6个区的个体商户,计有1290户。

1963年,县人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对国营、公私合营、个体工商业进行全面整顿和登记,调整了网点布局,划分了行业及经营范围,取缔了无证经营,核发了营业执照。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国家“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于1981年对全县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进行登记,换发营业执照5248份,其中:国营集体企业1088户,个体工商业4160户。

1983年,对全县各类工商业进行了验照工作,查处无证经营和违证违法企业24户。全县有国营、集体企业384户,分支机构1110户,由全民改为集体性质的159户;个体工商业5566户,其中手工业277户,商业2988户,饮食业847户,服务业1184户,修理业270户。同时对全县特种企业、特种技术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为80名特行、特技人员颁发了营业执照,吊销了41名不具备条件的特行、特技人员的营业执照。

1984年,对全县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换发了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1985年,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展了清理、整顿“公司”、“中心”工作。对81户公司进行整顿,有12户不符合条件的进行了变更登记。

198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清理了10户党政干部经商办的企业。

1988年,在全县广泛开展了工商企业法规咨询服务活动,建立了工商企业档案和个体工商业经济户口。并于6月份为全县国营、集体企业换发了营业执照。全县共有工商企业2100户。其中国营企业351户,集体企业1749户;工业企业280户,商业企业1049户;从业人员34760人,注册资金18494万元。

第三节经济合同管理

建国前,除巨额交易、房地产转让转移时签订书面契约外,一些简单的货物、财产交易,群众多采用口头约定形式,不签订书面契约。民间出现的违约纠纷,一般由中人、保人调停,实难调解的诉至官府公断。

建国后,国家开始推行经济合同制度。1950年,政务院经济委员会颁发《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定合同契约暂行办法》,使经济合同管理有了依据。是年,平邑县在国营工商业、供销合作社、私营商业之间对不能及时结清的业务行为实行了合同管理制度。分借贷、货物买卖、以货易货、委托收售、加工、运输、贷放款等种类。

1956年后,随着国家计划经济的不断壮大,经济合同制度逐渐完善,开始试行履约合同。全县各工商业单位和农村较普遍签定了各种农副产品和原材料收购合同。“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管理机构被撤销,人员下放,管理中断。

1979年,国家颁发了《关于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试行规定》,全县恢复了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981年,县工商管理局开展了经济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是年,签定冻猪肉包储保管合同和果品购销合同161份,签证金额0.923万元,履约率为94.4%。

1982年,《经济合同法》实施后,县工商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对工商、商商之间各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共签订经济合同240份,其中农商合同138份,信贷合同2份,总签订金额120万元,履约率为99%。是年6月,为企业培训合同管理人员47名。

1984年1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始承办全县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全年共签订各类经济合同505份,金额995.76万元。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0起,调解结案7起。1985年,县政府成立了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工商管理局为全县培训了155名合同管理人员。

1986年,县工商管理局为55家企业建立了合同管理机构,为75家企业建立了合同管理制度,并开始推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制度。

1988年,在平邑、仲村、铜石、魏庄等乡镇派出仲裁庭。全年全县共清理经济合同纠纷588起,争议金额695万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2起,结案29起,全年共签订经济合同511份,履约率为98%,为企业挽回损失160多万元。12月,全县评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42家。

第四节商标管理

1953年开始由县工商科负责对商标实行注册管理。基本原则是:产品注册与否不加限制,听其自便。在此期间,全县工业企业尚没有使用商标的产品。

1955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全县国营、集体企业的产品一律办理商标注册,私营企业的产品督促其尽量办理商标注册。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1979年,国家恢复了商标注册工作。1980年,县工商部门为县酒厂生产的“天宝山牌”白酒、“天宝山牌”山楂罐头、县晶体管厂生产的“平邑牌”晶体管三种产品办理商标注册。

1983年3月,国家颁布《商标法》,县工商部门为仲村酒厂、县食品厂核转商标3件,为县栲胶厂参加全省优质名牌产品评比,进行了调查考核。配合省、地工商部门确定了商标印制定点厂的工作。

1984年,对假商标和假冒商标进行了查处。对保太区西埠阴村孙祥峰等5人私自印制济南裕兴化工厂注册商标倒卖劣质磷肥的投机违法行为,作了罚没处理。1985年6月,对县食品厂未经注册擅自印刷6万元酒类、罐头商标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维护了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

1987年,为企业办理商标核转手续27份,注册商标17件,并查处假冒商标93份。到1988年,全县注册商标达到45件。

第五节广告管理

1978年后,全县经济迅速发展,工商企业多用广告宣传商品,由于缺乏统一管理的章法和措施,广告内容纷杂,经营方式混乱。为此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广告的管理。

1983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精神,对全县广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一登记,为县广播事业局颁发了广告经营许可证。

1985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利益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提高了广告宣传质量,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1988年,在县城岚兖公路等主要交通路段设置4个广告张贴栏,乡镇设广告栏、信息栏26块,工商部门对广告内容、形式、审查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对非法广告进行了清理、取缔。

第四章物价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制

民国时期,境内无物价专管机构,市场物价主要受供需影响,商品交易普遍沿袭“口头要价,讨价还价”的方式。在商界,多由坐商印发票据操纵市场,价格波动较大。

建国初,物价工作由县政府工商科代管。1964年,成立县物价委员会,负责全县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冻结物价,物价委员会撤销,物价工作由各业务系统自行管理。1978年,县计划委员会设物价科,专人负责物价工作。1980年7月,县计划委员会物价科改为县物价管理局,成为管理全县物价工作的专门机构。后随着物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县物价管理局改为县物价局。

建国以来,物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价格管理分工,自上而下分级管理。商品按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程度分别由中央、省、地、县分级分类管理。一类商品,如粮、棉、油、煤等,由国家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安排统一的购销政策和价格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二类商品,如猪、羊、禽、蛋等由国家实行派购派销,执行国家的购销价格。三类商品,一般由地方管理,调整季节差价或质量差价,由县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决定。

1979年,开始进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他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管理模式。为搞活经济,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对大多数商品价格逐步放开。在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体制下,对商品价格实行“归口管理”,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各工商企业。同时,原来单一的计划价格形式改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随着国家物价管理体制的改革,物价管理制度也日趋完善。先后建立了价格申报制度、价格调整制度、案件检查与审理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外采商品价格管理制度、放开商品提价申报制度、物价保密制度及奖惩制度等。

第二节物价演变

抗日战争前期,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购买力低,币值没有大的变化,工农产品价格虽有波动,但变化较小。1938年11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平邑,由于战争摧残,工农业遭到很大破坏,经济濒于崩溃,物价飞涨。1937~1944年,小麦由0.08元(法币)/公斤涨至15.96元(法币)/公斤,上涨199.5倍;大豆由0.08元(法币)/公斤,涨至17.16元(法币)/公斤,上涨214.5倍;食盐由0.14元(法币)/公斤,涨至516.76元(法币)/公斤,上涨3691.1倍;煤油0.32元(法币)/公斤,涨至1188.60元(法币)/公斤,上涨3711.3倍。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市场物价回落,工农业产品价格普遍下降。1947年1月,国民党军队进攻山东解放区,由于局势动荡,物价失控,商品价格飞涨,平邑市场小麦涨至1700元(北海币)/公斤,花生油3600元(北海币)/公斤。下半年,由于人民解放军在战场上取得胜利,市场物价开始回落。到1948年8月,市场物价日趋稳定。小麦1000元(北海币)/公斤,花生油2800(北海币)/公斤。

建国后,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抑市场物价,稳定人民生活。1952年,国家对工业品采取基本稳定的政策,有计划地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合理调整了农产品之间的比价。1953年,取消粮油、棉花、大麻等农副产品的季节差价;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并定量供应;调整了部分日用小百货和食糖、纸张、煤油等商品的价格。1954年,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商品统一了价格,统一提高了食用油、卷烟、食用糖价格。1956~1957年,工业品价格基本不动,对部分农产品收购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整。并缩小了部分农副产品的购销差价。如生猪收购价格提高15.26%,猪肉零售价格只提高7.82%。1959~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市场物资奇缺,农产品和消费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为了稳定市场,控制物价,回笼货币,1961年4月,提高粮食、油脂收购价格,提高幅度20%。并对定量供应以外的糕点、糖果、卷烟、针织品、自行车、钟表等商品高价销售。“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冻结物价。1971年,提高油脂、油料收购价格,降低了石油、化肥价格。1979年,大幅度提高了粮、棉、油、猪、牛、羊、禽蛋、水产品、蔬菜的收购价,粮食和油脂油料平均提价25.9%和276%。同年11月,提高了猪牛羊肉、鲜蛋、家禽、水产品等8类副食品及相应制品的销售价格,猪、牛、羊肉平均提价33%,鲜蛋提价37%,水产品提价40%。1980年,全县提高了毛竹的销售价格,并相应提高了部分电影票价、汽车运价、旅馆业等经营性收费的标准。1981年,提高了烟酒销售价格,降低了涤棉布、尼龙袜、胶鞋、民用电表、电扇、电视机、录音机、电冰箱的销售价格,并对烤烟、苹果、农药、中小农具的产销价格进行了调整。1983年,调整了化纤布、棉纺织品的销售价格,化纤布降价20%左右,棉纺织品提价20%左右。1984年,调整了医疗收费标准,重新修订车辆修理费和电影票价标准。1984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一步放宽了物价政策和物价管理权限,许多商品物价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第三节物价改革

建国后,计划经济制约下的价格管理体制,形成了单一的指令性价格体系。价格管理过于集中,统得过死,许多商品既不反映商品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剪刀差”偏大,影响了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渠道的畅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从1979年起深入进行了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

自1979年起,先后提高了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同时调整部分工业消费品的零售价格。从1982年起,逐步放开了三类小商品价格,在国家政策宏观调控下,实行市场调节,企业自行定价。至1985年,已放开965种三类小商品价格。

1985年4月,理顺了粮油购销价格,取消了粮油统购,实行合同定购。5月,放开生猪购销价格,实行指导性的购销价格。并对鲜蛋、牛羊肉、蔬菜、果品、海水鱼等农副产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议购议销。放开了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允许企业按照略低于市价的原则自行销售。

1986年,以改革物价管理体制和调整部分商品价格为重点,逐级下放了管理权限。放开了黑白电视机、洗衣机、收录机、电冰箱、自行车等商品价格。对水泥销价及水电费、肥皂、普通灯泡、铝锅、保温瓶、奶制品价格进行了理顺和调整。

1987年,改革部分商品的价格管理办法,调整了部分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对放开的部分紧俏消费品价格实行了提价申报制度。9月,将过去单一国家牌价改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实行了三色标价签制度。

1988年,价格改革经历了先改后控的过程,对农产品价格按照微调的方针进行个别调整。放开了13种名烟名酒价格,调整了粮食白酒、啤酒和部分卷烟价格。调整了农药、农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扩大棉纺织品价格的浮动幅度。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了浮动价格和牌誉差价。同时,针对市场出现的价格混乱现象,进行了治理整顿,实行了最高限价,加强了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建立了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严肃了物价纪律,控制了物价上涨势头。并建立了以物价、工会、工商、计量等部门及职工参加的物价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节物价监督

建国以来,为了正确地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县物价管理部门在调整、核定价格的同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物价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价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50年代初,开始实行审价制度。凡是国家下达的商品牌价(包括批发和零售),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各系统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自审、自查,或由管理部门重点抽查。

60年代初,商品价格出现混乱,县政府及时组织开展了审价工作,成立了审价领导小组,并对发现的价格错调、漏调、提级提价等问题进行了查处,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1979年后,由于价格改革没有协调配套,有些部门、部分企业发生价格短期行为,乱涨价、变相涨价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市场物价紊乱。针对这种情况,1980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县政府按照《通知》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90多家工商企业的物价工作进行了整顿和检查,对投机倒把、哄抬物价、少尺短秤、高价批发者进行了处罚,计罚款978.68元,没收棉布尺16根,木杆称20杆。1984年6月,县物价检查所成立,进一步加强了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1985年以来,开始了一年一度的物价大检查。从1982年到1988年,全县物价部门共查出违价案件195起,没收非法所得239.51万元,罚款14.20万元,上缴财政253.71万元。

从1985年开始,县政府在全县工商企业中组织开展了评选“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的活动。同年底,烟酒公司二店在全区第一个被授予“双信”单位。到1988年底,全县已有49个单位分别被地区行署和县政府授予“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

第五节交换比价

建国前,由于境内交通不便,运输困难,产品交换受到一定影响,致使工农业产品比价悬殊。1938年日军侵占平邑后,物价飞涨,工农业产品之间的比价扩大。

建国后,国家多次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并适当降低了工业品的价格,逐步缩小了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逐步缩小。

第五章标准计量管理

第一节度量衡演变

度量衡制度

旧时,县境内采用的容量单位有石、斗、升、合、勺;重量单位有斤、两、钱、厘、毫;长度单位有丈、尺、寸、分、厘、毫、丝;丈量土地以顷、亩、分、厘、毫为单位。民国时期,规定公制市制并用,度量衡制度十分混乱。

建国后,国务院于1959年6月25日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是年,本县改革了秤制(16两改10两),销售酱油、醋、煤油等液体商品计量容器实行斤、两制。

1978年5月,全县中药计量进行改革,一律实行克、毫克,废除两、钱、分。

1985年6月,县政府规定统一采用公制计量单位,如市斤改公斤,市尺改为米制等,禁止制造、修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度量衡器演变

县境内长期以来,度量衡器均沿用尺、秤、斗、端(量提)4种。尺分两种,一种白布尺(0.56米),为市场通用;二是折尺,为农村木匠用尺。秤以制杆秤为主,有合子秤(2斤为1斤)、截半秤(1斤半为1斤)、暗头秤(5斤为10市斤)、等子秤、银秤、盘子秤等,都是非定量铊,计制既不统一,也不准确。斗是场间粮食计量单位,10合为1升,10升为1斗,10斗为1石。大斗30斤,小斗20斤。端是酒、醋、酱油销售的量具,有1斤、半斤、1两等,随地而异,量值不一。

建国后,政府对计量工作逐步实行改革,并逐步推行了国际计量标准。县内商业计量多用台秤、案秤、地秤、木杆秤、电子秤、吊提秤等。工业计量开始应用精密标准计量器具,长度计量器具有1米测长机、立式光学计、水准仪、经纬仪、分检精定仪等;力学计量器具有二等标准砝码、万分之一电光分析天平、万能材料试验机、硬度计、三等活塞压力计等;温度计量器具有检定配热电偶用测温仪表装置、热电偶等;电磁计量器具有三表检定仪、三表检定装置、各种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等;无线电计量器具有微伏表、毫伏表、晶体正反向参数测定仪、曲线图示仪等;化学计量器具有分光光度计、酸度计、气象色谱仪等。

第二节计量管理

商业计量管理

民国时期,县境内商业度量衡由商会管理。1950~1974年,由县手工业管理局、物价委员会、科委兼管,集市的计量由各区(社)市场交易所管理。1975年,县标准计量所成立后,计量管理工作开始走向正规化,每年坚持对市场度量衡进行数次检查。商业局、粮食局、物资局、供销合作社都设立组织或专人负责计量工作,各专业公司、粮管所、基层供销合作社都配备了兼职计量管理员,加强了商业计量的管理工作。1980年,县标准计量所对从事生产、修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登记考核。1983年3月,县政府发布《关于限期推行定量铊和实行衡器登记的通知》,规定新的木杆秤,一律实行定量铊。自1984年1月起,非定量铊一律停止使用。

工业计量管理

1975年,县标准计量所设立酒度计,对酿酒行业进行酒度试测。是年,设立标准血计、精度0.35级标准压力计、二级标准负荷压力计、四等二级量块标准以及百分表测定器、千分表示值检定器、水平检定仪、光洁度标准块检定器,对全县工业用压力表、百分表、千分表和各种长度量器进行测试校对。同时设置四等标准砝码,用以检定各级精密天平及衡器挂铊。

1980年5月,将10件万能量具、2500件其它工业量具、100块氧气压力表、306块其它压力表、66块热工仪表、60架万分之一电光分析天平、200架架盘天平,逐一进行检定登记,建档立卡。

1985年后,县拖配厂、食品厂、水泥一厂、水泥二厂、酒厂、栲胶厂、家具厂、晶体管厂、衡器厂、造纸厂、饲料厂、化肥厂、大理石厂、植物油厂、白彦水泥厂、仲村水泥厂、仲村饲料厂等相继建立计量室(组),负责本厂的游标卡尺、内径量表、百分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工作,有10多家企业也设立了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到1988年,全县工业企业已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57名。其中工程师2名,助理工程师2名,技术员35名。

1985~1988年,县标准计量所对全县工业企业的计量工作进行整顿验收,1个企业被定为标准计量管理二级企业,10个企业被定为三级企业,6个企业被定为合格企业。

第三节标准化

农业标准化

建国初,本县农产品收购部门执行粮食、棉花、油料等部标,县良种场按标准培育小麦和玉米良种。1975年标准计量所成立后,先后举办农业标准化学习班4期,培训农业技术人员120多人次,并会同有关部门按标准科学施肥、良种引进和推广工作。

工业标准化

1959年,本县工业系统,始用“机械制图”等工业基础标准。1979年,县标准计量局开始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普查,收集有关技术资料,并配备了标准化管理工作人员。随之,在全县开展了工业产品标准化管理工作。到1988年,全县有碳酸氢氨、水泥、凸版纸、铁砂、栲胶、晶体管、饲料、砖瓦、食醋、酱油、面粉、糠醛、衡器、棉布、塑料等46种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花岗石、钳工锤、罐头、皮鞋、石膏、机械零部件、针织内衣等29种产品执行部颁标准;家具、工艺美术、糕点等30种产品执行省企业标准;25种产品执行地区企业标准;45种产品执行企业内控标准。1980年后,对机械、五金交电、水泥、食品等加工行业开展产品质量检查,企业优质产品推荐、评选、复查及标准化技术咨询。至1988年,全县已有3种产品被评为省优质产品,9种被评为地区优良产品。

第六章审计管理

第一节国家审计

1984年6月,县审计局成立后,认真贯彻“边组建、边工作”、“抓重点、打基础”的审计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审计与改革、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相继开展了企业财务收支审计、自筹基建资金审计、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建设决算审计、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并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到1988年底,共审计了135个单位,查出截留国家收入,乱挤乱摊成本、偷税漏税、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骗取财政拨款和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金额2435万元。其中应上交财政296万元,已收缴277万元。

1985年10月,对粮食行业进行了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审计,查出19个粮食经营单位违纪金额达350.5万元。其中:违反粮油政策,不经批准搞议购转超购,虚报超购粮油247万公斤,套取国家加价和差价款169.3万元;截留利润、乱挤成本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漏交税款、乱发钱物等违纪金额181.2万元。对其应上交财政的收入和骗取的财政补贴款119万元全部收缴入库。1986年10月,对县第二水泥厂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查出该厂违纪金额达184万元。其中,虚报利润173.1万元,明确了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厂长刘华清虚报产值产量和利润、骗取荣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审计的其它单位中,有2人因贪污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个单位及1人受到经济处罚,罚款19120元。

第二节内部审计

1986年,全县有2个单位开始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到1988年底,县联社、粮食局、商业局等9个单位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审计人员13名,开展了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企业经营管理审计、承包经营兑现审计。3年来,共审计121个单位,纠正违纪金额314万元,增加企业经济效益66万元。

第三节社会审计

1988年6月,成立县审计事务所,并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独立开展经济业务查证、鉴证、咨询服务和审计、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半年的时间,受理查证事项263项。其中验证260项,鉴证3项,查证金额22765万元。提供咨询服务42项。为委托单位增收节支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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