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 安 第一节 镇压反革命 锄奸反特 1946年,根据中共鲁南区党委锄奸委员会决定,成立了由5人组成的平邑县剿匪治安委员会。各区由区长、公安特派员、区中队长、武装部长组成治安小组。 6月,平邑县公安局和蒙山县公安局联合在大周村抓获了国民党陆军第一集团军独立师师长马凤刚及其一大队长李士奎,粉碎了他们与人民为敌的阴谋。接着,成立了平邑县反特防奸指挥部,发动群众,组织清剿。在平邑、蒙山一带剿出马凤刚残部78名,缴获一批武器弹药。有300余人向人民政府悔过,4200余名受骗者取保。当年秋,平邑县公安局在四海山抓获一个受敌指使、刺探八路军政治情报的投降变节分子,经县委批准将其枪决。同时破获了以王全才、牛克茂为首的60多名成员的特务组织。11月12日,在庞庄集召开5000多人的公判大会,判处牛克茂、王会均、王属君等5人死刑,判处杜朝海、李永胜有期徒刑5年。11月11日,组织民兵500多人,清剿四海山,抓获了泗、费、蒙地下军师长牛怀义等9人。12月,蒙山县公安局将抓获在押的马凤刚在上冶集上枪决。 1947年8月,平邑、蒙山大部地区解放。清剿除奸,保卫胜利果实,是当务之急。不久,查明国民党潜伏特务吴宗友、孟现祥、吴宗周破坏三区东公利村土改,将其3犯逮捕处决后,该村土改工作迅速打开局面。为控制敌情,进一步搞好锄奸工作,公安局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县、区锄奸委员会,村治安小组,负责登记处理和管教不法分子。 1948年1月1日,平邑县公安局政卫队,配合县大队,击退盘据于仲村的还乡团4次进犯,共毙、伤、俘敌105人。 1949年春,对国民党的党、团、特人员,外逃回归的地富分子、还乡团人员,被遣散的国民党军人等,进行登记造册,根据党的政策,分别作了处理。5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剿匪斗争。历时半年,四次清剿,抓捕了丁家庄伪保长祝凤刚和通匪分子祝万杰(村长)等4人;在六区哑吧沟清出嫌疑分子21名;在四区清出逃亡人员5名,逮捕了匪特徐学先,缴获手枪1支,子弹13发。 镇压反革命 建国初,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1952年2月,公安机关在集日召开公审大会,先后将罪大恶极的华纪昌、王爱贤、姚士爱等分别押赴平邑镇、保太、地方处决。同年6~7月,全县审结案犯134名,召开公审大会13次,对反革命杀人犯判处死刑,其余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和释放。清理积案,共搜集和查对材料279份,逮捕犯罪分子105名。 取缔反动道会门 新中国成立前前,境内会道门主要有中央道、圣贤道、无极道、红旗会、九宫道、万善救国会、黄沙会、一贯道。 境内中央道、圣贤道发起于1917年,红旗会发起于1920年,九宫道、一心天道龙华圣教会发起于1921年。1931~1938年为各种会道门的兴旺时期。共有道首、道众7000余人。 1949年3月,县公安机关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通令会道门组织停止活动。同时,对其首要分子进行登记,有重点地取缔了活动猖獗、破坏性大的反动会道门组织。 1952年1月中旬,在七、十一、十二区,共集训办道人员14期,343人。规定:凡是会道门的佛坛坛口等,一律查封,一般办道人员要向政府登记,交出道产、道具。是年底,全县退道人员6131人。 1955年8月,县公安机关破获了以冯连中、类维汉为首的中央道组织,依法逮捕其道首31人。 1960年3月,地方公社东朱尹圣贤道,恢复道务活动,造谣惑众,进行破坏。同年11月,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先后逮捕中、小道首8人,管制10人,余者从宽处理。 第二节 打击刑事犯罪 1946年4月,结合锄奸反特,开展侦破杀人、放火、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1947年3月~1948年2月,国民党军队进攻山东解放区。县公安机关与主力部队密切配合,在前方消灭来犯之敌,在后方锄奸防特,侦破案件。1949年3月~11月,全县共发生凶杀案件5起,侦破4起,抓获犯罪分子9人。 1950~1952年,结合剿匪反特、镇压反革命、取缔反动会道门和平息“水鬼”、“毛人”谣言的斗争,打击了一批杀人、投毒、抢劫等刑事犯罪分子。 1953~1954年,加强同刑事犯罪的斗争,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34起,逮捕犯罪分子401人。 1955年9~11月,全县共逮捕罪犯143人,其中刑事犯罪分子29人。1956年,全年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53起,侦破34起,其中重大案件7起,共逮捕犯罪分子12人。 1957年,发生大案8起,破案8起,一般刑事案件91起,破案73起。 1975年9月,公安机关先后3次统一行动,集中清查,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71起,打击了流窜盗窃、诈骗犯罪等活动。 1982年9月,公安机关以城关镇为重点,对流氓强奸犯罪活动进行集中打击,挖出了以陈绪元、寇杰、周传康为首的40余人的重大流氓团伙。1983年9月6日,将陈绪元、寇杰、周传康判处死刑,执行枪决。其余案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1983年8月,县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指挥部成立。至1985年,公安局先后集中开展了两个战役8次统一行动,共逮捕各类犯罪分子933名,其中重点打击对象630名,摧毁犯罪团伙74个,抓获团伙成员336名。通过审查,破获刑事案件2534起,其中重大案件96起。 1986年,组织实施“严打”斗争的第三战役,集中开展反盗窃、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打击流窜活动。抓获各类犯罪分子223名,其中重点打击对象113名,流窜犯64名,摧毁犯罪团伙31个,抓获团伙成员114名。通过审查,共破获各类案件873起,其中重大刑事案件39起。 1987年,全县共接到刑事案件202起,由侦技人员出视现场141起,派出所查结61起;立案侦查67起,破获54起;其中重大特大案件36起,破获34起。 1988年,全县共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83名,摧毁犯罪团伙15个,抓获犯罪成员73名。 第三节 治安管理 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 1951年8月,县公安机关采取政府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管制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特务分子、反动道会门道首、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及其他应管制的分子。 1953年10月~1954年7月,经评审整顿,缩短管制期限的2人,解除管制、恢复公民权的7人,延长管制期和依法逮捕的15人。 1960年春,分工负责,实行由公安机关管制和群众监督改造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控制。1962年秋,对全县4138名“四类分子”(其中地主分子1788名,富农分子1063名,反革命分子883名,坏分子404名)进行调查。1979年,贯彻执行中央(1979)5号文件精神,对2774名“四类分子”进行评审。按照政策规定,给2472人摘掉了“四类分子”帽子,纠正错划人员193人。1983年,遵照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帽的通知”,为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 户口管理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建国后至1956年前由县民政局负责。1949年3月,县公安局对旅店住宿登记,实行“两簿”送审制。对县驻地定期不定期清查户口,对公路沿线的旅店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可疑人问清查明。5月,清查户口,登记外籍人。7月,县公安局治安股对平邑镇户口管理工作进行附带管理。1951年1月,公安机关制定户口小本、户口底册和门牌,再次对平邑镇的户口进行详细登记,并制定了平邑镇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56年,户籍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移交给县公安局,设立户籍股,户籍由专人负责。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人员进行注册登记。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工作受到冲击,户口管理一度陷于混乱。1976年开始恢复,逐步并建立健全各项户口管理制度。 1982年7月,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后,全县改户口卡管理为户口簿管理。各公社户口由公社管委会移交派出所管理。 1986年,对县乡镇驻地暂住人口进行普查登记,共登记发证1586人。 1987年,办理各种农转非1779户,4347人;暂住人口登记发证1560人。11月份,在10个村庄、县直154个单位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试点工作。 1988年,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结合颁发居民身份证,进行人口抽样调查,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以及重点人口进行清理审核。 特种行业管理 建国初期,公安机关把旅店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修理业列为特种行业管理。 1983年4月,对全县50处旅店、6处印铸刻字店、18处旧货摊点、167处修理部进行了全面摸底、登记、考核、整顿。以公社为单位组织集训从业人员,取缔了不符合规定的45处。1985年,全县共有特种行业277处(户),从业人员894人。 1987年,对全县57处旅店、28处收购点、9处印刷厂、7处录像放影点进行检查整顿,依法取缔非法开业户18处,收缴淫秽手抄本4本,查封非法出版刊物537本。 1988年,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整顿了集贸市场、公共复杂场所。在组织整顿工作中,先后在3个收购点查获犯罪分子盗窃的铜、铅质电缆、高压线等150余公斤。 枪支弹药管理 1949年5月,县公安局、武装部开始整顿地方武装,加强枪支弹药管理。对各种枪支(不含土枪)、子弹、手榴弹、刺刀等武器进行登记。由县治安委员会统一印发登记簿和枪证。同时,对持枪人员进行教育,要求其妥善保管和使用枪支。 1981年6月中旬~8月上旬,组织专门力量,对社会上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进行清理,收缴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枪支39支。 1983年,对全县散存在社会上的土枪进行登记、砸号,经审批后发给持枪证者2924支,其中单、双管猎枪6支,并定期对各种枪支进行验证、年审。 1987年,两次对全县政法、金融系统和内部保卫干部的枪、弹全面检查,逐单位、逐人签订安全责任书。1988年,公安机关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发挥职能作用,多次组织安全检查,先后收缴自制手枪34支,猎枪3支,步枪1支。 爆炸物品管理 1958年4月2日晚,仲村乡北近台村义合农业社给供销社加工制造土药时,引起火灾,致使900公斤火药爆炸,炸毁房屋4间,经济损失3000元。同一天,平邑镇开选举会,炮手装炮时用石头砸炮,引起爆炸,炸伤群众8人,其中重伤1人。4月8日,县公安局印发《关于加强爆炸危险物品管理的通报》,要求加强对危险物品控制、管理,切实控制好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购销、使用等各个环节,避免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1984年2月,公安机关加强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许可证制度,训练爆破员1185人。 1987年,对全县两个爆炸物品生产厂、12处销售点、24个使用单位,组织检查,依照有关规定查封了38个炸药销售点,没收各类非法购买、储存和销售的炸药11万公斤,查封69万公斤;没收导火索600米,查封11万米,对1名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人员予以治安拘留。 1988年,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在重大节日及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加大管理措施,对重点地区、单位反复组织安全检查和全面清理收缴。通过清理,收缴各种炸药500公斤,销毁各种非法生产销售的鞭炮66万枚,打火纸12万张,依法处理违法人员12人。 自行车管理 1977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对自行车实行管理。1978年起改由公安机关管理。1980年以后,对全县范围内的自行车普遍进行登记、砸号、挂牌、安户,并建立年审、路查制度。1982年,严格自行车买卖登记、验证和过户手续。同年12月底,全县共有自行车68903辆,年审62703辆。 1986年,在县内各乡镇驻地公共场所设看车处126个,配备看车员153人。是年,全县共有自行车111435辆。自行车年审率由原来的70%提高到85%。 1987年,落实临沂地区公安处自行车管理收费标准。同时,在全县26个乡镇配备了自行车管理干警8名,管理员18名。 1988年,全县共管理登计自行车165000辆。据不完全统计,1982~1988年,全县被盗自行车230起,破获200起。仅1988年全年共发生自行车被盗案82起,破获58起,协助保险公司为参加自行车保险的失主办理了48名自行车的赔偿损失。提供破案线索26起,抓获犯罪分子35名。 第四节 消 防 建国初,公安局将消防工作列为社会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教育群众增强防火意识。后,每年逢重大节日如国庆节、春节和农作物收获季节,均召开专门性会议,部署防火工作。 1976年3月,县公安局设消防股,配备专职干部,建立了消防制度。粮食、油库、车库、重要物资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备足防火水、沙和各种灭火器材,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 1983年1月,县公安局消防股归属武警序列,由地区武警支队、县公安局双重领导。 1985年后,全县12个防火重点单位,普遍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防火组织,共有义务消防队员356人。县公安局对消防重点单位,认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及时清除。 1986年,贯彻执行《消防条例》,组织6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办防火培训班5次,培训189人。元宵节和麦收期间,出动宣传车21台次。是年全县重大节日和麦收期间没发生火灾事故。 1987年,开展百日无事故安全竞赛,突出对内部单位、乡镇企业、山林、场院的防火检查和整顿。全年审核建设项目13个,审核面积12000平方米,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工程设计,限期整改。 1988年,对全县乡镇企业和山林场院等25个重点防火单位,先后组织4次规模较大检查,发现和整改了火险隐患。商业系统组织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竞赛活动,成绩名列全区商业系统榜首。 第二章 检 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1年2月,平邑县检察署建立。1951~1952年,检察署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相互配合,共同组成人民检举接待室,接待人民来访,处理人民来信,查处刑事案件。1953~1955年,检察署(1954年12月16日,检察署改为检察院)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违反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及其他犯罪案件,对奸商粮贩投机倒把及其他犯罪分子依法审批逮捕和提起公诉。1956~1966年,集中打击反革命分子和有血债、民愤大拒不投案自首分子,肃清间谍,对盗窃案、破坏生产案、反革命案及其它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和批准逮捕。1967~1977年,检察机关被撤销,刑事检察工作随之停止。 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恢复正常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1979年,批捕股、起诉股分开办案。1980年,受理的案件,年底全部审结,批捕率为737%。对批准逮捕的案件,经过预审和起诉把关,发现错捕的1人。受理的起诉案件中,免予起诉1人,不予起诉2人,公安机关撤诉2人。出庭公诉20次,发表公诉词11篇,受法制教育的干部群众达1万余人次。1981年,把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作为打击重点,在批准逮捕的114名案犯中,属于这6类的人,占总数的477%。受理拘留转逮捕的案犯,占收案数的543%,全部在法定时限内批回,平均147天办结1案。受理公安提请起诉案件,年前全部审结。1982年,依法从重从快,整顿城乡社会治安,加强刑事检察工作。1983年,主动参与公安机关的预审活动,提前审查材料,了解案情,掌握批捕、起诉的主动权。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险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取得了“严打”第一战役的胜利。是年8月10日~12月25日,批准逮捕的犯罪分子占收容审查的87%,逮捕的刑事犯罪分子,相当于过去5年办案的总和,起诉率99%,起诉的杀人、强奸、流氓、抢劫、重大盗窃、人贩子等7种人犯罪案件占起诉案件的37%。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98篇,旁听群众达2万人次。1984年后,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再加一个“准”字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取得了第二、三次战役的胜利。 1978~1988年,坚持“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和重大疑难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案制度,严把案件质量关。审查批捕案件,坚持逐犯提审,防止错捕漏捕。审查起诉案件,严格审查证据,案案复核。办案时间均快于往年。 第二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立案侦查贪污、渎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违法乱纪、投机倒把等案件。1980年,县检察院设立法纪检察股。先后在东阳、保太两个公社进行法制宣传和违法乱纪情况的调查摸底,发现违法乱纪案件1起,经立案侦查,对被告人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不立案的6起轻微违法乱纪事件,配合有关部门查清后作了纠正。 1981~1986年,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把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违法犯罪案件,作为整顿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先后立案查处法纪案件11起。其中对邮电系统职工私拆、丢失信件,兑付汇款手续不清等违法行为和部分基层干部利用职权毁林、玩忽职守、非法拘禁等问题,作了认真查处,有的给予政纪处分。1987年,法纪检察工作列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调整充实了办案人员。是年,立案查处法纪案件20起,立案数是前6年立案总和的18倍。1988年立案查处15起,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80年,县检察院对县直20多个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立案侦查经济案件4起。1981年,查处了堤后大队社员哄抢西埠阴大队林木一案,收缴树株、罚款等,为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5600元。 1982年,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严惩了一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追缴赃款(包括赃物折款)6万余元,缴获国家珍贵文物银锭1枚、古镜1面、大小元宝4个。同时查处受贿案、破坏林木案,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1983年,继续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对破坏四开山林场林木涉及的周围34个大队,开展法制宣传,并采用经济手段处罚了破坏林木者750余人,拘留1人,收回木材30多立方米,挽回经济损失9100元。同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了两起经济案件。是年,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4175元。1984年,查处经济案件3起,挽回损失46220元。 1985年,深入商业、供销、粮食等系统23个单位进行调查,寻找经济案件线索。全年受理经济案件13起,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为发案单位收回长期拖欠贷款17万多元。1986年,受理经济案件19起,挽回经济损失28万余元,其中收缴赃款118万余元。1987年,以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为重点,追缴税款52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1127万元。1988年,立案查处各类经济案件18起,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万余元。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6年,县检察院开始对监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拘留或释放人犯有超押,管理和警卫人员对犯人进行体罚、刑讯逼供、管理方法不当、措施不力等问题,帮助建立了监所劳改监督工作制度。 1957年,全年检查监所4次,打击了狱头、狱霸,维护了监狱劳改场所的秩序。1958~1966年,检查、纠正了收押、释放犯人法制手续不严、扩大拘留范围、延长拘留时间和久押不结案等现象。1967~1977年,检察机关被取消,监所检察遂之停止。 1979年,重建不久的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股(后改称监所检察科),配备专职监所检察人员,恢复了对监所管理工作的监督。1980年后,建立健全了监所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执行法律政策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对人犯的教育改造。对在押人犯实行集中上课、个别提审教育、动员其家属规劝等方式,促使其思想转化,认罪服法。对外执犯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定期考察,落实帮教措施。1986~1988年,共考察外执犯和劳改劳教人员629人,签订帮教协议书400余份。对个别外执犯和“两劳”释放人员生活无着落的,商请有关单位给予妥善安置以稳定其思想,更好地接受改造。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3年,县检察机关建立后,即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这项工作停止。1978年检察院恢复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大量增加。1978~1981年,共受理来信来访497件(次)。 1982年,建立控告、申诉检察科。1982~1988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309件(次),其中自行查办的28件,转有关部门查处的318件,存查112件,直接答复128件。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97件。检察长接待来信来访162件(次)。落实党的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从1976年以后的216个大案中查出免予起诉案件8起8人;建院以来免予起诉37起42人,经逐卷审查,发现有1起1人不构成犯罪,撤销了原对其免予起诉的决定;对1起1人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错误的作为免予起诉处理的,给予纠正,宣布平反。同时重视做好上访重点户及上访老户的工作,缓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 1988年,接受法律咨询102人次。8月,成立县经济法纪犯罪案件举报中心。至年底,受理举报案件26起,其中贪污案件17件,受贿案件1件,偷税抗税案件1件,法纪犯罪案件3件,其它犯罪案件4件。 平邑县1978~1988年信访趋势图 第三章 审 判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50年10月,贯彻执行中央“坚决镇压反革命”的指示,严惩各种反革命分子。1951年1月2日,成立县裁判委员会,法院设立民事审判组、刑事审判组。1月15日,在平邑镇召开万人审判大会,处决了杀人犯丁振启、陈兆吉,同案犯丁文学被判刑10年。随后,在全县召开15个公判大会,处决了一批血债累累、罪大恶极的首要分子。至11月份,捕办反革命分子338名,处结312人。 1952年,在继续查办反革命案件的同时,依法惩治贪污、盗窃犯罪分子。受理贪污人数244人,立案审理240人,共审结231人。1953年,受理审查有关选民案件,镇压和惩治一批用非法手段阻挠、破坏选举的犯罪分子,保障了基层选举运动的顺利进行。1954年,依法分别判处七区利沟村拉拢、欺骗、煽动130余人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的犯罪分子3人。是年共审结破坏统购统销案件68起,占本年审结刑事案件的237%。1955~1956年,共处结各类刑事案件403起,其中反革命案件140起,占已处结刑事案件的348%。时九区承安庄、陈家寨、白马关一带,已被取缔的“中央道”,又以冯连中为首,发展道徒数百人,旨在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并妄图起事,推翻人民政权。县法院首先集中骨干力量,配合公安部门,将其道首及骨干分子31人一举抓获,及时审结了其中的20名案犯。其中道首冯连昌被判处死刑,7名案犯被处无期徒刑,12名案犯被判有期徒刑。 1957年,经过“镇反”和“肃反”运动,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但一般刑事案件上升。1958~1962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508件。其中1958年审结675件,为建国来最高年份。1963~1966年,各类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1963年共审结126起,1964年59起,1965年53起,1966年为40起。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刑事审判工作受到干扰。1967年2月,审判活动被迫中断。1968年3月,法院机构撤销,刑事审判职能由县公安机关军管组取代。 1973年5月,县法院恢复后,排除左倾错误的影响和派性干扰,至1976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58起。1977年,全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2起,其中盗窃案11起,强奸案12起,奸淫幼女案7起,伤害案1起,其他各类案件35起。1978年后,审理案件,坚持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严格实施陪审、回避、合议、辩护、上诉等制度。1980~1982年,共审结168起,除个别案件因特殊情况外,都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1983年,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及时、合法、从重从快、严厉地打击了杀人、强奸、抢劫、流氓团伙、重大盗窃、贩卖人口等7个方面的严重犯罪分子。全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74起。1984~1987年,继续开展“严打”斗争,共审结各种案件533起,召开各种类型审判会19次,公开宣判68案,到会或旁听群众达数十万人。 1988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6件164人,其中公诉案件78件117人,自诉案件28件47人,审结104件161人,审结率为981%。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50~1988年,县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共计9885起,审结8778起,结案率8888%。1950~1953年,贯彻实施《婚姻法》,对典型案例组织公开宣判。1950年11月27日,在二区流峪集召开群众大会,当众宣布梁明秀虐杀其妻罪恶,判处死判,当场执行。1952年9月11日,在平邑物资交流会上召开公判大会,宣判虐杀妇女廉褚氏案犯等7人死缓至3年以上徒刑。 1955~1956年,全县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高潮。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变,社会上的民事案件相应增多,纠纷类型也发生变化。1956年,受理民事案件355起,其中婚姻纠纷209起,子女抚养纠纷案件18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13起,继承纠纷案件2起,债务纠纷案件8起,房屋纠纷案件11起,土地纠纷案件43起,山林纠纷案件29起,其他纠纷案件22起。 1957年2月,临涧区某村发生哄闹农业社、欲打农业社干部的民事纠纷案,县法院民庭及时处理,妥善解决了矛盾。是年整风反右运动开始,出现左倾错误的倾向。 1962年至1966年上半年,民事审判工作开始恢复以往正常办案程序,围绕发展经济,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等方面,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工作。 1966年下半年至1973年5月,民事审判工作由军管小组代行。1973年6月,恢复县法院,同时恢复白彦、铜石、保太3处法庭。民事审判工作逐步恢复正常。 1976年10月,增设仲村、丰阳、流峪、柏林4处法庭。1978~1981年,全县共受理民事纠纷案件1005起,审结732起。 1982年增设平邑、地方、卞桥、郑城、临涧5处法庭。1982~1986年底,共审结各种民事案件2073起。 1987~1988年,贯彻《民法通则》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正确、及时、合法地受理各种民事案件1007起,审结906起,绝大多数案件达到了“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是非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政策正确,诉讼程序合法,思想工作细致,处结合法合理,文书案卷齐全”的要求,保证了办案质量。 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82年2月,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8月,开始办案。是年收案3起,结案3起,解决争议标的额6万元。 1983~1984年,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21起,解决争议标的额1646万元。 1985年,贯彻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放开手脚,扩大收案范围。是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70起,审结53起,解决争议标的额435万元。 1986年,基层法庭开始受理万元以下,原被告都在其辖区内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年,全县共受理经济纠纷案299起,审结237起,解决争议标的额131万元,比1985年收案数上升172%,结案数上升186%。其中经济审判庭收案149起,审结101起;基层法庭收案150起,审结136起。 1987~1988年,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869起,审结788起,解决争议标的额3954万元。其中经济审判庭审结250起,基层法庭审结538起。 第四节 案件复查 建国以来,县法院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结合各个时期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先后4次集中进行案件复查工作。对所办刑事案件,按照自我监督的程序和当事人的申诉,认真检查,平反冤、假、错案。 1956年5~12月,复查了1955~1956年间处理的镇反案件和其他刑 事案件403起,纠正判刑过重的55起,过轻的1起。 1962年,对前10余年处理的内部人员犯罪案件逐一进行复查,历时2个月,共复查115起。其中原系党政系统2起、文教系统35起、卫生系统7起、厂矿企业31起、农村干部40起。纠正冤案1起,错案2起,实事不清的4起。1963年,对1958~1961年判处的社会上的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265起284人,认定原判正确的261人,畸轻畸重的22人,冤案1人。 1979年,对1966~1978年判处的485起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维持原判的377起,改判108起。在改判案件中,宣告无罪的50起,改变性质免刑、减刑的58起。对冤、假、错案,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属冤案的,改判无罪,在其所在单位召开平反会,宣布平反。属错案的,重新判决。对改判无罪的职工,补发工资,恢复工作。农村社员属冤案的按服刑期间同等劳动力的工值,予以经济补助。对于错案,当事人确有困难,根据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1984年8月,县法院设立刑二庭,负责申诉案件的复核工作。1984~1986年,共复查144件。1987年,以“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它政治性案件为重点,继续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至是年9月底结束。共复查16起,改判6起6人。改判中减刑的3人,免刑的2人,宣告无罪的2人。同年还复查其它刑事申诉案件34起,全年共审结56起。1988年,审结刑事申诉案件41件68人。经复查,改判17件29人,维持原判24件39人。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法制宣传 1980年12月,县司法局成立。1981~1984年,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各类会议、有线广播、放电影、宣传车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共印刷宣传材料10700份,出黑板报9777期,出专栏69期,举办法制报告会90场次,举办法制广播讲座39次,放幻灯片23次,出宣传车130次,组织法律自修大学学员215人,听授课录音53次。 1985~1986年,组织征订《干部法律常识读本》2583册,《职工法律常识读本》18900册,《农民法律常识读本》106万册。组织普法讲师团,培训骨干5824人。全县小学三年级以上均开设法制课,966个行政村开展了普法教育工作,开办农村法制夜校848处,其中重点班165个,普通班683个,参加学法的农民535万余人。1987年,举办乡镇级以上领导骨干训练班2期376人;一般干部培训班5期1500人;乡镇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1期35人;经济法律培训班1期,培训企业骨干130余人。全县参加普法学习的干部3825人,农民33万人,学生142万人。1988年,全县干部参加学法的4825人,县属以上企业职工学法的8865人,农村参加学法的达37万人。全县有201万户挂上了“遵纪守法光荣户”牌,有900余户因违犯规定被摘掉牌。 第二节 基层调解 1951年开始,区设调解领导小组,乡设调解委员会,村设调解员,负责调解基层民事纠纷。“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调解工作陷入停顿状态。1980年前,基层调整工作由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各调解组织具体负责民事调解,为缓解人民内部矛盾,增进社会安定,服务经济建设做了大量工作。 1981年初,县司法局设调解股,各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调解工作由司法助理员接管。3月,对全县49名陪审员进行培训,对基层调解主任进行集中训练。 1983年,全县12处公社建立人民调解领导小组;31个管理区配备调解网长,104个大队成立调解委员会。全县有调解员3041个,其中专职909人,兼职2132人。 1984年6月,改生产队建行政村后,有1061个村设立了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2199人。 1986年,全县大部分调解组织实行工作责任制,使调解工作出现了“三明、三快、三防”的局面,即调解人员任务明、报酬明、奖罚明;纠纷发现快、调处快、报告快;防止了互相推诿、拖靠和矛盾激化。有52个调解组织、39个先进个人受县表彰。1个村调解委员会和2名先进工作者受省司法厅表彰。 1987年,对基层调委会进行整顿,成员由1986年的2306人,减为1880人,其中专职983人,兼职897人。 1988年,全县绝大多数乡镇都建起了乡(镇)、片、村三级调解网络,共有基层调解委员会1020个,占全县应建数的986%,调解人员达4915人。1981~1988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民事纠纷35755件,调结30669件,调结率为858%,避免非正常死亡119人。 第三节 公证业务 1980年12月,县公证处成立。1981年4月,开办公证业务。是年,接待来信来访127人次,签订各种经济合同7件,办理收养2件,继承1件,影印3件,有奖储蓄6件,委托2件。1982年,接待群众来访450人次,签订合同328件,办理收养1件,影印2件。1983年,围绕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搞好综合治理,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而开展公证业务。全年接待群众来访380人次,公证合同1008件。1984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207件,其中房屋买卖2件,房屋租赁3件,房屋搬迁19件,协议书3件,证明书3件,聘请书1件,建设承包10件,加工承揽8件,农业生产承包30件,林业承包20件,农副业产品承包90件,工副业承包13件,资金使用903件,其他各类承包33件。1985年,办理公证事项805件,上半年,撤销已办理不真实合同3份。1986年,办理公证事项1912件(主动登门办理1025件),其中经济合同1880件,民间合同32件,公证工作严把审查关,合同履行率为99%。是年,发生违约事项2起,公证处与县法院密切配合,及时进行了处理。1987年,办理各种公证事项927件(登门办理554件),其中经济合同372件,民间合同555件,办证合同履行率达100%,杜绝了违约现象。1988年,办理各种公证事项1838件,其中经济合同707件,民间合同1130件,涉外公证1件。全县26个乡镇法律服务站有20个积极协办公证事项1100件。是年,先后为6位同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评聘为3级公证员的3名,4级公证员的2名,助理公证员的1名。 第四节 律师事务 1980年12月,县法律顾问处成立。1981年4月1日对外开展业务。是年,接待群众来访270余人次,承担民事代理7件,刑事辩护19起,解答各种法律询问149人次,法律宣讲2次。 1982~1985年,接待群众来访3851人次,承担民事代理21件,刑事辩护163件,代书189件,解答法律询问2646人次,法律宣讲9次,办理调解经济纠纷21件。为4个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刑事辩护中,严把事实关、定性关,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临沭县城关镇禚宝亮“诈骗、投机倒把、贪污、行贿”一案的委托辩护后,通过认真阅卷,发现该案投机倒把罪不能成立。主动与该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交换意见,使被告人得到公证的判决,由原判有期徒刑18年改判12年。县乡镇企业局供销公司,1983年6月从连云港磷肥厂进货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或索赔,委托律师代理,追回赔偿费3000元。 1986~1988年,承担刑事辩护106件,民事代理48件,非诉讼代理45件,受聘担任19个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代书477件,接待群众来访2379人次,解答法律询问3820件,上法制课58场次,直接受教育群众11700余人次。共为顾问单位办理各种法律事务105件,追回外欠贷款21万余元,参加重大经济合同谈判7次。为顾问单位群众担任经济非诉讼代理57件,追回贷款30余万元,解决争议额4822万元,避免经济损失2771万元。其中仅为县外贸公司一次审查合同就避免直接经济损失25万余元。在担任辩护的43件刑事案件中,有25件采纳律师的意见,占辩护案件的58%。 1988年,县法律顾问处为7名同志评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评聘为二级律师的1名,三级律师的4名,助理律师的2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