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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编 人事 劳动
   时间:2003-10-30    点击:

第一章 人 事

第一节 干部来源

民主革命时期,战争频繁,时局不稳,吸收录用干部的制度很不完备,手续十分简单。建国后,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 社会录用 建国后,围绕党在各个不同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机构设置的编制要求,组织人事部门从社会上录用多批德才兼备的干部。1951年,从农村青年干部中录用20余名补充到县、区部门。1956年,从农村半脱产的小乡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农村支部书记、民兵连长中选拔干部20名。1958~1960年初,提拔录用干部334人,其中从工人中提拔干部23人;从雇用、试用人员中录用干部263人;从营业员中提拔干部48人。1960年秋,从供销社营业员中提拔录用干部28人,工人转干87人,公务员、通讯员以及雇用人员转干127人。1966年初,从农村社教工作队员中选拔干部26名,1972年经考核有23名被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1968年,有187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60年代,全县共选拔录用干部531人。1970~ 1977年,录用干部756人,其中从工人中提拔干部106人;从农民中选拔干部359人;从退伍军人中录用干部213人;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录用干部78人。1978年,从工人中录用干部22人;从农民中录用干部164人,其中“三不脱离”干部78名,分别担任管理区副书记、公社团委干事等职。1978~1979年,从“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中择优录用113人。 1980年,录用干部88名,分配到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同时,为9名民警办理了转干手续。1982年,在财政系统录用干部29人,在政法系统中录用干部25人。1983年,从工商系统的亦工亦农人员中录用14名干部,通过文化考试和政审从待业青年中录用42人。1984年, 整顿以工代干,其中属补办干部手续的336人,办理转干手续的574人。1985年,从农村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中录用干部8名,吸收录用待业青年和‘五大’毕业生67名。1987年,录用干部4人,民办教师转正270人。至1988年底,全县社会录用干部共3581人。 学校分配 建国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为县内干部的主要来源,根据所学专业分别安排到教育、卫生、农林等系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采取“集中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农村、面向厂矿、面向基层”的分配方针分配和使用大、中专毕业生。至1988年底,全县计有大、中专毕业生3712人,充实到干部队伍。其中大专以上1075人,中专2637人。 部队转业 建国前,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很少。建国后,陆续有较大数量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1952年,始安排军队转业干部。至1959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28人,其中营职3人,连排职60人,其他35人。1963~1964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89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断,至1975年,共有84名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回到农村。1980年10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精神,对1969~1975年期间复员军队干部,改办转业手续,调整了工资级别,并作了妥善安置。1975~1986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566人,其中团职20人,营职138人,连职287人,排职66人,技术干部55人。1987~1988年, 全县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87人。

第二节 干部管理

调配 干部调配工作按党、政分管范围的规定,由中共平邑县委 组织部和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分别办理。1953~1954年,全县共调配干部307人。1956~1959年,下放48名青年干部到人民公社、工矿企业参加劳动锻炼,组织99名领导干部短期轮流到人民公社、工矿企业当社员和工人。1961年2月,从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 抽调102名干部,分别到生产大队担任支部书记、大队长、会计等职;从县直机关抽调43名干部,分别担任公社党委书记、社长、文书等职。1962年,从县直机关抽调79名干部充实基层,其中担任公社党委书记的24人,担任正、副区长的14人,做文书和其他工作的41人。1964年,全县共调配干部229人。其中县内调整209人,从外地调入9人,调出本县11人。1965年,抽调32名机关干部充实到区、社或企事业单位,抽调46名青年干部参加社会主义教育工作队。1978年后,贯彻执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将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作为干部调配工作的重点之一。1980~1985年,调配干部999人,其中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调配干部206人,照顾家庭经济困难调配干部6人。1987年,商调干部78人,其中外县调入38人,调出本县40人。县内调整科级干部187人,其中县直机关79人,乡镇108人。乡镇换届后,对全县 26个乡镇的716名一般干部进行了统一调整。1988年,县外调入26人,县内调出38人,县内调动135人。 任免 干部任免工作亦按党、政分管范围的规定办理。1953年, 提拔干部12人,其中副县长1人,区长3人,副区长7人,农场副场长1人。1956~1959年,对干部统一调配,提拔干部122人。其中县级干部10人, 区级干部58人,股级干部54人。1960年,提拔干部269人,其中县级7人,区级104人,股长、科员级158人。1965年,培养提拔干部92人,其中副县长1人,正副区级干部8人,局长1人,公社党委书记13人,股长、科员 25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16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任免处于 非正常状态。1979年,对有专业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干部,通过全面考核,提拔了15人担任领导职务。1982年,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提拔中青年干部43人,充实到县直公司、工厂、基层社、所、站等单位。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为40名干部办理了任免手续,评定中级以上职称科技干部61人。1984 年,选拔中、青年干部598人,充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其中大专学历的117人,中专学历的170人;担任县级职务的3人,科级职务的278人,股级职务的317人。1985~1988年,按照法律程序为715名干部办理了行政任免手续。 惩戒 1953年,处理违法乱纪干部51人。1958年,处理28人。1958 ~1959年,在“内部肃反”运动中,全县共清理开除干部100名,留机关学校14名。1960年,对1958~1960年期间处理的285名干部进行复议甄别。经复议甄别,取消原处分的36人,减轻原处分的13人,维持原处分的236人。1961年,受理惩戒案件8起,其中给予刑事处分的1人,撤职的3人,降职的1人,记过的3人。1962~1965年,共处理违纪干部63人。 1980~1983年,全县惩戒处理犯错误的干部25人,其中给予刑事处分的1人,开除留用察看的12人,撤职的2人,记大过的4人,记过1人,免于处分的9人。1985~1988年,共处分20人。1987~1988年,为9名留用期满表现好的恢复了政籍,给3名落实政策的同志恢复了政籍。 落实政策 1978年,对原划为“右派分子”的135名干部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128名彻底平反,35名恢复政籍重新安排工作,8名作退休安置。1979年,对全县263名在“反右”期间受处分、受批判的干部进行全面复审,对其中70名进行了彻底纠正,并妥善安置。1980年,对“四清”期间被处理的34名干部,进行复议,改变原处分的9人,不错 不纠的25人;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处理干部105人,复议后,改变原结论的74人,其中全错全纠的23人,部分错部分纠的51人。对“文 化大革命”期间自杀的13人,除1人因奸污妇女应追究法律责任而作正常死亡结论外,其余12人均作受左倾借误影响迫害致死的结论,给予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对“两打”中处理的36名干部进行复议,复议后改变原处分的17人,其中全错全纠的6人,部分错部分纠的11人,维持原结论的19人。同时,对“反右”期间处理的36名干部彻底纠正。1986年,对1957~1958年因整编精减,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113人,给其中74人办理了生活补贴。 1982年,为20名年满40岁、工龄满25年的中级知识分子家属、子女70人“农转非”。1985年为51户175人“农转非”。是年,为符合条件的423名知识分子家属子女1436人“农转非”。1986~1988年,为795户知识分子家属子女2655人“农转非”。 精减下放 1958~1960年11月,先后从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下 放干部100多名到农业第一线劳动锻炼,时间1年。1960年12月,县直机关干部,下放到公社的34人,下放到工厂的5人,下放到生产大队的66人,其中担任党支部书记的27人,担任大队长的18人,担任会计的21人;各公社机关下放干部97人,全部下放到生产大队,其中79人担任支部书 记,14人担任大队长,4人担任会计。1962年,对干部进行“精减整编”, 精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513人,其中转集体所有制单位和转为工人、营业员的115人,作退休、退职安置的98人,下放回村担任支部书记的83人,担任大队长的62人。1965年,在县直、社直机关抽调46名青年干部参加社会主义教育工作队到基层锻炼。中共十三大以后,干部相应增加,除可以“停薪留职”从事其他工作外,一般不再精减下放。 人才交流 1984年10月,县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成立。为振兴经济,引进技术、引进人才,1984~1988年,发展全国各地信息员195人,组成一个全国性信息网络。其中25人组成县直企业信息网,31人组成乡镇企业信息网。先后引进招聘各类人才246名,其中大专3名,中专8名。县建筑公司从陕西招聘2名“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代培大专毕业生。同时在内部调整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各类专业人才63名。派人员去外地学习。一般专业技术就地聘师,组织学员就地培训。组织人才智力支援乡镇企业。

第三节 工资 福利

工资制度演变 从抗日战争到建国初期,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供给范围包括本人生活部分和家属子女生活部分,主要有伙食、服装、津贴、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埋葬费等。伙食按职务和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分为大、中、小3种灶别。享受小灶待遇的,为少数对革命作出较大贡献身体致残的县级干部。享受中灶待遇的,是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以上的县级干部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如会计、医生、演员等);其余人员均享受大灶待遇。本县一般干部的供给是每人每 天1.1公斤粮食,1.5公斤柴禾,0.5公斤青菜;每月4两黄烟;逢年过节 每人供给猪肉0.5公斤,细粮1.5公斤;每人每年发1套单衣,1套衬衣,4双布鞋,3年2身棉衣(当时把这种供给方法叫大包干)。1952年3月1日, 统一提高实行供给制人员津贴,以所任职务,结合德才,适当照顾资 历为原则,评定级别,每个级别标有固定的工资分数,工资分的分值, 按省主管部门每天在《大众日报》上公布的分值执行,实行评定级别办法,担任同一职务的干部,其津贴可以有所不同。1955年7月起废 除工资分计算办法,实行货币工资制。同时,根据地区之间物价差额,对工作人员实行地区物价津贴制度。1985年6月,将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 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工资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的通知》,颁发了国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同年6月,成立了以县长为主任的工资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县的工资改革工作。是年底,工作结束。并从1956年4月1日起,国家机关干部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执行统一划定的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是年,根据地区之间的物价差额,实行地区物价津贴,同时废除了工资分加物价津贴的工资制度。是年的工资改革,还对部分干部的工资级别进行调整,根据上级分配的增资指标,按干部的职务结合德才的原则,采取走群众路线,进行内定外评,县委批准执行的方法进行。升级后的工资从1956年7月执行。全县党政、群团系统参加工资改革的共546人,改革前总工资额为26077.30元,人均46.24元;工资改革后,总工资额为30297.50元,人均工资53.70元。改革后的平均工资比改革前的平均工资提高16%。198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本县7月1日起执行五类地区工资标准。根据中央、国务院的决议和省、地有关工资改革的精神,成立了以县长綦敦祥为组长的15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资改革工作。全县列入工资改革的单位332个,人员7149人,其中县直党政991人,乡镇711人,教育系统2718人,卫生系统1215人,农牧系统265人,林业系统394人,水利系统191人,其他事业单位664人。改革前人均月工资59.88元,改革后人均月工资79.67元,人均月增资19.79元。全县全年增加工资1910718元。 工资调整 1954年,对全县干部职工工资分进行调整。全县实有在编职工558人,总工资分66014分,调整比例为2.9%,全县应增加1915分,实调级别的为154人,占总编制人数的27.6%,实际增加1805分。其中县委机关领导调整8人,增加225分,区级领导调整35人,增加412分。继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1959年,全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解决个别职级不相称和个别部门不平衡现象等问题,重点解决悬殊较大而突出不合理的现象。1963年,平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550人,在升级范围内的人数4256人,升级面为40.1%,实升级者为2613 人,级差定额6.49元,月增资总额2776元。调整前每人每月平均工资39.47元,调整后每人每月平均工资42.04元,人均增加工资2.57元。增加的工资从8月份计发。1971年,进行低工资调整,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大部分都升1级,个别升两级。1977年,调整面为40%,按规定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5元 的可增加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增加7元。1978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特别优异、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升级人数控制在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全县有固定职工1079人,其中行政干部979人,升级者8人,提职后表现好工资较低升级的13人,升级人数占全县固定职工总数的1.94%。1979年,根据国发(1979)251号文件精神,给一部分职工升级,升级面为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的40%。全县干部职工4703人,升级的2285人, 升级面为48.59%,其中领导干部721人,升级413人,占升级面的57.28%。 1982年,调整工资,增加工资从1981年10月份起执行。全县1832名教职工升级和增加工资,月增加工资14106元,人均月增加工资7.70元;卫生系统558名职工升级,占职工总数的48%,月增加工资4316元,人均月增加工资7.73元;全县有39人升两级,月增加工资522元;补靠级的355人,月增加工资267.60元。1983年,对同年1月18日在册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升级。新增工资从1982年10月起执行。全县参加调整工资的固定职工升级者2167人,其中机关团体1290人,事业单位877人,每月增加工资14809.7元。同年,教育系统2223名教职工升级,其中升两级的498人,月增加工资14414.67元;体委系统6名职工升级,月增加工资41元。1986~1988年,将行政机关正副科级最低等 级工资明确为第五档标准,即正科89元,副科76元;事业单位评聘专 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标准:副高级122元,中级97元,助级70元;相应提高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工资标准。同时,进一步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中的矛盾和部分工作人员任职以来参加工作时间较长,工资偏低的矛盾。按照鲁工改行(1986)371号文规定标准,县乡(镇)级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每人每月8元,自1986年1月1日起执行。1988年,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元,自1988年1月执行。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自1988 年1月起增加岗位责任制考勤费,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元,于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五类区工资标准,自1988年5月1日 起改按六类区工资标准执行。 福利 建国后,党政群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福利费由县人事局掌管使用,并以人事局为主吸收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组成福利委员会,分批研究福利费收支问题。1953年,全县福利费收入10050万元(旧币,1万元相当于新人民币1元),发放的家属困难补助费,按照最多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低于7万元的标准发给,是年共发放1470万元。1954年,福利 费收入6152.21万元,补助193人,发放852.23万元。1955年,收入10135元(新人民币),支出4693元,补助314人。1959年,收入9719元,补助232人次,支出8719元。1960年,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110人,收入福利费7991元,补助184人次,支出7095元,平均每人次补助43.3元,享受补 助者占16.5%。1961年,干部福利费用于解决部分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医药费、家属死亡埋葬费、家属还乡费、天灾人祸以及因子女多工资低生活困难等问题,并开始用于干部的集体福利活动等。是年,福利费收入12979元,补助415人次,占行政人员总数的38.7%,支出12317元, 其中用于工资低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救灾补助款10837元,丧葬医药费补助用款933元,集体福利支出547元。1962年,全县行政工作人员788人,福利费收入16937元,全年共补助困难户398人次,支出15174元。1963年,临沂地区财政局增核平邑县福利费6000元,县工会费600元。分配县直机关2000元,区(包括小公社)4600元。1964年,收入福利费 3600元,补助困难户193人次,支出1121.6元。1965年,干部福利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福利、保健两个委员会共同研究解决。全年共救济156人次,支出5646元。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利费的收支处于非正常状态。1982年,享受困难补助费的干部20人,补助1590元。1983年,因家属丧葬享受补助的567人,共补助5020元。1984~1987年,全县享受亲属丧葬补助费的163人,共补助15300元(因病救济3人)。1988年,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标准为基本工资的2.5%,由单位掌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及其赡养亲属的生活困难、疾病医药费用困难、死亡丧葬费用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以及补助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节 离休 退休 退职

离休 平邑县干部离职休养工作始于50年代末。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及在这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因年老体衰担任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的办法。1978年6月,放宽了离休条件,规定: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县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39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1980年10月,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根据文件规定,为85名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1982年4月,进一步扩大了老干部离职休养的范围。凡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休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对过去已退休的干部,凡符合文件规定中离休条件的均由原单位给予改办离休,是年,全县有703名干部改办离休。1987~1988年,全县又有82名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 1982年4月后,离休干部除本人原工资照发外,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前期、后期参加工作的分别加发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基本工资,每人每月还享受特需补助12元,生活补助费17元,乘车费6元,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的保险福利待遇。本人自愿异地安置的,1984年前发给一次性建房补助费2000元,1985~1988年发给一次性建房补助费3000元。 退休 解放战争时期,对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的现金或实物(多是粮食)作为退休费,并由部队或地方政 府发给证明。这种干部退休办法,一直执行到建国初期。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平邑县干部退休工作开始走向正规。1958~1988年,全县有1719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干部除按比例领取退休费外,还享受同等在职干部公费医疗待遇。凡自愿异地安置的,1984年前发给一次性建房补助费1000元,1985~1988年发给一次性建房补助费2500元。 退职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因年老体弱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给予办理退职手续,对职工的安家、医疗等费用实行一次性补助,本人户口、粮食关系皆退出原单位迁回原籍。1978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退职干部的补助费改为按月发给。1954~1985年,全县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共556名。1985年以后,未办理干部退职手续。

第二章 劳 动

第一节 劳动就业

>解放前,境内仅平邑、仲村等几处较大集镇的酒店、油坊、杂货商店等私人工商企业雇用少量工人。这些工人劳动强度大,生活待遇低,职业无保障。雇主可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或解雇员工。解放后,随着各时期经济发展,劳动力的需求量增加。为解决企业所需,县劳动等部门根据上级历年下达的招工指标,结合当地实际,有组织有计划地办理劳动就业手续,安置社会劳动力。 建国前夕,县内私人工商企业大部分倒闭,工人失业现象严重。建国初,人民政府本着“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积极扶持私人工商企业主恢复生产,倡导组织手工业合作社,后又成立县工商联合会。采取介绍就业、转业训练,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发放救济金等措施,解决失业、无业人员的就业和生活问题。1949~1952年,安 置失业和无业人员就业1170人。全县企业职工人数由建国初期的493人增加到1663人。 1956年开始,根据企业需要和上级劳动部门历年下达的招工指标,招收安置留城待业青年、上山下乡回城知识青年、退休退职和死亡人员子女、国营农场职工子女、农村部分优秀青年等到企业就业。1956 ~1988年,全县共招收安置14500人。其中为青岛市、胜利油田、沂源化肥厂在本县招收城镇待业青年、精减下放人员777人,招收安置上山下乡返城知识青年1863人,招收安置职工子女顶替人员3708人,招收安置国营林场、良种场、县石膏矿等单位职工子女197人。 1963年,县内安置青岛市102名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到大洼、万寿宫、明广寺、天宝山、四开山5个国营林场劳动。1968~1973年,安置回乡知识青年92人,其中外地回乡知识青年63人,本县回乡知识青年29人。1974年,成立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1974~1978年,共安置集体插队知识青年1455人,其中济南铁路局5批集体插队知识青年1136人,本县集体插队知识青年319人。安置本县回乡知识青年112人,外地回原籍知识青年81人。接收安置的济南铁路局和本县集体插队知识青年分布在全县10个公社46个生产队。1979年后所有插队知识青年全部回城分批安排工作,县知青办撤销。 招收安置的工人,按单位性质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按单位用工制度分为固定工、临时工、亦工亦农轮换工、合同制工人等。1988年底,全县共有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1882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2893人;有固定工14775人,临时工6053人,合同制工人2405人。亦工亦农轮换工,1978年时人数最多,达3051人,1979年后停止招收。

第二节 技术培训

岗前培训 包括定向培训、专业培训、技术培训等。定向培训始于1983年。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向县劳动局提出用工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劳动服务公司下达招收简章,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招收的人员进厂后,学习实用技术,经3~6个月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留厂上岗工作。到1988年,全县共招收定向培训生1318人。 1984年后,通过调查摸底,县劳动服务公司根据社会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城镇待业青年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先后设立门市营业,经营 管理、会计等专业课程,聘请有实践经验的经济师、会计师、老师傅授课,学习时间3~6个月。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招工择业优先录用。到1988年,全县共培训学员734名。 1988年10月,根据厂矿、企事业单位对技术工人的需要,成立县劳动技工学校。设电工、钳工、砖瓦抹灰、烹饪等4个专业,当年招收学生200名。3年后学生毕业,按全民固定工分配到专业对口单位工作。转正后定为三级工,成绩特别突出者定为四级工。 在职培训 1981年前,在职培训采取以师带徒的方式进行。学徒期一般3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学徒期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2年。 学徒工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转为正式工人。1950~1957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共培训徒工3870人,1958年,入厂学徒猛增到8000人。1959~1961年,在职职工精减,停止招收徒工。1962~1975年,培训徒 工2836人。1976年后,为照顾上山下乡返城知识青年,招收学徒的年龄、条件适当放宽。1980年,分别不同工种,明确规定了不同的学徒期限。 1982年徒工培训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厂矿企事业单位招收学徒必须经过文化考试,体验合格后,按照学徒工的要求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方能上技术岗位。1984年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规定所有徒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学徒经过培训要达到国家规定的3级工应知应会要求。1976~1988年,全县共培训徒工3821人。 为提高工人文化技术水平,各单位普遍举办文化技术培训班,组织工人学文化,学技术。工业、交通、财贸等系统以生产岗位为课堂,开展技术练兵活动。通过技术练兵,调动职工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业务素质。1980年,结合职工调整工资进行考工,全县参加技术培训和考试的职工10987人。1983年,进行职工文化技术补课。1987年, 对生产班组长、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思想、技术和组织管理等方面集中培训。 委托培训 不具备自身培训所需技术工人条件的厂矿企业,经联系协商,请具备该工种所需技术工人条件的单位为其培训。县化肥厂、钢联、造纸厂、针织厂、栲胶厂、农机厂等,都曾先后组织青年职工到外地委托同行代培,以解决本单位工人技术力量不足的实际困难。 培训时间最少的3个月,最长者3年。

第三节 工资 奖金 福利

工资 1949~1952年,国营企业职工实行供给制。1953~1955年,实行工资分加物价津贴。1956年工资改革,实行货币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商业、供销社系统执行3等5类工资制,统一执行国家划定的三类地区工资标准。全县3600名职工平均工资比1955年提高14.5%。 1959年,为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部分工人调整工资。调整后,煤炭系统工人月平均工资上升到34.5元;仲村铁厂每人月平均工资32元;轻工系统的榨油厂人均月工资28元,被服厂、印刷厂人均月工资27元。 1963年,4595名职工升级或定级增加工资,当年共增加工资总额83095元。 1977年,6270名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月增工资总额24787.05元。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调资面61.75%,人均月增工资4.73元;集体所有制职工调资面66%,人均月增加工资1.38元。 1978年,2%的职工升级。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172人,人均月增加 工资5.85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43人,人均月增加工资5.77元。 1980年,4713名企业职工增资,增资面占职工总数的42.9%,人均月增加工资5.89元,月增加工资总额27755.6元。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3816人,人均月增加工资5.81元;集体所有制职工2897人,人均月增加工资6.18元。 1983年,4044名企业职工调资,人均月增加工资8.01元。其中全 民所有制职工2813名,人均月增加工资8.84元;集体所有制职工1226名,人均月增加工资6.11元。 1985年工资改革,从7月1日起执行5类地区工资标准,职工按一、二、三类产业执行新的八级工资制。此次工资改革,全县5552名全民 所有制职工增加工资,月增加工资总额700982.08元,比1984年增长15.51%;集体所有制职工2720人增加工资,月增加工资403354元,比1984年增长15.25%。1987年4月,72个企业单位4775名职工增加工资,占在册职工总数的48%,月增加工资总额31882元,人均月增加工资6.68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39个,增资职工2606人,占同类职工总数的42.3%,人均月增加工资7.26元;集体所有制企业35个,增资职工2169人,占同类职工总数的57.2%,人均月增加工资5.98元。同年10月1日起,企业中376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工资,月增加工资总额4651元,人均月增加12.37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216人,人均月增加工资12.36元; 集体所有制单位114人,人均月增加工资12.40元。 奖金 1954年实行奖励制度,各企业采取不同方式,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职工,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1959年全县企业实行“综合奖”,奖金按评奖职工月工资20%提取计发。1962年实行季度奖和年终综合奖,综合奖励面占职工总数的50~60%。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奖励制度取消。1978年10月后普遍恢复,是年奖金数额为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7~12%。1980年,县政府规定一般奖金年发数额为本单位职工1个半月标准工资,最高不超过2个月标准工资。1983年,经委所属企业实行利改税后,规定各企业每年奖金最多不超过2.6个月标准工资。岐山煤矿规定按吨煤0.7元提取奖金。商业、供销社系统实行承包责任制,全奖全罚和利润包干、超额分成。 津贴 津贴制度是工资制度的一种补助形式。一些特殊工作的工资报酬,难以在工资标准中具体体现的,采用津贴加以补充。1955年后,县内执行的职工津贴主要有:高温津贴、保健津贴、井下津贴、野外津贴、夜班津贴、司机行车津贴、艰苦台站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班主任津贴和取暖补贴、粮差补贴、副食补贴、回民伙食补贴等。津贴一般随工资按月发放,不同的种类,数额不等。 劳动保险 1953年,县邮电局、岐山煤矿、县酒厂3个单位率先实行劳动保险,参加劳保的职工520人。根据同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 险条例》,凡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不分新老职工,统一享受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1963年临沂地区汽车十队,1977年县人民银行,1980年县药材公司先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劳动保险。1981年后,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先后成立并实行劳保。至1988年底,全县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10个,参加劳动保险的职工2139人。 困难补助 建国初期,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由企业工会组织负责,困难补助费来源除工会费、福利费外,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10%。失业职工由县民政局负责,所需资金从社会救济费中开支。1960年后,对职工因家庭人口多、工资收入低,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职工,给予经常性补助;对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家属丧葬以及遭受意外灾害等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性补助。1961~1963年,全县共救济困难职工3146人次,发放救济金75381元。1979年,对部分生活困难的多子女职工,优先安排其子女就业。1988年,县城及乡镇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不足40元的,给予定期补助。 为解决职工吃饭、住宿、孩子入托等问题,县内141个厂矿企业 设有168个职工食堂、配备炊事员600人。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宅 114324平方米,其中1986~1988年新建112863平方米。职工人均住房 面积由1958年的3平方米提高到1988年的14.2平方米。1988年,全县厂矿企业共有托儿所26处,入托儿童1109名。

第四节 工人退职、退休

1953年开始办理职工退职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退职后,按月领取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按工龄满5、10、15年分别领取本人标准工资的50%、60%、70%。1958年,退职人员养老补助费改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数额为工龄10年以内的按每满1年加发1个月本人工资,10 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1965年,改一次性发放为按月发给原标准工资40%的退休救济费,并报销三分之二的药费。1978年退休救济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计发,1983年8月起由20元提高到26元。至1988年,全县办理退职手续的职工111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769人,集体所有制职工345人。 1958年开始办理职工退休。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退休后,按月领 取退休养老费。1959年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 连续工龄5、10、15年以上分别领取本人工资的50%、60%、70%。1962~1985年,职工退休费先后7次调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改办离休,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同时按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前期、后期参加工作不同,分别增发2个月、1个半月、1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1985年1月后,凡未参加1984年企业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元生活补助费。同年8月,生活补助费提高到17元。至1988年,全县办理退离休手续的职工共289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590人,集体所有制职工1380人。

第五节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教育 1952年,开始在厂矿企业职工中普遍进行安全思想教育。1954年,对新招收人员先进行厂矿、车间、班组三级教育。1960年5月,岐山煤矿发生32人遇难的重大火灾事故后,县委、县人委召开现场会,要求各单位吸取教训,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1963年规定,电器、锅炉、变压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查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先进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上岗操作。1979年,调整充实了县安全委员会,建立了基层安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无事故安全评比竞赛活动。利用广播、通报、宣传车等形式, 广泛进行安全生产教育。1980年,规定每年5月为“安全月”,成立县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1987年,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表彰了67个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26名先进 个人。 工业生产管理 1958年,开始对有害物体进行监测,对接触有害物体的职工定期检查身体。1960年后,各厂矿企业普遍建立“安全卫 生委员会”或“安全卫生领导小组”。岐山煤矿成立“煤气义务防护队”,按时测定井下二氧化碳和瓦斯浓度。县印刷厂制定铅中毒防护措施,粮油加工厂安装了吸尘器,水泥厂安装了球磨机。在有矽尘作业的厂矿、车间,利用密闭通风、湿式作业等方法防尘。对工业生产排出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噪音公害进行了治理。 职业病防治 1958年,县内设工人医院1处、厂矿卫生所10处,配备医务人员80名,当年为职工就诊86190人次,巡回医疗2015人次。为 预防职业病的发生,1972、1979、1982、1985、1988年5次进行全体工人健康查体,对查出的2名矽肺病人,26名疑似矽肺病人,及时采取了治疗或调换工种等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的工人 实行保健食品定期发放制度。为有灼伤、烫伤或机械外伤等危险操作工种的工人,有放射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大量粉尘操作的工人,供给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绝缘靴等劳动防护用品。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建国前,境内仅有岐山煤矿1946年安装的1台康尼西锅炉。建国后,随着工业生产不断发展,到1988年已发展到100多台。压力容器从无到有,数量不断增加。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避免爆炸等事故发生,县经委、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1981年,县劳动局配备专职锅炉、压力容器工程师1名,具体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登记等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规程》,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 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定期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修。经检查1981年报废锅炉2台,降压使用的3台。1982~1988年,全县连续7年未发生安全事故,被评为临沂地区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先进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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