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aqscjdglj/2019-0000068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应急救灾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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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明确相关单位、科室救灾应急响应工作职责,确保应急救灾工作高效、有序。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310号)、《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7〕111号)和《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一、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流程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三)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和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二、县Ⅰ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20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并向县政府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三)应急值守 灾情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需要使用局视频通信系统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四)响应措施 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以县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c.立即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d.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e.与市县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f.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地区的情况汇报; g.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h.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由县政府或县减灾委主持会商,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县政府领导或县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市政府或省市应急部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驻大洼部队、四海山部队、平邑武警中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及城市秩序管理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终止I级响应。 三、县Ⅱ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10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三)应急值守 县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带班,需要使用局视频通信系统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四)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迅速向市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地区的情况汇报; e.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f.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市应急部门申请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中止Ⅱ级响应。 四、县Ⅲ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以上,或5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三)应急值守 县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加强应急值守力量;实行24小时值班。 (四)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确定中止Ⅲ级响应。 五、其他事项 (一)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或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要求执行,参照本规程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三)本规程适用于一般性自然灾害和启动县本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但达不到市级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启动市级以上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参照本规程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五)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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