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gzbm28-zfdjfwqd-2018-0415001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 | 发布日期 | 2018-04-1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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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5〕40号)、《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二发〔2015〕130号)和《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8号)精神,现将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加价率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药品加价率政策的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6年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9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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