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ycgs/2021-0000004 发布机构 平邑县烟草专卖局
公开目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1-12-0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及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平邑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及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基层服务站,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山东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山东省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要求,经研究,现印发《平邑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附件1)及《平邑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附件2),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平邑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附件:2.平邑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平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30日

 

平邑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类别

检查频次(每年)

/数量

比例(每次)

/数量

时间安排

发起单位

实施层级

1

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卷烟、雪茄烟生产经营、批发经营企业

1

1

12月

平邑县烟草专卖局

县本级

2

规范生产经营情况检查



平邑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

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卷烟、雪茄烟生产经营、批发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2月

县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规范生产经营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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