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slj/2023-0000023 发布机构 平邑县水利局
公开目录 意见征集【已归档】 发布日期 2023-05-0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水利局关于《平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平邑县水利局关于《平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和《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和加快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py4211907@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平邑县水利局移民站,邮编:273300。

(三)电话:18653957075联系人:梁彦龙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5月8日-6月7日。

平邑县水利局

2023年5月8日


附件1


平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平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和《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和加快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指我县2006年一次核定并报上级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因核定时未登记,核定后出生的移民后代、迁入的等非核定移民人口不再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第三条我县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章等原则保持一致;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完善人口核减信息;四是落实责任,坚持村、镇街、县三级保障机制。

第四条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核减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核减时点为当年的12月31日24时,核减工作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进行。各镇街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一年度移民核减人员登记汇总表。凡是不再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下一年第一季度起停发移民直补资金,其享受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县水利局统一调整用于移民村的项目扶持。

每年6月30日前,我县水库移民直补资金一次性拨入移民的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账户。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移民人口,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应及时进行核减:

1、移民本人死亡的:上一年度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期间死亡的,无论户口是否注销均在核减范围之内;

2、户口迁出至县内非移民村或者本县以外的(在本县内从移民村迁至移民村的不在核减范围之内);

3、被国家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的正式员工;

4、现役军人(含武警)转为二级上士(原三级士官)及以上、已转业安置或提干的;

5、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6、符合其他核减条件的。

第六条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移民人口核减登记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移民人口动态管理、核查核减审核工作,是移民动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源头上抓好动态管理和核查核减漏洞,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核查年度内户籍迁出及犯罪服刑的移民人口;县财政局要搞好移民人口自然变化资金管理和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水利局要负责移民人口复核、数据汇总、直补资金发放信息提报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核查年度内死亡的移民人口;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协助核查年度内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部门招聘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移民人口和现役军人提干、转业安置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和平邑县农村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为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核查提供数据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移民人口核减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根据移民人口基础数据和掌握的信息,在次年年初元月15日前完成移民人口核减安排部署及移民村上报数据汇总工作,统计移民核减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天,经镇街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移民办。

第八条移民村是移民人口核减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要具体负责移民人口核减信息的落实填报工作,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应予以核减的移民人口需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核减人员登记表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镇街人民政府。

第九条对滞后核减需追缴资金的,涉及镇(街道)、移民村要确认核减原因、应核减时间,并取得佐证材料,及时制定方案做好资金追缴工作。

第十条人口自然变化结余资金(包括追缴资金),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和我县实际,经批准后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第十一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妥善考虑移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自律意识,杜绝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懈怠敷衍等行为,确保移民人口管理数据完整、核减及时。违反本规定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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