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sjj/2021-0000032 发布机构 平邑县审计局
公开目录 意见征集【已归档】 发布日期 2021-09-2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审计局关于《平邑县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平邑县审计局关于《平邑县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发挥内部审计保障区域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提升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行业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箱:lypysjj@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平邑县审计局办公室,地址:平邑县东城临商银行大楼17楼,邮编:273300。

联系人:林桐

电话:42324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5日。

附件:《平邑县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平邑县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发挥内部审计保障区域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提升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行业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活动,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更好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完善内控、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单位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运行机制

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在县委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度。组长由县委常委、审计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召集人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县有关内部审计的制度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县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三)协调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进全县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五)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完成县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县委审计局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审计工作或者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安排。内部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全覆盖。

第十一条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年度编制下年度审计计划,编制审计计划前应当将拟编制的审计计划征求县委审计局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意见。

(二)参考县委审计局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意见,在对单位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单位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上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

(三)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汇总各单位年度计划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各单位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二)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

(三)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安排。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重点调查了解下列情况,以评价具体审计项目的风险:

(一)单位的战略目标、年度目标及业务活动重点;

(二)对相关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相关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在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基础上,加大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重大改革任务推进、重大政策落实、资金分配和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创新、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产处置、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和改善、国家经济安全等重点领域,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及时发现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充分考虑各单位工作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我县开展的村居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属于内部审计范畴,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各级党委政府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经济责任目标完成和教育、医疗、社保等村居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五)债权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土地承包及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上级拨付或接受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效益等情况;

(九)村(居)办企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

(十)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章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应依法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本办法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之前,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三)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四)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范围和要求实施审计,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在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同时,可采取查阅会议记录、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函证、民主测评等方式,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审计评价

第三十四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单位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五条审计评价应当围绕审计事项作总体及有重点的评价,既包括正面评价,概述取得的主要业绩和经验做法等;也包括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简要概括。

(一)业务活动评价。是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已审计的业务查明的事实,运用恰当的标准,对其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的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既包括对组织层面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进行的评价;也包括根据管理需求和业务活动的特点,对某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的评价。

(三)风险管理评价。是对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风险管理机制进行评价;对风险识别过程是否遵循了重要性原则进行评价;对风险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进行评价;对风险应对措施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等。

第三十六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单位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十七条通过内部审计,发现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后,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非法占有、挥霍浪费公共财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或以单位名义将国有(集体)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二)滥用职权为他人担保贷款、对外借出资金、擅自变卖国有(集体)资产,致使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缺乏可行性论证,造成决策失误,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造假账、设置账外资产、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数额较大、性质严重,或违反规定,擅自销毁或直接授意、指使他人销毁财务会计资料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政绩,骗取荣誉,影响恶劣,经查实问题严重的;

(六)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疫、防汛、优抚、救济、社会保障、募捐等专款及党团费,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九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三条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执行内部审计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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