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邑县某加油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1日,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结合2026年度执法计划到平邑县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站在停电的情况下,UPS不间断电源未正常启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采集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材料,认定以上事实,并依法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平邑县某加油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9号第A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有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对平邑县某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二、平邑县某公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高效过滤式防毒面具已过储存年限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30日,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到平邑县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高效过滤式防毒面具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储存年限5年,已超出有效储存期限。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采集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材料,认定以上事实,并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平邑县某公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高效过滤式防毒面具已过储存年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2号第A档: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对平邑县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平邑县某氧气供应站可燃气体报警器未按期检验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29日,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平邑县某氧气供应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站可燃气体报警器于2026年4月6日到期后未按期检验。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采集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材料,认定以上事实,并依法责令该氧气供应站限期改正。平邑县某氧气供应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9号第A档:有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对平邑县某氧气供应站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山东某工具有限公司老厂区粉末车间制氢区域一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案
【基本案情】根据《2026年年度执法计划》《全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要求,6月29日下午,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开发区应急办及山东某工具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情况如下:老厂区粉末车间制氢区域一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损坏未通电,可燃气体报警器终端未通电使用。山东某工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9号第A档:有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工具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五、平邑县某木制品厂未对抛光机火花探测及消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7日,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2026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到平邑县某木制品厂进行检查,具体情况如下:抛光机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无运行记录和报警记录,喷淋系统手动阀门为关闭状态。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采集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定以上事实,并依法责令该木制品厂暂停该抛光机的使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9号第A档:有 1 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最终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六、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池处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23日,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结合2026年度执法计划到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池处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采集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材料,认定以上事实,并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池处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7号第A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条链接】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